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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习惯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称之为“残刑”.“残刑”从何时开始计算,刑法没有具体的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做法.第一种做法是从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之日开始计算.第二种做法是从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之日开始计算. 我们不赞同从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之日开始计算残刑的做法;而同意从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之日开始计算残刑.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首先,第二种做法符合我国刑法数罪并罚、“限制加重”的原则和刑法第66条的立法意图.我国刑法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