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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同国家对于重新仲裁制度的认识和定性不同,其立法例通常呈现多样态势。有的国家立法不承认重新仲裁,有的将其定位为提出仲裁裁决异议的后果之一,有的将其定位为提出仲裁裁决异议的方式之一。我国现有立法将其归类为提出仲裁裁决异议的后果之一,且属于异议程序中的重新仲裁。立法例的梳理及我国立法例定位的确定,有助于构建符合我国法制环境的重新仲裁的具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