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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虽然也对证人作证制度有所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作证,甚至因害怕受到报复而不敢作证的现象经常有之,有的证人提供证据后却不愿出庭作证,更有翻证,作伪证、假证者也不乏少数,虽然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做了很多的完善,但还有一些不足之处,亟需进一步改善。
关键词:刑事证人作证;实施问题;作证制度
一、刑事证人作证制度概述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是指证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感官认知,是法官对于案件事实进行辅助认识,进而作出合理公正判决的一个依据。我国《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不愿作证或不愿出庭作证还是存在的,更出现有的证人翻证,甚至作伪证的现象。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作证问题还是一个关乎司法改革的问题,证人作证问题不容忽视。
二、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实施问题
刑事证人作证制度虽然在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上有所完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作证还是存在很多问题与不足,下面笔者将分别来阐述这些问题进行阐释。
第一,证人出庭率低。刑事证人出庭率低是刑事证人制度实施的一个长期问题,证人大多不愿作证,有些就算愿意作证但也不愿出庭去接受询问和质证。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不超过过10%;二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不超过5%。”“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统计数字显示,2002年至2007年,在一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分别为11.24%、3.15%、6.7%、5.68%、5.07%、5.57%。在刑事案件审判中,证人出庭率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证人出庭率年均仅为5%。”现行《刑诉法》已实行二年多,但是刑事证人出庭率并沒有明显提高,这说明证人出庭率低是一个长期形成的问题,现行《刑诉法》并没有解决刑事证人出庭率低这个问题。造成这样的问题的原因有证人害怕受到被告人的报复,不想因为自己去作证而让自己和自己的家人受到伤害,他们宁愿不去作证来保障自己和自己家人的安全,毕竟不去作证并没有什么,反而去作证了可能会受到伤害。
第二,证人作伪证、假证现象严重。现行《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刑事证人作伪证也要受到追究,但刑事证人作伪证、假证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依然比较严重的,证人是不确定的,是主观性比较强的。有些被告人或其家属为了自己不正当的利益去收买、威胁证人,使证人作出违背真实情况的证言,而证人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又或者是自己及其家人生命的威胁下,作出违背案件事实的证言。虽然刑法规定了伪证罪,但在刑事审判中,证人作伪证、假证现象依然比较严重,这也是因为人的侥幸心理,证人认为自己作伪证、假证时,法官又不知道自己在说谎,自己并不一定会因为自己做伪证、假证而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三,证人拒绝作证现象大量存在。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但仍然存在证人拒绝作证的现象,证人以各种理由推脱,如采取明示方法主动规避司法人员,拒收司法人员给予的通知,更有甚者对上门取证的司法人员不配合,大吵大闹。采取暗地方法有,推脱说自己不在场,没看清,忘了等一些轻描淡写的方法来搪塞司法人员。
第四,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不完善。《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对证人的合理之处进行补偿,以提高证人作证积极性。这一规定明确的证人有因作证时所花费的费用申请补助的权利,但未规定证人因向哪一机关进行申请,由哪一机关来发放补助,还有补助的标准是什么,这些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证人向司法机关申请经济补助,而司法机关无理由不受理证人的申请,那证人的经济损失由谁来赔偿呢?
三、完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建议
刑事证人作证制度问题显然是一个长久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从立法上去根本解决这些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律法去做进一步的完善,虽然2012年新修订的《刑诉法》已经在程序上完善了刑事证人作证制度,但一些规定仍然过于原则,还有法条冲突现象,这一问题值得深思。
首先,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证人必须出庭接受法官和控辩双方询问,以此来保证证言的真实性,使其作为判断案情的证据,进而使法官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我国可以在法律中将直接言词原则作为刑事审判中刑事证人证言审查的根本原则,同时也要规定实行直接言词原则的程序,不要让直接言词原则没有实行的方法,只是一个原则。
其次,完善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人类制定的法律是我们行动的指导,所以应该是戒律,而不是劝说。”所以应当完善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一些情况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并不完善,实行起来也困难重重。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虽有对证人强制出庭规定,但是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证人强制出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很大的,且没有列明证人证人强制出庭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去掉法官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才能出庭作证,这样就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有增加具体哪些情况是属于对案件量刑是有重大影响,比如用以证明案件发生的事实,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等等,这些都应做具体情况说明。
最后,完善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由于法律没有规定由哪一机关来受理证人的经济补偿申请,笔者建议可以由法院来受理证人的经济补偿申请并负责发放证人的经济补偿金,但是以什么标准来发放证人的经济补偿金呢?这就需要法律具体规定了,要考虑到证人的职业、路程等等,以此来确定具体补偿的方法。
关键词:刑事证人作证;实施问题;作证制度
一、刑事证人作证制度概述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是指证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感官认知,是法官对于案件事实进行辅助认识,进而作出合理公正判决的一个依据。我国《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不愿作证或不愿出庭作证还是存在的,更出现有的证人翻证,甚至作伪证的现象。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作证问题还是一个关乎司法改革的问题,证人作证问题不容忽视。
二、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实施问题
刑事证人作证制度虽然在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上有所完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作证还是存在很多问题与不足,下面笔者将分别来阐述这些问题进行阐释。
第一,证人出庭率低。刑事证人出庭率低是刑事证人制度实施的一个长期问题,证人大多不愿作证,有些就算愿意作证但也不愿出庭去接受询问和质证。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不超过过10%;二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不超过5%。”“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统计数字显示,2002年至2007年,在一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分别为11.24%、3.15%、6.7%、5.68%、5.07%、5.57%。在刑事案件审判中,证人出庭率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证人出庭率年均仅为5%。”现行《刑诉法》已实行二年多,但是刑事证人出庭率并沒有明显提高,这说明证人出庭率低是一个长期形成的问题,现行《刑诉法》并没有解决刑事证人出庭率低这个问题。造成这样的问题的原因有证人害怕受到被告人的报复,不想因为自己去作证而让自己和自己的家人受到伤害,他们宁愿不去作证来保障自己和自己家人的安全,毕竟不去作证并没有什么,反而去作证了可能会受到伤害。
第二,证人作伪证、假证现象严重。现行《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刑事证人作伪证也要受到追究,但刑事证人作伪证、假证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依然比较严重的,证人是不确定的,是主观性比较强的。有些被告人或其家属为了自己不正当的利益去收买、威胁证人,使证人作出违背真实情况的证言,而证人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又或者是自己及其家人生命的威胁下,作出违背案件事实的证言。虽然刑法规定了伪证罪,但在刑事审判中,证人作伪证、假证现象依然比较严重,这也是因为人的侥幸心理,证人认为自己作伪证、假证时,法官又不知道自己在说谎,自己并不一定会因为自己做伪证、假证而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三,证人拒绝作证现象大量存在。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但仍然存在证人拒绝作证的现象,证人以各种理由推脱,如采取明示方法主动规避司法人员,拒收司法人员给予的通知,更有甚者对上门取证的司法人员不配合,大吵大闹。采取暗地方法有,推脱说自己不在场,没看清,忘了等一些轻描淡写的方法来搪塞司法人员。
第四,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不完善。《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对证人的合理之处进行补偿,以提高证人作证积极性。这一规定明确的证人有因作证时所花费的费用申请补助的权利,但未规定证人因向哪一机关进行申请,由哪一机关来发放补助,还有补助的标准是什么,这些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证人向司法机关申请经济补助,而司法机关无理由不受理证人的申请,那证人的经济损失由谁来赔偿呢?
三、完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建议
刑事证人作证制度问题显然是一个长久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从立法上去根本解决这些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律法去做进一步的完善,虽然2012年新修订的《刑诉法》已经在程序上完善了刑事证人作证制度,但一些规定仍然过于原则,还有法条冲突现象,这一问题值得深思。
首先,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证人必须出庭接受法官和控辩双方询问,以此来保证证言的真实性,使其作为判断案情的证据,进而使法官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我国可以在法律中将直接言词原则作为刑事审判中刑事证人证言审查的根本原则,同时也要规定实行直接言词原则的程序,不要让直接言词原则没有实行的方法,只是一个原则。
其次,完善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人类制定的法律是我们行动的指导,所以应该是戒律,而不是劝说。”所以应当完善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一些情况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并不完善,实行起来也困难重重。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虽有对证人强制出庭规定,但是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证人强制出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很大的,且没有列明证人证人强制出庭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去掉法官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才能出庭作证,这样就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有增加具体哪些情况是属于对案件量刑是有重大影响,比如用以证明案件发生的事实,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等等,这些都应做具体情况说明。
最后,完善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由于法律没有规定由哪一机关来受理证人的经济补偿申请,笔者建议可以由法院来受理证人的经济补偿申请并负责发放证人的经济补偿金,但是以什么标准来发放证人的经济补偿金呢?这就需要法律具体规定了,要考虑到证人的职业、路程等等,以此来确定具体补偿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