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新宪法的一个关键问题——浅谈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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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新宪法是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制定的,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有长期稳定性的宪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再好,也不会自动执行。它要靠人去遵守和运用,靠有力的措施去保障,否则,便是一纸空文。可见,宪法实施的保障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为了保证宪法的实施,新宪法作出了一系列的明确规定,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宪法实施保障体系,这就是宪法的法律保障、监督机构的保障、党的保障和人民的保障。党的保障是最根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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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可见,无论是单一被告的案件,还是共同被告的案件,只要具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正> 完善选举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目前选举制度中存在的种种弊端,笔者认为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应当从以下五方面着手: 第一,规定并坚持人民代表的必备条件,要选举具有治国之才和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到各级权力机关中去。建议在选举法中明文规定人民代表的必备条件,也就是人民代表参政议政所必须具备的素质,其中包括良好的政治素质,扎实的文化素质,较强的能力素质。不能单纯地追求代表的广泛性,也不能将代表的先进性片面地理解为只要是劳模,老实听话,勇于吃苦,有老黄牛精神,就当然要被选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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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现行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死亡的一般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其主要理由是,犯罪分子已经死亡,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意义。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让犯罪分子没受到应有的惩处。我们认为,在必要时对已死亡的犯罪分子可以进行审判,判处相应的刑罚特别是附加刑。这样做既有理论上的意义,也有实际上的作用。从实体法上说,首先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避免犯罪分子逃脱应有的惩处。我国刑法的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我国的附加刑有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剥夺犯罪军人的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判处主刑死刑时,必须
<正> 法的渊源主要指法律意识和法律两种法律现象的表现形式。我们研究行政法的渊源,必须研究法律意识和法律这两种现象及其表现形式。行政法的渊源必须是属于规范性的行为规则,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事项所作的个别性决定、命令不构成法源因素。行政法渊源包括习惯法、成文法和条例三种形式。这三种形式的材料是构成行政法渊源的因素。
<正> 法学界有的同志主张我国现阶段刑法要实行轻缓刑罚,限制死刑相减少死刑,讲了许多废除死刑的好处。这个问题是值得进一步再研究的。死刑法律制度如同其他制度一样,是根据客观形势和实际需要规定的,并非由立法者主观好恶所决定。死刑制度如同犯罪生产刑法一样是由那些罪恶滔天者生产的。尽管当今世界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然而有的废除后又恢复死刑,这都是他们根据
<正> 近年来,非法制造、运输、买卖、携带刀具较为普遍,尤其是携带管制刀具极为突出。据一些地区调查,40%的违反治安管理人员和80%的盗扒人员都身带管制刀具。1988年某公安分局缴收管制刀具5000余把,其中乘警队在旅客列车上收缴1500余把,占总数的30%。这种情况应引起司法界乃至社会各界的重视.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正】 我国将要制定的民法应当是一部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由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社会制度的根本对立,我国的民法与资本主义以及一切剥削阶级的民
<正> 问题的缘起如果说,西方法学史上有一种源远流长、一脉相承的法的精神的话,那就是自然法了。那末,自然法是不是古老的中国法的精神呢?自本世纪初中国创建近代法学史至今,可以说,大多数法史学者对此作了肯定的回答。在我国,中国古代法属自然法的最早提出者是学界巨子梁启超。他在1904年写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十分肯定地说,儒家的法理学是“自然法”。陈顾远先生的《中国法制史》出版于1934年,其中写道:“中国法制近于自然法或正义法”。陈是中国近代法史的的开山者之一,他的观点,在法史学界的影响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