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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可见法律在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基本途径和重要依托。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我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和哲学依据。立足于我国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环境中,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角来研究总结法的时代产生和发展规律,并以此来探求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提升党的执政能力等方面的意义,希望可以为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建设提供积极的理论认知。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哲学;法律;经济基础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5-0054-03
恩格斯和美国学者摩尔根在通过大量的史实材料深入研究后发现,原始社会是没有法的,法和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重要标志。法作为上层建筑中的一个子系统,是由社会物质生产条件所决定的,并和宗教、道德、文化、科技等上层建筑相互依赖和相互作用着。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理论精髓。因此,站在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的基点上,深入分析法的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并以此为理论根据,去探求现代国家治理中的问题和对策,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内在要求,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一、法的产生
诚如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原因和规律,法也不例外。劳动发展史是马克思探求社会发展史的钥匙和途径,对于法是如何产生的,我们也应该借助于这把钥匙。“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决定并制约着社会的经济、政治和精神生活的全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影响存在,而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影响人们的意识,在经济基础变更的基础上,社会所有的上层建筑也会随之慢慢地发生变更”,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上,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及所决定的社会和生产关系中追溯法的产生和发展,这是我们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基本立足点。国家和法是在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了一定阶段,随着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经济的兴起,为了适应阶级统治和社会控制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氏族社会的领导人开始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由社会公仆向社会主人转化,脱离了惯有的社会体系,权力的承接也由推举制转为世袭制,氏族机关也开始向奴隶制国进行转化,在社会道德和宗教文化中,也加入了类似保护私有财产和奴隶主阶级利益的观念和条款。私有阶级就随之产生了,并且制定了新的社会规范,如习惯法等,这就是法的萌芽。私有财产和私有制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为法的产生提供了经济基础。人类从原始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之后,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与占大多数人口的被剥削阶级在政治经济利益和思想道德观念等方面从根本上是对立的,为了维护其不合理的剥削制度,仅仅靠原始社会的手段和方式显然无法满足,于是作为阶级斗争的产物,国家这一暴力机关便产生了,以国家的强制力和惩戒力为后盾的法也就满足了阶级统治和阶级剥削的需要而随之产生。法的产生满足了奴隶主阶级统治镇压奴隶和维护奴隶主阶级政治经济利益的需要,这是法产生的阶级基础。同时私有制经济的发展也引起了经济关系、社会文化、宗教道德等社会全方面深刻的变革,从而使社会的控制和管理活动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私有阶级为了进行社会强力的管理和控制,保护其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和阶级利益,常需要借助于暴力手段,国家和法适应和满足了这一需求。因此,法也是为了适应阶级社会强有力的控制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
二、法发展的一般规律
依照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矛盾的产生、运动、变化、发展都有其规律性。法也不例外。虽然作为上层建筑,历史各个时期法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不尽相同,但都有其发展的辩证规律。法不仅是适应阶级统治、经济发展和对社会的管理控制需要所产生的,而且是随着他们的发展而发展的。同时,法具有相對独立性,与上层建筑的其他部分是相互影响和作用的,这就是法发展的一般规律。
首先,法是随着文明社会政治经济变化而演变发展的。法是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是由社会物质条件和政治条件所决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的变化也必将引起法的变化。阶级社会中政治经济制度的量变或是质变决定并影响着法的内容、形式以及体系的变化。历史发展进程告诉我们,一般是经由社会革命来实现法的变革的。阶级社会即人类文明发展史,至今经历了四种社会形态: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法也经历了这四种类型。在欧洲封建主义初期,虽然法已经开始保护了地主阶级的利益,但也保留着奴隶社会一些残余的法规条款。随着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地主阶级地位的巩固,法也随之严格规定了封建领主所有土地,用来保证和维护封建阶级的利益。在君主专制时期,封建体系开始瓦解,资本主义开始萌芽,但这时期的统治阶级仍是地主阶级,因此,当时封建主义的法就多了限制资本主义的条款和内容。
其次,宗教、道德、文学等其他上层建筑是对法有影响的。法与宗教、道德、文学等都是上层建筑的子系统,事物联系的普遍性这一哲学原理告诉我们,他们之间也是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的。这是法发展的一条普遍规律。道德和法都是阶级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都在要求社会成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控制和调整人的行为。历史上,道德的很多规范要求都反映在法律条款中,并且借助于法律特有的强制力加以推行。两者相互渗透,互相影响。宗教如是,因为其在不同时代和不同阶级所处的地位不同,所以对于法的影响程度也是不同的。中世纪时期,欧洲的封建阶级用宗教进行统治和维护统治秩序,宗教成了封建统治的精神支柱,在经济文化等领域起着重要作用。一定历史时期,法被宗教所支配,法的内容和形式很大程度都取决于宗教的意志。
法也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子系统,法是随着私有制产生而出现的,法的形式和内容是由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所决定的。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唯物论。正如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一样,法也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其一,法的发展并不是和经济基础及阶级基础的变化同步的。往往是落后于它所反映的社会生产关系的。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工人阶级已经登上历史舞台,但社会主义法是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由新政权改造旧法律,制定新法律之后建立起来的。其二,法是具有继承性的。不同时期的法是有内在联系的,新阶级的法并不代表对前统治阶级制定的法的全盘否定,是在反映自身统治阶级利益的基础上,吸收旧阶级法的合理因素的过程中得来的。最后,法和其他上层建筑一样,对经济基础是具有反作用的。在任何历史时期,法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存在,对与自己敌对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是要限制、阻碍、破坏和消灭的。社会主义的法是阶级社会历史中最进步的法,是无产阶级意志的体现,代表着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当然这是从社会主义法的根本性质上来讲的。我国社会主义具体的法律法规还需要通过在社会主义实践中,不断去探索完善。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
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观,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法,一定经济基础是一定法律的现实基础。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我国法律的制定要自觉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为经济基础服务。同时,根据法发展的一般规律,法具有相对独立性,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作为反映无产阶级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律,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改革、调整、推动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律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一个极为重要的任务和使命。
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根据矛盾的主次方面唯物辩证关系,市场经济具有二重性。市场既通过自身的利益原动力和竞争机制去驱动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同时又具有盲目性、滞后性、自发性等非有序化倾向和过于强调本位利益的反作用力,影响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需要进行适当的计划调控和行政管理,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那么,如何做到将计划调控、行政管理与市场经济相耦合,保证市场调节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发挥最大的作用,这就需要法治。因此,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律的保障和推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着规范和保障作用,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集中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意志,而无产阶级是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是为人民服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也必须反映解放、保护、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巩固和壮大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当今社会市场经济面临的许多问题和困难,大都是因为法制建设不健全或者比较滞后所造成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需要我国的法律体系在包括对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的确认,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来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产权关系、市场体系、市场组织等市场经济制度的规定;对各种生产要素商品化,市场交易双方等市场经济关系的界定;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种问题的规范和解决提供方方面面的保护,通过经济法规体系的完善和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备,来保证市场行为的法制化、现代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法制经济,更是法治经济。“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基于市场经济的双重性,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权利经济行为和盲目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等而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生产关系,而且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利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为了遏制和杜绝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贪污腐败等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光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不够的,这就需要整个社会的全面法治化来规范和惩治违反生产关系和价值规律的行为,对公共权力加强制约,确保人民的权利服务于人民。运用完备的法治制度来组织管理市场生产经营行为,并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包括政府机关、企业、个人都必须依法守法,在遵循法治原则的基础上为经济服务,使法律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调动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提升全民的经济法治观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正义的经济法治环境,使生产关系不断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四、不断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党的执政能力的提升,对于推进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一定时期的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产条件所决定,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是由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决定的,是党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同时对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具有反作用,能否正确处理好党的执政能力和社会主义法律之间的关系,关系着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和依法执政水平的提升。
首先,中国共产党领导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律的依据是党的政策,不断加强和改善党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发挥好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对法律的指导作用,使社会主义法律符合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为社会主义现代市场经济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全体人民服务。
其次,社会主义法律对共产党有着积极的制约作用。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充分体现了党的政策精神。法律的贯彻执行可以使党的方针政策得到落实和保证。另一方面,自由、公平、正义、秩序等构成了法的价值体系,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的价值所在。社会主义法律要求人人都普遍遵守,不仅要求共产党遵守,也包括其他一切政党、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有逾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为。
为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就必须处理好党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领导作用,但党不是权力机关,不能行使立法权。应该尊重权力机关,支持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更好地发挥它们的作用。同时要尊重司法独立原则,不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也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受其监督。这是提升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体现。
通过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视域下对法的产生及发展规律进行深入分析,探知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正处于十三五规划的新时期,依法治国贯穿于现代化建设的各项事业中,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去研究法及法的发展规律,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治方面的理论指导和哲学依据,也为坚持和开拓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明了方向。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原著选读[M].北京:北京师大出版社,2010.
[3]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4]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法制出版社,2014.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6]任岳鹏.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7]黄晓寒.西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导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哲学;法律;经济基础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5-0054-03
恩格斯和美国学者摩尔根在通过大量的史实材料深入研究后发现,原始社会是没有法的,法和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重要标志。法作为上层建筑中的一个子系统,是由社会物质生产条件所决定的,并和宗教、道德、文化、科技等上层建筑相互依赖和相互作用着。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理论精髓。因此,站在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的基点上,深入分析法的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并以此为理论根据,去探求现代国家治理中的问题和对策,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内在要求,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一、法的产生
诚如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原因和规律,法也不例外。劳动发展史是马克思探求社会发展史的钥匙和途径,对于法是如何产生的,我们也应该借助于这把钥匙。“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决定并制约着社会的经济、政治和精神生活的全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影响存在,而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影响人们的意识,在经济基础变更的基础上,社会所有的上层建筑也会随之慢慢地发生变更”,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上,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及所决定的社会和生产关系中追溯法的产生和发展,这是我们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基本立足点。国家和法是在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了一定阶段,随着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经济的兴起,为了适应阶级统治和社会控制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氏族社会的领导人开始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由社会公仆向社会主人转化,脱离了惯有的社会体系,权力的承接也由推举制转为世袭制,氏族机关也开始向奴隶制国进行转化,在社会道德和宗教文化中,也加入了类似保护私有财产和奴隶主阶级利益的观念和条款。私有阶级就随之产生了,并且制定了新的社会规范,如习惯法等,这就是法的萌芽。私有财产和私有制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为法的产生提供了经济基础。人类从原始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之后,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与占大多数人口的被剥削阶级在政治经济利益和思想道德观念等方面从根本上是对立的,为了维护其不合理的剥削制度,仅仅靠原始社会的手段和方式显然无法满足,于是作为阶级斗争的产物,国家这一暴力机关便产生了,以国家的强制力和惩戒力为后盾的法也就满足了阶级统治和阶级剥削的需要而随之产生。法的产生满足了奴隶主阶级统治镇压奴隶和维护奴隶主阶级政治经济利益的需要,这是法产生的阶级基础。同时私有制经济的发展也引起了经济关系、社会文化、宗教道德等社会全方面深刻的变革,从而使社会的控制和管理活动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私有阶级为了进行社会强力的管理和控制,保护其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和阶级利益,常需要借助于暴力手段,国家和法适应和满足了这一需求。因此,法也是为了适应阶级社会强有力的控制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
二、法发展的一般规律
依照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矛盾的产生、运动、变化、发展都有其规律性。法也不例外。虽然作为上层建筑,历史各个时期法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不尽相同,但都有其发展的辩证规律。法不仅是适应阶级统治、经济发展和对社会的管理控制需要所产生的,而且是随着他们的发展而发展的。同时,法具有相對独立性,与上层建筑的其他部分是相互影响和作用的,这就是法发展的一般规律。
首先,法是随着文明社会政治经济变化而演变发展的。法是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是由社会物质条件和政治条件所决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的变化也必将引起法的变化。阶级社会中政治经济制度的量变或是质变决定并影响着法的内容、形式以及体系的变化。历史发展进程告诉我们,一般是经由社会革命来实现法的变革的。阶级社会即人类文明发展史,至今经历了四种社会形态: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法也经历了这四种类型。在欧洲封建主义初期,虽然法已经开始保护了地主阶级的利益,但也保留着奴隶社会一些残余的法规条款。随着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地主阶级地位的巩固,法也随之严格规定了封建领主所有土地,用来保证和维护封建阶级的利益。在君主专制时期,封建体系开始瓦解,资本主义开始萌芽,但这时期的统治阶级仍是地主阶级,因此,当时封建主义的法就多了限制资本主义的条款和内容。
其次,宗教、道德、文学等其他上层建筑是对法有影响的。法与宗教、道德、文学等都是上层建筑的子系统,事物联系的普遍性这一哲学原理告诉我们,他们之间也是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的。这是法发展的一条普遍规律。道德和法都是阶级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都在要求社会成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控制和调整人的行为。历史上,道德的很多规范要求都反映在法律条款中,并且借助于法律特有的强制力加以推行。两者相互渗透,互相影响。宗教如是,因为其在不同时代和不同阶级所处的地位不同,所以对于法的影响程度也是不同的。中世纪时期,欧洲的封建阶级用宗教进行统治和维护统治秩序,宗教成了封建统治的精神支柱,在经济文化等领域起着重要作用。一定历史时期,法被宗教所支配,法的内容和形式很大程度都取决于宗教的意志。
法也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子系统,法是随着私有制产生而出现的,法的形式和内容是由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所决定的。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唯物论。正如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一样,法也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其一,法的发展并不是和经济基础及阶级基础的变化同步的。往往是落后于它所反映的社会生产关系的。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工人阶级已经登上历史舞台,但社会主义法是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由新政权改造旧法律,制定新法律之后建立起来的。其二,法是具有继承性的。不同时期的法是有内在联系的,新阶级的法并不代表对前统治阶级制定的法的全盘否定,是在反映自身统治阶级利益的基础上,吸收旧阶级法的合理因素的过程中得来的。最后,法和其他上层建筑一样,对经济基础是具有反作用的。在任何历史时期,法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存在,对与自己敌对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是要限制、阻碍、破坏和消灭的。社会主义的法是阶级社会历史中最进步的法,是无产阶级意志的体现,代表着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当然这是从社会主义法的根本性质上来讲的。我国社会主义具体的法律法规还需要通过在社会主义实践中,不断去探索完善。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
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观,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法,一定经济基础是一定法律的现实基础。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我国法律的制定要自觉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为经济基础服务。同时,根据法发展的一般规律,法具有相对独立性,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作为反映无产阶级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律,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改革、调整、推动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律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一个极为重要的任务和使命。
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根据矛盾的主次方面唯物辩证关系,市场经济具有二重性。市场既通过自身的利益原动力和竞争机制去驱动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同时又具有盲目性、滞后性、自发性等非有序化倾向和过于强调本位利益的反作用力,影响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需要进行适当的计划调控和行政管理,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那么,如何做到将计划调控、行政管理与市场经济相耦合,保证市场调节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发挥最大的作用,这就需要法治。因此,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律的保障和推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着规范和保障作用,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集中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意志,而无产阶级是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是为人民服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也必须反映解放、保护、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巩固和壮大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当今社会市场经济面临的许多问题和困难,大都是因为法制建设不健全或者比较滞后所造成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需要我国的法律体系在包括对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的确认,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来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产权关系、市场体系、市场组织等市场经济制度的规定;对各种生产要素商品化,市场交易双方等市场经济关系的界定;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种问题的规范和解决提供方方面面的保护,通过经济法规体系的完善和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备,来保证市场行为的法制化、现代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法制经济,更是法治经济。“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基于市场经济的双重性,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权利经济行为和盲目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等而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生产关系,而且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利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为了遏制和杜绝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贪污腐败等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光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不够的,这就需要整个社会的全面法治化来规范和惩治违反生产关系和价值规律的行为,对公共权力加强制约,确保人民的权利服务于人民。运用完备的法治制度来组织管理市场生产经营行为,并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包括政府机关、企业、个人都必须依法守法,在遵循法治原则的基础上为经济服务,使法律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调动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提升全民的经济法治观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正义的经济法治环境,使生产关系不断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四、不断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党的执政能力的提升,对于推进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一定时期的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产条件所决定,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是由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决定的,是党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同时对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具有反作用,能否正确处理好党的执政能力和社会主义法律之间的关系,关系着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和依法执政水平的提升。
首先,中国共产党领导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律的依据是党的政策,不断加强和改善党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发挥好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对法律的指导作用,使社会主义法律符合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为社会主义现代市场经济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全体人民服务。
其次,社会主义法律对共产党有着积极的制约作用。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充分体现了党的政策精神。法律的贯彻执行可以使党的方针政策得到落实和保证。另一方面,自由、公平、正义、秩序等构成了法的价值体系,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的价值所在。社会主义法律要求人人都普遍遵守,不仅要求共产党遵守,也包括其他一切政党、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有逾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为。
为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就必须处理好党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领导作用,但党不是权力机关,不能行使立法权。应该尊重权力机关,支持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更好地发挥它们的作用。同时要尊重司法独立原则,不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也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受其监督。这是提升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体现。
通过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视域下对法的产生及发展规律进行深入分析,探知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正处于十三五规划的新时期,依法治国贯穿于现代化建设的各项事业中,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去研究法及法的发展规律,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治方面的理论指导和哲学依据,也为坚持和开拓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明了方向。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原著选读[M].北京:北京师大出版社,2010.
[3]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4]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法制出版社,2014.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6]任岳鹏.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7]黄晓寒.西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导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