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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成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在农村建立一种新型的农业合作社是必然的。本文主要介绍了对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以及对新型农业合作社的必要性作了详细的阐述。避免对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性质含混不清,着重分析新型农村信用合作社性质的认识比较模糊。新型农业合作社是具有特殊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的特殊社会团体法人,但是与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等存在很大差异。笔者借此文重点分析,希望对新型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