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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西欧早期银矿开发由罗马元老院和行省总督掌控;公元前2世纪,矿山开发由罗马国营公共工程公司和大税吏掌控;前期罗马帝国矿山开发由公私合营的税吏公司和税吏掌控,矿山开发者必须向罗马政府购买开发权;与时俱进,罗马出现了私营单个承租人。在此基础上,可以对公元前4世纪至公元后4世纪的古典西欧与公元后16、17世纪的近代中美矿山开发进行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