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焦点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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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3000元的起征额成为个税话题的焦点?个税的起征点究竟该如何调整,能不能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伴随着个税有关话题,各种议论此起彼伏……
  
  个税仅为九牛一毛整体税改普惠于民
  
  我国现行税制是一种商品劳务课税(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结构。前者占整个税收总额的60%以上,而个税所占比例不过区区7%。
  大量的税收含在商品价格中,会产生什么影响?举个例子:你每一袋食盐所付的2元钱中就有3角多的商品增值税及附加税。你要是买哪种商品,就得支付一定比例的税,有些商品的税甚至占到商品价格的一半以上,那么你就必须多掏一半的钱。所以商品劳务税实际比个税对人的影响更大,尤其是对低收入者而言更是如此。
  从税收的性质讲,包括个税在内的所得税是一种累进性质的税,也就是收入越高,需要纳的税越多;而商品劳务税和社保税等则是一种累退性质的税,也就是收人越低,需要纳的税越多(这里的多是指相对于个人收入而言,不是指总额)。像社保税,国外的规定是,它有一个最高额,超过这个最高额后的收入不需要纳税。所以,这类税收主要靠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来支付。
  而从实际看,由于商品劳务税的税率普遍要比个税更高,因而给老百姓带来的实际税负更重,也影响到企业的投资和生产。而且社保也是中低收入者的一大负担。为了不交或少交社保费,很多低收入者或者没有参加社保,或者以低标准低享受的形式进入。企业也常因社保负担太重,不给员工上社保,或者在工资里抵扣。
  所以,个税改革如果仅仅关注起征点的提高和税率问题,肯定是不够的。我们应该通过个税改革的讨论而引起对整个税制结构的重视,尽快形成一个以个税为主体,以财产税和社保税(我们现在还是社会保障费)为两翼,以其他税种为补充的个人收入综合调节体系。
  个税改革的目的,应是有利于促进中产人群的发展和壮大。只有中产人群发展壮大,只有这样,我国才能进入一个长治久安的发展环境。从这样一个目的出发,形成个人收入综合调节体系,就不单单是个税改革的问题,还需大幅度降低现行商品税的税率,让利于民。
  
  老百姓为什么那么在乎个税起征点
  
  谈到个税改革,老百姓最关心的还是起征点定在哪里。因为起征点定得太低将直接影响到他个人的收入,更直接的说就是影响到他的生活水平高低。
  据报道,截止到5月,提交个税修正意见超过22万条。不少人希望把起征点(免征额)提高到4000-5000元,但在全国人大邀请10余专家召开的座谈会上,有不少专家提出3000元“已经很高,无需再调”。
  实际上,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并不能少缴太多的税。但为什么人们这么在乎起征点的高低呢?
  中国正在步人“税感时代”,人们对税越来越敏感。人们开始知道,我们原来有19个税种,而最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仅仅占了总税收的6.6%,七成以上是流转税,这意味着,纳税人交纳的很多税是看不到的,隐藏在商品价格之中。
  人们更开始知道,我们的税负真的不轻。中央财经大学的一份报告显示,我国税负水平高于中上等收入国家,大口径宏观税负水平过高,而从财政支出角度看,中国宏观税负的水平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存在不对称。
  减税成为民众的呼声,期待个税起征点的调高,是这种呼声的具体体现。
  而继续分析就会发现,人们之所以在个税起征点上斤斤计较,是因为在别的方面,减税成为不可能的任务;换句话说,正因为别的方面还没有明确的信号要减税,人们只能把目光集中在个税起征点上。
  就在人大举行的同一个座谈会上,不少专家也提出要开展“考虑实际家庭负担”的税制改革,允许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所得税申报。
  令人担心的是,会不会在决策时,只吸纳“无需再调”的建议,而对后面的建议置之不理?因为此前,“综合税”的呼吁日久,但每次都以“条件不成熟”被挡了回去。
  结果,每次个税调整的立法讨论,演变成了“个税起征点高低”的讨论。民众于是对个税起征点高度关注,也属无奈。饿急的人看到惟一的馒头,能放过吗?
  其实,如果真想减税,藏富于民,手段很多,不仅仅是个税起征点的调整,还有税率的调整、流转税的调整、家庭实际支出的扣除、不同地区的生活成本的区别核算等。而现状是,除了有些地方开始向纳税人寄出年度个税纳税单,其他多项仍处于模糊状态,人们对税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提高个税起点到3000元将少4800万纳税人
  
  业内专家经过缜密测算,如果我国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那么纳税人口将减少到税基人口的12%,也就是说纳税人口将减少4800万人。以经济发达的江苏省计算,目前该省的纳税申报人数为2000万人,如果按照3000元得扣除标准,将有60%即1200万人不再纳税。
  有专家测算,提高起征点将使得个税收入减少900亿元,再加上税率调整等影响,最终将减少1200亿元左右。
  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个人所得税并非我国的主要税种,2010年我国个税收入是4800亿,只占总税额的6%左右,因此个税减少不会对税收规模产生很大影响。
  2008年个税免征额调整后,根据财政部测算,个税扣除标准提高后,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总人数比例将由之前的50%左右下降到30%左右。从改革效果来看,2008年个税改革后税收规模并未有明显的降低。
  而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看来,对个税收入影响更大的,实际上在于高收入者收入不透明,因此应加强对这一部分个税收入的征管。安说,根据胡润百富榜的计算,去年我国收入上千万的人数在85万人左右,这一部分人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灰色收入约有八九万亿元。若缴税的话,一年约在7000亿元到8000亿元,超过了去年我国全部的个税收人4800亿元。
  因此,安体富称,加强对富人收入的征管、健全征管制度,是提高个税收入的应有之举。
  
  专家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征税个税
  
  调整起征点是维护分配公平原则的手段之一,但因其覆盖人群相对有限,外界同时期盼个税改革能向纵深发展。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引入以家庭为单位来申报纳税。安体富认为,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借鉴美国模式,进行试点。
  美国为纳税人提供以个人为单位的申报缴税方式和以家庭为单位的申报缴税方式,纳税人可以自选最“划算”的方式。美国的这种模式已实行许多年,并取得很好的效果。这种模式照顾到了不同家庭的实际需要,比如养育孩子、一个人工作等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税额,值得我们借鉴。
  但也有部分业内有识之士认为,按家庭征税虽然有很多优越性,但很难落实。   他们认为,同样每月3000元得收入,对一个“单身汉”和上有老下有小的“五口之家”而言,意义截然不同。引入家庭赡养因素,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征收个税,成为人们对改革的企盼。事关分配的公正公平与家庭的整体福利,却受到种种羁绊困扰。
  财政部网站曾发布文章指出,提高起征标准,往往是高收入者受益较多,中等收入者减税较少。文章表示:“占工薪收入者大部分的低收入者,则由于本不需要纳税而不会受益。高工薪收入者减税较多,是因为对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征收,相应在减税时也有累退效应。”
  按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难以落地,是因为其征收前提还是空中楼阁。最重要的是真实的家庭财产记录,要取得真实的数据太困难。目前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准确的个人收入信息,特别是多方取得收入的人。而股息、利息、分红、遗产继承等等收入,更是游离于监控之外。税务部门与银行等相关部门未能形成信息共享,在监督上难以造成“疏而不漏”的震慑力。
  加大违法成本,为违法者制定高成本的处罚措施,是督促人们诚实申报的有效手段之一。改革者能否克服技术障碍,堵塞监管漏洞,成为人们翘首以待的事情。毕竟,考虑家庭负担而征收的个税,是充分正视并尊重居民实际生活成本差异的结果。
  
  个税改革不仅仅在于起征点
  
  国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说,个人所得税改革,不应再仅仅停留在宽免额调整上(或“起征点”的上调上),而应在综合改革上迈出实质性步伐。仅仅调整宽免额对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目的意义不大,且会出现逆调节。
  首先,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已不低,低收入者已无税。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月,同时,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三险一金”(一般应占职工月工薪收入的20%左右)均可在税前扣除,此外,个人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离退休工资等都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按此计算,每月工薪收入在2500元(年收人在30000元)以下者已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情况看,中等偏下户就业者年均收入为29005.4元,这意味着,我国中等收入以下家庭(比例达50%)是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其次,如果目前大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受惠多的会是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得益少。比如将扣除标准提高至3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只能减少100元,月,而月薪为1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200元/月,占二者收入的比例均为2%;将扣除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则不用交税,即税负减少175元,月,而月薪为1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4元500月,占二者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和5%;将扣除标准提高至10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仍然只减少税负175元/月,而月薪为1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825元/月,占二者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和8.3%。应当说,在这种情况下,扣除额提得越高,对高收入者是越有利的。
  
  如何堵住高收入人群的个税漏洞
  
  围绕个税法修正案的争论中,有相当一部分声音游离在个税征管范围以外的部分高收人群体,难怪有人把个税戏称为"32资税”。因此如何堵住高收人人群的个税漏洞,也成了个税议论中的一个焦点。
  一方面,要看到,此次个税修订对税率级次级距也进行了调整,体现了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态度,是改革的一大亮点。另一方面也要承认,并没有涉及高收入群体股息、资本利得等非劳动所得,对高收入人群的影响并不是很大。由于信息不对称,高收入人群工薪所得之外的收入很难被监测和征收到。亟待加强对高收入人群工薪以外收入的个税征管。
  我国目前寄希望于通过个税来调整收入差距难以达到预期目的。目前很多人的收入并非体现在工资单上。事实上,收入差距更多体现在工资以外的部分,包括财产性恢入。正是这些非工资收入使得个税调整贫富差距“力不从心”。
  针对我国高收入者个税征管的漏洞问题,近两年,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出通知,要求从股权转让、房屋转让、股息、利息、红利等等层面加强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那么,该如何堵住高收入人群的个税漏洞。
  加强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是发挥个税“削峰平谷”调控作用的重要手段。从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模式来讲,最有效的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的方法是在单位层面。加强代扣代缴,加强对单位违规发放收入的监管,加强对企业的审计。同时,加大对单位在代扣代缴层面偷逃个税的处罚。
  我国目前对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是要求进行纳税申报的,这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高收人者的相关信息,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应该不断地推进,并适当增加对不申报者的处罚力度。
  
  个税改革尚未考虑地区差异化
  
  目前,对于个税改革,社会上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由于国内地区发展差异较大,东中酉部居民的诉求不尽相同。有人称之为“西部叫好、东部叫苦”,要求个税改革“不能一刀切、需有所区别”的声音很多。
  上海金融服务办副主任徐权提出,在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一些金融业高管认为上海的个税太高了,与中国香港、新加坡比没什么优势,吸引不了人才、机构的聚集。因此,部分金融界人士希望建立差异化的个税政策。
  对此,业内专家称:“正在审议的方案中没有考虑差异化的问题,还是全国统一的起征点。”他还表示,个税改革的立足点是要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同时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业内专家认为,经过静态测算,个税改革后一年可减收1200亿元。相比于去年个税约4600亿元的征收总额,这个力度是非常大的。
  目前,国税总局正在拟定在上海进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方案。根据这个方案,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税,如此可略微降低个人的税收负担。“这是一个特殊的扶持政策,无论对于中等或是高等收入者都是好消息。”
  
  国外个税面面观
  
  个税制度诞生200多年以来,无论是贯彻个税制度诞生200多年以来,无论是贯彻“多挣钱就应该多缴税”的欧美,还是为增加个税收入而实行单一税制的俄罗斯,都曾围绕如何制定、改进规矩而争论不休。
  西方国家常把个税叫做“罗宾汉税种”,意思是说个税在体现社会公平的同时,带有更多“劫富济贫”的色彩。事实上,自从个税存在的那一天起,富人就是首要目标。1763年,英国终于赢得和法国争夺海上霸权的7年战争,但战争却带来国库13亿英镑的亏空。钱从何来?当时,依托海外殖民地,大批英国人介入到海外贸易并获利丰厚。于是英国政府把目光投向这部分“先富者”,先后颁布《糖税法》和《印花税法》,向北美等殖民地新贵征税。这最终促使世界第一个个税制度于1799年在英国诞生。
  美国人第一次开征个税的对象也是富人,理由同样是因为战争。1862年,即南北战争打响的第二年,为支持战争开销,林肯决定向年收入达到600美元的富裕家庭征收所得税。
  此后的上百年时间里,英美个税法虽然历经修改,但用富人的税收来确保社会稳定这个宗旨却没怎么改变。英国前首相布朗、现政府商业大臣凯布尔等都认为,向富人多征税是“天经地义”。美国总统奥巴马上个月也表示,对富人征收更多的税以保护年收入低于25万美元的家庭不用上缴过高税额。
  在同属发达国家的日本,自1887年有个税以来,它就被冠以“富裕税”的称号。当时,能缴起税被认为是富裕的象征,属于有身份的人,所以“富裕税”还被称为“名誉税”。另外,当时日本人开始仇富,并提倡“奢侈是人类敌人”,也成为个税奇高的原因。目前,日本普通收入阶层的所得税率在10%左右,但对于年收入1800万日元(1日元约合0.0797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则要征高达50%的税金。因此,在日本有这样的说法:“有钱人经历三代就会和普通国民生活差不多了”。
  在印度这个贫富差距悬殊的新兴国家,同样是对富人课重税。印度个税的设计是按照“抓大放小,力求公平”的原则进行的。新德里的个税咨询服务律师纳伦达·唐克对《环球时报》记者解释说,“大”就是高收入者,“小”则是中低收入者,开征个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贫富悬殊,缓和社会矛盾,增加财政收入则在其次。
  事实上,富人的个税缴纳占个税总额的比例确实不小。英国税务海关总署今年2月预测,共有27.5万人将按最高税率缴税,占英国全部所得税收人的1/4。而美国联邦政府一年征收的个税中近四成是由美国1%的最高收入者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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