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是确定犯罪实行行为已经开始的标志,是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形态的唯一判断方法。因此,对着手的认定是犯罪实行行为的核心问题。传统德日刑法理论关于着手的认定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但是都具有种种缺陷,导致无法科学地认定着手。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对于着手含义的理解是正确的,既是主客观相统一,又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