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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迟延交付时常发生,合理规制迟延交付问题对于国际贸易的繁荣发展意义重大。迟延交付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承运人未在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地点交付货物;二是运输合同中未约定具体交付时间,承运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交货。我国《海商法》第50条只规定了上述第一种情况,建议在今后《海商法》修改中能补充关于未约定交付时间情况下的迟延交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