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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6年5月,我通过微信聊天与石女士相识.3个月后我们确立了恋爱关系,因石女士小我12岁,我为早日促成婚姻,对她有求必应。恋爱不到5个月时间,就为她购置了女包、项链、高档服装,以及支付美容费等共计13万余元。2017年元旦前夕,我向石女士求婚,她却以家人尚未看好自己的婚姻为由予以推迟.我一气之下提出分手,并要求她返还13万元“彩礼”款。请问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