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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做了修改,司法解释将其更名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但这一罪名概括并不符合合法性、科学性原则,将修改后的条文归纳为"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两个罪名,更符合法律规定。立法对强制猥亵与强制侮辱行为的规定并非同义反复。将强制猥亵罪认定为倾向犯,既有利于区分强制猥亵与强制侮辱两类不同的行为,也有利于区分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侮辱罪之间的界限。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包括在网络公共空间上当众实施强制猥亵、侮辱罪行为的情况。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情况不宜一律认定为本罪的加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