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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看了“法学”第六期黄汝坚、萧一华二同志“关于劳动教养人员的矛盾性质问题”一文以后,我有以下几点不同意见,现提出与黄、萧二同志商榷。关于劳动教养人员的矛盾性质问题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是一个立法性质的行政措施;这个措施是安置和改造各种坏分子、维护国家法纪、进—步巩固社会主义秩序的一项有劲的办法,同时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改进和法制建设中的又一新的创举。根据1957年8月3日人民日报社论“为什么要实行劳动教养”一文指出:“在国内,除了那些残留的、数量已经比过去少得多的应该依法判刑的反革命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