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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鉴定问题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对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认真考察了外国法律和我国司法实践,提出了如下观点:多次鉴定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三次(含三次)以上的损害当事人利益和拖延诉讼的不必要的鉴定活动;在多次鉴定的两个相邻鉴定之间不存在纠错机制;鉴定方法除了产生鉴定书这种书面证据形式之外,还产生鉴定人的口头陈述这种新的证据形式。针对我国诉讼法和司法机关对'多次鉴定'缺乏有效的程序控制问题,本文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