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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理解和适用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本文首先指出这一条款的实质乃是确认、保护保证人的顺位利益,继而剖析了保证人顺位利益的支持观点和反对观点,支持观点有物权优先性、债务人才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等等,反对观点主要是不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最后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物权法》对保证人顺位利益的不同规定,实质是对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利益格局的调整,并指出利益平衡而非偏向某一方才是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