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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把农业科技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文件明确,要持续加大农业科技投入,确保增量和比例均有提高。在政策方面,持续加大金融用于“三农”的支出,持续加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对农业农村的投入,持续加大农业科技投入,确保增量和比例均有提高。
一般来说,农业科技成果由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需要经过研发-推广-应用-产业化四个阶段,具有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正常情况下,一个农业新品种从研发到广泛推广需要6-8年完成,一项新技术需要3-4年完成。而且,在农业科技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同时还面临着技术风险、应用风险及市场风险。农业科技发展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其融资需求具有规模大、占用时间长、风险较高的特点。
从目前情况看,金融机构对农业科技的贷款投放受财政投资的引导,与政府的农业科技项目进行配套。今年,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紧紧围绕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这个中心任务,突出强调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提出一系列新观点、新论述,出台一系列新政策、新举措,必将大大推动农业科技的创新和发展,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注入强劲动力。
一、充分发挥农商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主力军作用
切实转变金融服务方式。当前加快农业科技创新的新形势,对农商行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农商行信贷人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信贷工作,仅懂金融知识是不够的,还要懂农业技术。必须改变只管放贷、收贷的传统做法,加大对农民科技知识的培训。一方面,加强与职业教育部门的合作,请职业教育部门对农商行信贷人员培训农业技术知识,让信贷人员成为农业科技的行家能手。另一方面,加强与农业科技部门的合作,将农商行信贷人员聘为科技特派员,与县(市)、乡(镇)农业科技服务部门实现有效对接,帮助农民选择经营项目,培训农业生产技术,解决农民生产中的技术问题,为农业生产与农业技术之间搭建起有效的沟通桥梁,真正做到“给农民放款、教农民技术、帮农民经营、促农民增收、保农民还款”。
积极扩大农村信贷投入。要根据文件提出的“持续增加农村信贷投入,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的要求,积极扩大农村信贷投入,充分满足“三农”资金需求。农商行贷款增速要做到“三个高于”,即:高于GDP增速,高于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平均增速,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要继续大力发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在评级、授信、联保、定价、流程、审批、授权、贴息等方面不断进行创新,通过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链条、提高效率,方便农民贷款。推行阳光办贷、廉洁办贷,杜绝吃拿卡要,推进小额信贷“扩面、增量、普惠”,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要进一步创新农村信贷担保方式,采取“龙头企业+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担保公司+企业(农户)”、“企业+企业”、林权抵押、农机具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县域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要深化农商行改革,推进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进一步创新农商行体制机制和服务功能,扩大支农资金来源,增强农商行涉农贷款投放能力。
突出支持科技农业发展。农商行要根据文件要求,准确把握信贷支农投向,将信贷资金与农业科技有机结合,实现农业的高效率、高产出和高收益。信贷投向要注重“五个支持”,即:支持良种培育、新型肥药、疫病防控、节水灌溉、农机装备、加工贮运等农业科技推广;支持粮棉油、猪牛羊、菜园子等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建设;支持粮食丰产、畜禽高产等农业科技项目建设;支持循环农业、现代农业、高效农业、旅游农业等农业科技产业发展;支持节能型、生态型、环保型等涉农科技型企业发展。同时,抓好“五个对接”,就是抓好与农村种养大户对接,抓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村专业组织对接,抓好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抓好与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对接,抓好与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对接,为农业科技发展提供金融驱动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产品高产稳产和有效供给。
提升金融科技服务水平。可以预见,随着中央一号文件的发布,未来几年农村地区将迎来农业科技快速发展的黄金期。为此,农商行应提前布局农村市场,提升自身金融科技服务水平,与农业科技快速发展相适应。要坚持科技引领理念,把金融科技网络建设贯穿于农村信贷发展全过程。在科技开发上,应着重开发专门的金融报表平台系统、预警系统和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对农村信贷的科技化管理。同时,由于农村信贷涉及千家万户,为方便农民贷款和归还贷款本息,应以网络系统为平台,在乡镇、行政村等广大农村地区安装POS机等支付自助终端,把现代金融支付手段延伸到偏远乡村,将“银行”搬到农户家中,农民足不出户就可轻松实现资金汇划、刷卡交易和账户查询,让农民“贷款不出镇,还款不出村”,享有与城市居民均等化的金融服务。
二、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1.农业发展银行要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改革农业科技贷款管理办法,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拓宽贷款主体、延长贷款期限,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科技研究及基础性农业科技发展的支持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改革农业科技贷款管理办法,对涉农企业研发及科技育种、农产品改良、土地改良、高效灌溉等基础性农业科技发展的资金需求执行政策性贷款的标准,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延长贷款期限。同时,拓宽贷款主体,有效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科技发展的支持作用。
2.建议监管部门开发适合农业科技贷款的监管标准,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农业科技贷款;同时,商业性金融要制定符合农业科技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办法,按照市场原则,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监管部门需要完善对金融机构的考核方式和监管指标体系,开发适合农业科技贷款的监管标准,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农业科技贷款。同时,商业性金融要制定符合农业科技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办法,拓宽贷款主体、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流程、提高授信额度,建立适应农业科技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单列信贷计划、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满足农业科技企业研发、推广、应用过程中的信贷资金需求,满足专业合作社及农户开展设施农业、标准化种养殖、技术改造的资金需求。
3.创新支持农业科技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多元化满足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户的资金需求。金融机构要创新符合农业科技企业特点的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探索以农业科技型企业的股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为质押进行贷款融资,探索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开发运用“银行+保险”、“银行+担保”、“银行+保险+财政补贴”等多种融资工具相配合的融资模式,支持农业科(下转第65页)技企业增信融资。
4.在财力范围内,优化财政贴息政策,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探索财政资金的金融化运用,发挥财政的引导和撬动作用。鼓励各级财政在自身财力范围内,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创业投资引导、担保、贴息、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农业科技创新。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探索建立对农业科技企业贷款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奖励补贴机制,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资金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探索财政农业资金的金融化运用,政府与民间金融组织合作实施农业科技开发,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的同时,循环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效能。
5.完善农业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全方位的农业科技融资服务载体。发展农业科技成果评估、定价、流转和监管等方面的中介机构,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流通。充分发挥各类创投基金以及农业科技园、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农业科技创业投资联盟、技术转移机构等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及投融资载体的作用,培育农业科技企业发展壮大。
一般来说,农业科技成果由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需要经过研发-推广-应用-产业化四个阶段,具有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正常情况下,一个农业新品种从研发到广泛推广需要6-8年完成,一项新技术需要3-4年完成。而且,在农业科技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同时还面临着技术风险、应用风险及市场风险。农业科技发展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其融资需求具有规模大、占用时间长、风险较高的特点。
从目前情况看,金融机构对农业科技的贷款投放受财政投资的引导,与政府的农业科技项目进行配套。今年,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紧紧围绕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这个中心任务,突出强调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提出一系列新观点、新论述,出台一系列新政策、新举措,必将大大推动农业科技的创新和发展,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注入强劲动力。
一、充分发挥农商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主力军作用
切实转变金融服务方式。当前加快农业科技创新的新形势,对农商行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农商行信贷人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信贷工作,仅懂金融知识是不够的,还要懂农业技术。必须改变只管放贷、收贷的传统做法,加大对农民科技知识的培训。一方面,加强与职业教育部门的合作,请职业教育部门对农商行信贷人员培训农业技术知识,让信贷人员成为农业科技的行家能手。另一方面,加强与农业科技部门的合作,将农商行信贷人员聘为科技特派员,与县(市)、乡(镇)农业科技服务部门实现有效对接,帮助农民选择经营项目,培训农业生产技术,解决农民生产中的技术问题,为农业生产与农业技术之间搭建起有效的沟通桥梁,真正做到“给农民放款、教农民技术、帮农民经营、促农民增收、保农民还款”。
积极扩大农村信贷投入。要根据文件提出的“持续增加农村信贷投入,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的要求,积极扩大农村信贷投入,充分满足“三农”资金需求。农商行贷款增速要做到“三个高于”,即:高于GDP增速,高于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平均增速,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要继续大力发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在评级、授信、联保、定价、流程、审批、授权、贴息等方面不断进行创新,通过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链条、提高效率,方便农民贷款。推行阳光办贷、廉洁办贷,杜绝吃拿卡要,推进小额信贷“扩面、增量、普惠”,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要进一步创新农村信贷担保方式,采取“龙头企业+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担保公司+企业(农户)”、“企业+企业”、林权抵押、农机具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县域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要深化农商行改革,推进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进一步创新农商行体制机制和服务功能,扩大支农资金来源,增强农商行涉农贷款投放能力。
突出支持科技农业发展。农商行要根据文件要求,准确把握信贷支农投向,将信贷资金与农业科技有机结合,实现农业的高效率、高产出和高收益。信贷投向要注重“五个支持”,即:支持良种培育、新型肥药、疫病防控、节水灌溉、农机装备、加工贮运等农业科技推广;支持粮棉油、猪牛羊、菜园子等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建设;支持粮食丰产、畜禽高产等农业科技项目建设;支持循环农业、现代农业、高效农业、旅游农业等农业科技产业发展;支持节能型、生态型、环保型等涉农科技型企业发展。同时,抓好“五个对接”,就是抓好与农村种养大户对接,抓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村专业组织对接,抓好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抓好与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对接,抓好与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对接,为农业科技发展提供金融驱动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产品高产稳产和有效供给。
提升金融科技服务水平。可以预见,随着中央一号文件的发布,未来几年农村地区将迎来农业科技快速发展的黄金期。为此,农商行应提前布局农村市场,提升自身金融科技服务水平,与农业科技快速发展相适应。要坚持科技引领理念,把金融科技网络建设贯穿于农村信贷发展全过程。在科技开发上,应着重开发专门的金融报表平台系统、预警系统和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对农村信贷的科技化管理。同时,由于农村信贷涉及千家万户,为方便农民贷款和归还贷款本息,应以网络系统为平台,在乡镇、行政村等广大农村地区安装POS机等支付自助终端,把现代金融支付手段延伸到偏远乡村,将“银行”搬到农户家中,农民足不出户就可轻松实现资金汇划、刷卡交易和账户查询,让农民“贷款不出镇,还款不出村”,享有与城市居民均等化的金融服务。
二、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1.农业发展银行要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改革农业科技贷款管理办法,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拓宽贷款主体、延长贷款期限,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科技研究及基础性农业科技发展的支持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改革农业科技贷款管理办法,对涉农企业研发及科技育种、农产品改良、土地改良、高效灌溉等基础性农业科技发展的资金需求执行政策性贷款的标准,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延长贷款期限。同时,拓宽贷款主体,有效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科技发展的支持作用。
2.建议监管部门开发适合农业科技贷款的监管标准,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农业科技贷款;同时,商业性金融要制定符合农业科技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办法,按照市场原则,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监管部门需要完善对金融机构的考核方式和监管指标体系,开发适合农业科技贷款的监管标准,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农业科技贷款。同时,商业性金融要制定符合农业科技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办法,拓宽贷款主体、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流程、提高授信额度,建立适应农业科技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单列信贷计划、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满足农业科技企业研发、推广、应用过程中的信贷资金需求,满足专业合作社及农户开展设施农业、标准化种养殖、技术改造的资金需求。
3.创新支持农业科技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多元化满足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户的资金需求。金融机构要创新符合农业科技企业特点的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探索以农业科技型企业的股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为质押进行贷款融资,探索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开发运用“银行+保险”、“银行+担保”、“银行+保险+财政补贴”等多种融资工具相配合的融资模式,支持农业科(下转第65页)技企业增信融资。
4.在财力范围内,优化财政贴息政策,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探索财政资金的金融化运用,发挥财政的引导和撬动作用。鼓励各级财政在自身财力范围内,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创业投资引导、担保、贴息、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农业科技创新。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探索建立对农业科技企业贷款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奖励补贴机制,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资金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探索财政农业资金的金融化运用,政府与民间金融组织合作实施农业科技开发,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的同时,循环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效能。
5.完善农业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全方位的农业科技融资服务载体。发展农业科技成果评估、定价、流转和监管等方面的中介机构,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流通。充分发挥各类创投基金以及农业科技园、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农业科技创业投资联盟、技术转移机构等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及投融资载体的作用,培育农业科技企业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