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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学员王杰平寄文《试论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关系》,文章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彼此不是孤立的,更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始终贯穿和渗透到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性之中,而阶级性中包含了整个社会中的人民的利益和愿望,阶级性通过社会性来体现。因此,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统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