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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是土地的所有权发生改变,"征用"是土地的使用权发生改变,"给予补偿"是承认了土地权利的价值.这条规定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商品化有了宪法上的依据.2004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我国第一部物权法草案,将物权表述为:"自然人、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