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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处于一个社会转轨期,各项政策和制度都在不断的改革和变化之中。从农村到城市,改革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领域的各个方面,这其中最令人关注期待的就是广大农村的改革发展及党在农村政策的变化,而农村改革的焦点就是农村土地政策的变化走向问题。中国的土地政策繁多且经历不同的历史时期,本文从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家庭联产承包政策两个方面,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政策发展变化进行简单的介绍。
关键词: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政策
土地问题之所以这么引人瞩目,不仅仅是因为土地是广大农民的基本生存资料,更是因为土地问题关系着8 亿多人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命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土地政策发生了历史性的变迁。为了便于分析研究, 我们将从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家庭联产承包政策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尽量能使我们对土地政策的研究层次分明, 从而勾勒出这一期间土地政策的基本轮廓及其体系。
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实现了建国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这期间,国家陆续制定了一些土地政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1978年12月22日,中国共產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有关土地方面的政策主要规定有: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并尽量不占耕地;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等。
1978年12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主要内容有: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用生产队的劳力、土地、牲畜、机械、资金;继续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因地制宜搞好农田基本建设;基本建设要节约用地,尽量不占少占耕地等。
1979年4月1日,由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农垦总局、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开荒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公社开荒应当采取小片、就近、自办为主的方针;开荒社、队一定要种好现有耕地,确保开荒种地两不误等。
1982年12月,修订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宪法第13条关于行政区域划分的规定,恢复了原来的乡、镇、村体制,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
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演变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几十年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的历史,后几十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这后一时期的以土地承包为特征的新政策模式使中国农地制度变迁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回顾这几十年的历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暨土地承包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2--1984.12)。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虽然肯定了“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的责任制,但仍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1]。
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修改并正式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将草案中“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改为”不许分田单干”,初步肯定了”包产到户”的办法。
1980年9月,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到1981年10月,全国农村基本核算单位中,建立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的已占97.8%,其中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占到50%。
1982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联产到户,包产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2]。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文件中,指出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
1984年1月,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该文件进一步规定了土地承包政策问题,主要内容有:稳定、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土地承包期,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等。
第二阶段(1985.1——1991.12)。
1985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文件。这标志着我国农村由此开始了以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调整产业结构为主要内容的第二步改革。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家庭承包责任制,进一步充实了这一阶段土地承包政策的内涵,使土地转包从理论走向现实。
1985年到1988年的几年里,土地承包政策有些“动摇”,个别地方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任意改变承包合同等,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针对这些思想上和实践中的混乱现象,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199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两个文件。文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继续把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摆在首位。要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加以完善。
第三阶段(1992.1——1996.12)。
1993年4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对1988年修正后的《宪法》进行了又一次修正,该次修正第一次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列入《宪法》的范畴,使其成为一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从而解决了多年来人们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争议与非难。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 1995年3月,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切实维护农业承包合同的严肃性,积极、稳妥地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1997年8月,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两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该通知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阶段(1997.1——2002.12)。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报告。该报告强调,要“长期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結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逐步壮大集体经济”。
1998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该法第一次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这个党的土地政策上升为法律。10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充分肯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对土地承包政策提出了“长期稳定农村基本政策”[3]的政策方针与政策要求。
2002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对土地承包政策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五阶段(2003.1——2008.12)
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召开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要完善土地流转办法等。
2004—2008年,中央再一次连续五年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有关“三农”问题政策的意见。其中,有关土地相关政策方面的规定指出,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严格遵守对非农占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
参考文献:
[1] 王先进.土地法全书[M].吉林教育出版社,1990
[2] 何康.中国农业百科全书——农业经济卷[M ].农业出版社,1990
[3] 马克传.土地大辞典[M].长春出版社,1991
[4] 中国土地管理文件汇编(1995--1996)[C].中国大地出版社,1995
[5] 中国土地管理文件汇编(1996--1994)[C].中国大地出版社,1997
[6] 中国土地年鉴(1994--1995)[C].人民出版社,1995
[7] 中国土地年鉴(1996)[C].中国大地出版社,1996
[8] 中国土地年鉴(1997)[C].中国大地出版社,1997
[9] 中国国土资源年鉴(1999)[C].中国大地出版社,2000
关键词: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政策
土地问题之所以这么引人瞩目,不仅仅是因为土地是广大农民的基本生存资料,更是因为土地问题关系着8 亿多人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命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土地政策发生了历史性的变迁。为了便于分析研究, 我们将从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家庭联产承包政策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尽量能使我们对土地政策的研究层次分明, 从而勾勒出这一期间土地政策的基本轮廓及其体系。
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实现了建国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这期间,国家陆续制定了一些土地政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1978年12月22日,中国共產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有关土地方面的政策主要规定有: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并尽量不占耕地;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等。
1978年12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主要内容有: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用生产队的劳力、土地、牲畜、机械、资金;继续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因地制宜搞好农田基本建设;基本建设要节约用地,尽量不占少占耕地等。
1979年4月1日,由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农垦总局、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开荒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公社开荒应当采取小片、就近、自办为主的方针;开荒社、队一定要种好现有耕地,确保开荒种地两不误等。
1982年12月,修订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宪法第13条关于行政区域划分的规定,恢复了原来的乡、镇、村体制,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
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演变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几十年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的历史,后几十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这后一时期的以土地承包为特征的新政策模式使中国农地制度变迁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回顾这几十年的历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暨土地承包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2--1984.12)。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虽然肯定了“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的责任制,但仍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1]。
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修改并正式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将草案中“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改为”不许分田单干”,初步肯定了”包产到户”的办法。
1980年9月,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到1981年10月,全国农村基本核算单位中,建立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的已占97.8%,其中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占到50%。
1982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联产到户,包产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2]。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文件中,指出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
1984年1月,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该文件进一步规定了土地承包政策问题,主要内容有:稳定、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土地承包期,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等。
第二阶段(1985.1——1991.12)。
1985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文件。这标志着我国农村由此开始了以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调整产业结构为主要内容的第二步改革。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家庭承包责任制,进一步充实了这一阶段土地承包政策的内涵,使土地转包从理论走向现实。
1985年到1988年的几年里,土地承包政策有些“动摇”,个别地方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任意改变承包合同等,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针对这些思想上和实践中的混乱现象,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199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两个文件。文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继续把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摆在首位。要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加以完善。
第三阶段(1992.1——1996.12)。
1993年4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对1988年修正后的《宪法》进行了又一次修正,该次修正第一次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列入《宪法》的范畴,使其成为一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从而解决了多年来人们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争议与非难。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 1995年3月,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切实维护农业承包合同的严肃性,积极、稳妥地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1997年8月,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两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该通知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阶段(1997.1——2002.12)。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报告。该报告强调,要“长期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結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逐步壮大集体经济”。
1998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该法第一次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这个党的土地政策上升为法律。10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充分肯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对土地承包政策提出了“长期稳定农村基本政策”[3]的政策方针与政策要求。
2002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对土地承包政策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五阶段(2003.1——2008.12)
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召开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要完善土地流转办法等。
2004—2008年,中央再一次连续五年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有关“三农”问题政策的意见。其中,有关土地相关政策方面的规定指出,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严格遵守对非农占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
参考文献:
[1] 王先进.土地法全书[M].吉林教育出版社,1990
[2] 何康.中国农业百科全书——农业经济卷[M ].农业出版社,1990
[3] 马克传.土地大辞典[M].长春出版社,1991
[4] 中国土地管理文件汇编(1995--1996)[C].中国大地出版社,1995
[5] 中国土地管理文件汇编(1996--1994)[C].中国大地出版社,1997
[6] 中国土地年鉴(1994--1995)[C].人民出版社,1995
[7] 中国土地年鉴(1996)[C].中国大地出版社,1996
[8] 中国土地年鉴(1997)[C].中国大地出版社,1997
[9] 中国国土资源年鉴(1999)[C].中国大地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