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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与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均来源于古罗马法。作为现代刑事诉讼一项基本原则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尽管两大法系国家在具体适用例上有所差异,但并不影响其本质的一致性:即基于保护被告人免受再次刑事诉讼程序煎熬的考虑。出于同样的考虑,本文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效力的根据是“双重危险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