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而同样,鉴于国内形势的不断发展以及新闻传播领域在互联网形势下的急速变化,制定一部专门的新闻传播法律,已经成为很多人共同的愿望。其实,在一百多年前的清朝末年,出现了最早的新闻法律法规。本文以清末新闻法规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大清报律》为例,通过分析其背景和内容,希望为未来的新闻立法能够得到些许启示。
关键词:清末;新闻法规;立法
中图分类号:G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5)04-0025-02
随着中国逐步走向法制化社会,人们对于新闻传播立法也给予了高度关注。为什么呢?在互联网新技术日益发达的信息时代,层出不穷的假新闻、网络谣言扑面而来,于是让公众以及新闻人和新闻专业机构开始了疑虑。社会大众在疑惑新闻以及新闻人到底怎么了?是不是还可以相信新闻以及新闻人?新闻人在疑虑该如何去做新闻?他们的道德底线在何处?再加上沐浴着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春风,新闻传播立法看来正是题中之意。
其实早在20世纪初的清朝末年,当时统治中国政府的晚清政府在筹备立宪期间,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专门新闻法律法规,包括1906年7月颁布的《大清印刷物专律》、1906年10月颁布的《报章应守规则》、1907年9月颁布的《报馆暂行条规》、1908年3月颁布的《大清报律》、还有1911年1月颁布《钦定报律》。那么,这些个新闻法律特别是《大清报律》在什么样的背景下产生?法律里面讲述的大概内容又是关于什么的?他们在实质上又是怎样的?当下我国新闻立法是否具有可能性?为什么?以《大清报律》为首的清末新闻法规为我们今天的新闻传播立法又能带来什么样的意义和启示?本文将一一探究。
一、《大清报律》产生的背景
《大清报律》以及清末的新闻法规并不是偶然出现的,而是在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必然选择。首先,源于近代新闻报刊的产生。在这以前,中国古代新闻传播的主要形式是邸报,而这时的邸报被朝廷所垄断,也是官府的御用工具,普通老百姓根本无法触碰,于是也就不需要控制报纸,也就更不可能出现管制报纸的法律法规。直到鸦片战争叩开了中国的国门,外国侵略者在中国不断扩大侵略的同时,也创办了大量的报纸。据统计,在19世纪中后叶新产生的报纸大概有三百多种,其中大部分又是中文报纸。大量近代新闻报刊的出现,为中国人自主办报也创造了条件。其次,历史就是这样不断在进步,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九州大地,出现了近代第一次国民办报的高潮。在戊戌变法时期,各地维新派报纸在维新变法的洪流下自办许多报刊,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神州大地。维新派办的各种报纸逐渐占据了主导,更重要的是,这些兴起的维新报刊传播的思想意识形态,与封建王朝所宣扬的内容相悖,这些更会深深刺激到清朝政府统治中枢的神经。虽然在百日维新期间, 在维新派的建议下,光绪皇帝颁布了“允许自由创立报馆、学会”的诏令,这在皇权至上的传统观念十分浓厚的封建王朝,在顽固守旧实力十分强大那样的环境条件下,已经开始孕育出新闻立法的萌芽。可是,随着百日维新的失败,以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派当政,许多报馆被封,主笔,记者被通缉,逮捕,仅仅出现的一些光明也被扼杀在摇篮里。但是经过维新运动,广大知识分子已经开始接受这种被称为“新报”的近代报刊。之后《辛丑条约》的签订,清朝政府实行所谓的“新政”,意图维持自己在中国的统治地位。在此背景下,近代新闻报刊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在清末民初发起了第二次办报高潮。清政府开始意识到设立新闻法规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了。
二、《大清报律》的主要内容
我国的第一部新闻法规其实应该算是1906年7月颁布的《大清印刷物专律》。但实际上,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比较完善的新闻法规,则伊始于《大清报律》。之后1911年1月颁布的《钦定报律》其实质是对《大清报律》的完善和发展,基本是对《大清报律》内容的小修小补。因为具体内容繁复,这些清末新闻法规不在本文赘述范围之内。本文主要选取的《大清报律》,亦是其中最有影响力的一部新闻法。《大清报律》共有45条,其规定内容还是非常系统而全面的。
《大清报律》的第七条:“每日发行之报纸,随时查核,按律办理”用以限制新闻的审批检查,这在时局动荡的清末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舆论的稳定。《大清报律》中的:“报纸记载失实,经本人或关系人声请更正,或送登辨误书函,应即于次号照登,如辨误字数超过原文二倍以上者,准照该报普通告白例,计字收费。更正及辨误书函,如措词有背法律或未书姓名住址者,毋庸照登。”则是关于新闻失实的规定,这也是维护新闻真实性的重要保障。《大清报律》的第三十九条“凡报中附刊之作,他日足以成书者,得享有版权之保护。”则是对报刊文章的著作权进行了有力的保护。除此之外,《大清报律》对于出版人员的管理,禁载及对违者处罚,名誉权等方面也做了规定。相比较过去的新闻法规,《大清报律》规定之多,影响之广,是之前所没有的。在当时还是作为一个“新事物”出现的《大清报律》,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总体上还是发挥了不少积极作用的。
三、《大清报律》的实质
19世纪末20世纪初,帝国主义开始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随即中国逐步全面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而《大清报律》以及其他清末新闻法规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虽然清政府一共颁布了五部相关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实际都是为了维护清朝政府的统治,在新闻传播,社会舆论方面把关,用控制人民群众言论的方法来维持稳定。打上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烙印,清末新闻法规,就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新闻法规。因此,当我们研究清末新闻法规的时候,必须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这些内容的实质,即维护封建王朝的工具。我们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反思这些清末新闻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当时的历史局限性。
四、当下需要新闻立法的原因
随着新科技革命逐渐进入高潮和各种新媒体、媒介融合日益加速的这样大时代背景,以及我们国家逐渐走向法治化的基本国情,再加上新闻媒体权利越位、媒介审判等类似现象的不断增加,引发了人们对新闻传播领域规范和权益保障的高度关注。但是,迄今为止,我们国家尚未颁布任何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专门的新闻传播的法律法规,因此,在新的时代环境下,颁布新闻法规是可能的,甚至应该是必要的。
2013年轰动一时的“李某某强奸案”就是媒体审判最生动地诠释。基本的事实经历是包括星二代李某某在内的几个年轻人对一名在酒吧内上班的女子进行了强奸。事发之后,各类媒体表现出极大的兴趣,不仅对当事人(未成年)姓名进行了曝光,而且在舆论方面大肆煽动,定性成“一个顽劣胡闹、胡作非为的星二代”,其实被告人还未被法院审理,就已经在各类媒体的“审判”之下定了罪。抛开事件内容不讲,对于这样的“媒介审判”,给未成年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这样的行为不仅是不道德的,甚至有违法之嫌。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是,我们的媒体却没有受到任何惩罚,因为我们没有确切的法律法规来规定限制。新闻媒体这样的行为虽然充分满足了受众的猎奇心理,吸引了人们对这件事情的关注,但是久之必然会影响到司法公平和社会的和谐。除此之外,一群谣言泛滥、侵犯隐私、群体极化、媒介暴力等这些现象的频繁出现,都说明制定一部专门的新闻法规,应该开始提上日程了。
五、《大清报律》为新闻立法带来的启示
关于这些清末新闻法规为我们现在社会带来的启示,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
1.彻底批判。熟悉中国历史的人们应该知道,《辛丑条约》之后清朝政府制定的所谓中国法律,就是为了替外国人维持秩序,在新闻报刊领域亦是如此。在今天,我们应该全面去批判这种崇洋媚外,以牺牲人民利益换取“结予国之欢心”的无耻行径。
2.继承与借鉴。按理说,晚清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新闻法律法规,具有封建色彩,我们应该全面抵制。但是,俗话说,“万事开头难”,“存在即合理”如果我们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去看待它的话,你会发现这些看似臃肿不堪的法律背后,还有很多历史进步性,在若干年后我们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还是应该好好检视一下这中国新闻立法的“第一次”,为将来可能的新闻传播立法提供经验或者教训借鉴。在《大清报律》中可以找到关于报章文章著作权,名誉权的规定以及他们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这些比起过去封建落后的律令,显然是一次巨大的进步。我们未来的新闻立法也应该遵循这样的原则,在保障新闻自由的同时,又不允许滥用新闻自由,若今后要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律,也应该充分保护言论出版等新闻自由权利。清末新闻法规本来是以西方国家和日本的新闻法律为参考制定的,而在《大清报律》产生之后,其中又规定“凡在外国发行报纸,犯本律应禁发行各条者,禁止其在中国传布,并由海关查禁入境。如有私行运销者,即入官销毁。”在未来需要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律时,我们国家也应该考虑这些因素,参考任何国家成功的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实际,同时,对于外来文化也应该辩证的看待,拒绝腐朽的资本主义文化,防止西方资本主义的渗透。
除此之外,因为清朝政府是“人治”的封建专制政府。在清末新闻法律中经常可见执法过程中情大于法,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案件比比皆是。尽管当今我国奉行“依法治国”,国家国策法制化已经取得了初步进展,可是,关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矛盾、记者的采访权与监督自由的矛盾在未来制定法律时都应该考虑到。
本文通过对清末新闻法规的分析,希望能为未来可能的新闻立法提供些许借鉴。当前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新的历史条件决定着我国新闻立法已经具备了基本的条件。
希望今后我们能够辩证地学习世界发达国家关于新闻立法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自身国情进行完善发展,充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政府、企业、公众间的联系,制定出一部成功的新闻传播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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