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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源于私权,即公权是私权让渡出来的,这是人类契约文明的逻辑起点。以公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权为研究对象的行政法学以及规范行政权运作的行政法体系,自然要关注私权的文化潜能。由公权启动的行政法理论和行政法制体系,不仅割断了公权与私权之间的脐带,而且解决不了私权领域的现实问题,甚至可能把自然的行政法学理论导入歧途或把行政权的变异披上合理、合法的外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