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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将中国实践中出现的政治协商现象定义为协商民主已获得广泛共识。协商民主作为西方概念以自由民主为语境,并不能准确反映中国政治协商实践的本质。实践中出现的“政治协商现象”,其理论前提是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适应政治发展新形势的表现形式,对这些“政治协商现象”的分析应坚持政治学话语建构的实践取向,以党的执政理论资源为基础,生成立足本土经验的“协商性人民民主”概念。
[关键词]协商民主;自由民主;协商性人民民主
中图分类号:D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7)01004806
自20世纪90年代引入协商民主理论,将中国政治实践中出现的协商现象定义为“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已成为被普遍认可的方式。国内学者已经不再反思协商民主概念的跨语境交流是否准确,反而“以异乎寻常的热情拥抱来自西方的这种新的民主理论,并很快在国内掀起了一股协商民主热”[1]。国外学者也使用“Deliberative Democracy”来表示当前中国政治中出现的协商现象,或将中国传统政治中的元素类比为西方协商民主[2]。客观地讲,在概念跨语境交流过程中,这种类似比附的方式的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激活本土经验,有利于实现本土经验(统战、政协、群众路线等经验)的总结推广。
但严格意义上,在中国人民民主语境下出现的政治协商现象与西方自由民主语境下出现的协商民主并非同一事物的两种表达,两者是不同的政体类型。如果认为中国的协商民主和西方协商民主存在“知音之感,那这纯粹是西方理论在中国出现的误读”[3]。在中国政治自觉意识薄弱时,以西方概念对应中国现象可算作权宜之计,但在构建中国政治学话语体系的自觉意识下,研究者更应成为萨托利所说的“具有自觉意识的思考者”[4],深刻认识到在中国特定语境出现的政治协商现象。应当明确,中国共产党提出的社會主义协商民主政治的立足点是人民民主,目标在于改善执政方式,完善人民民主形态,建立比协商性自由民主更为优越的协商性人民民主,其中的丰富内涵西方民主理论中的协商民主一词并不能完全体现。
一、协商民主的来源与特定内涵
词汇是思想的表征。通过考察“民主”思想史的发展,特别是考察“自由民主”(Liberal Democracy)的发展过程,更有利于阐释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前因后果,也更利于准确理解Deliberative的特定内涵。
(一)自由与民主的内涵转变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自由指代的对象并不一致。现代政治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就是价值观实现了从“城邦主义”到“个人主义”的转变,从“自由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转变成公民拥有独立于国家的各种公民权利。在私人领域内公民可自由决定行为方式,公权力不得恣意干涉;在政治空间内,公民通过选举政治代表维护自身的利益,经过这一转变,自由演变成“个人—国家”维度上的价值取向,从国家本位转换到个人本位,或者按照贡斯当的概念,是从“古代人的自由”转换成为“现代人的自由”[5](P40)。
现代人对自由的观念转变,实际上暗含了一个前提,即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之间存在严格的界限。他者(特别是国家公权力)无权对私人权利进行肆意干涉,“从这种意义上说,自由就意味着不被他人干涉。不受干涉的领域越大,我的自由也就越广”[6](P171)。这种政治判断同时也导致了一个后果:对于公共生活,公民是消极的,并不强求公民能够积极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更不再要求实现古典时期强调的公民对城邦的责任。
与自由一样,民主也经历了类似的转变,按照萨托利的说法,“古代与现代的民主观有多少差别,古代与现代的自由观就有多少差别”[7](P311)。古希腊时期,民主意味着城邦公民通过公民大会、五百人会议、公共辩论、公开演讲等方式,实质性地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对公共事务产生直接的影响。在古希腊城邦世界里,并不存在现代社会强调的“公私分离”、“个人自由”等问题,每个希腊平民都必须在城邦公共生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进入近代以来,现代自由侵入民主的历史改变了民主最原初的意义,民主从民众的统治演化成为保护公民自由、民主权利的政治设计,大规模的、实质性的公共政治参与反而成为特殊情况。特别是在密尔“代议制民主”、熊彼特“精英民主”的制度和理念框架下,民众对政治的重大参与仅仅局限在周期性的选举(Select)层面[8](P171176)。当这种观点发展到极致,程序意义上的最小化的民主(Procedural Minimum Democracy)就成了对民主的权威界定,至于公民是否在公共事务中充分发表自身的意见,公共政策是否反映民众真实利益诉求,反而成了民主内涵中可有可无的事情。换句话说,Democracy这个单词所具有的内涵已经被现代自由理论重新定义了,民主(Democracy)已经演变成了自由民主(Liberal Democracy)。
这一点也就是从古代人的自由走向现代人的自由,或者说从古代人的民主转变为现代人的民主所包含的代价。或者说,这一点也构成了协商性自由民主得以发展的逻辑前提。
(二)协商民主的兴起
“二战”以后,尽管自由民主理论携全球化趋势,逐渐演变为意识形态霸权,但它所具有的危险也给左翼政治理论以及民主理论内部留下了批判的空间,这里所论述的“协商民主”实际上可以看成是对自由民主的反思。甚至可以说,美国学者约瑟夫·M·比赛特(Joseph M. Bessette)提出协商民主的目的就在于反对美国宪法精英式、贵族式的解释以及把立法和公共政策解释为自利个体理性计算的结果,而不是就共同目标进行辩论、述理和说服的结果[9]。在协商民主理论看来,自由民主存在很多的理论和实践弊端需要纳入新的元素予以调整。
一是公民偏好的形成问题。自由民主理论认为公民偏好是在民主政治之外形成的,而协商民主从审议的角度来观察政治,认为偏好内在于民主政治之内,通过审议、公共协商,民众得以公开表达自己的意见,以此形成的民众偏好才是民众真正的偏好。二是非理性的问题。就协商民主而言,如果民主仅被视为通过投票来对偏好进行聚合的话,社会选择的问题是无法克服的。而审议能够揭示出不同的偏好排序和投票结果的各种可能性之间的关系,使参与者寻找相应的办法来规避多数循环问题。三是民主虚位问题。如果仅按照熊彼特精英主义民主的观点,将民主理解为选择统治者的过程,那么“民众统治”这一民主词源意义上的特点将被周期性的选举程序替代,每隔几年进行一次“选举狂欢”,民主反而失去了它所带有的公共参与属性。四是平等问题。自由民主更多的是形式平等,本身带有社会不平等的成分,甚至会加剧社会不平等的程度。而实现协商民主的前提条件即包含实质性的自愿平等[10](P231238)。 虽然自由民主与协商民主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本文论述的焦点,但通过上述简单分析可以发现,它在民主理论发展过程中有其特定的发生原因、批评对象和追求目标。一方面Deliberative可以看作是对Liberate的否定,力图克服自由民主所带有的弊端。另一方面,这种否定又不是简单地反对,不是要退回到自由民主之前的封建等级秩序,而是在既有的自由民主基础上,通过公共辩论、协商日等制度设计实现对自由民主的反思超越,特别是超越对民主形式主义的程序化定义,实现民主的实质性与程序性的一致[11](P3456)。换句话说,协商民主更恰当的方式应该翻译成为“协商性自由民主”——以自由民主为理论基础,实现对自由民主的革新。
二、建构协商性人民民主的尝试
如果说协商民主具有其特定的语境和内涵,那么当前中国实践中出现的政治协商现象也需要拓宽理论视野,将之放置在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于民主的观点中才能更好地理解。只有在这种理论脉络中,才能走出现象比附的窠臼,进入经验归纳的层次。也只有如此,才能理解这些政治协商现象应该定性为“协商性人民民主”的具体表现。
(一)马克思主义的实质民主观
与自由民主理论所强调的程序定义不同,马克思主义坚持民主的实质性定义。马克思主义不仅批判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性,同时还强调社会民主、实质民主的重要意义。另外,马克思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为中国共产党开创协商性人民民主提供了理论基础。
首先,马克思对自由民主(资产阶级民主)持批判态度。马克思从阶级分析入手,认为民主不是抽象的,实际上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手段。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实行民主制的真正目的并不是民主本身,而是想通过民主制来保障资产阶级的财产所有权,调配和发挥资产阶级的力量,保障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统治。他认为:“在历史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分级规定的,这直接宣告国家是有产阶级用来防御无产阶级的组织的”;自由民主所强调的“普选权”是资产阶级统治的方式,“有产阶级是直接通过普选权来统治的”[12](P173),即通过普选权所体现的形式意义上的平等掩饰了经济基础实质上的不平等。恩格斯对资产阶级共和国(理性王国)评价到:“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重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13](P356)
其次,马克思主义提出了社会民主的概念,认为社会民主高于政治民主。资产阶级革命打破了人的从属性,使人获得政治上的解放,即获得政治领域内的民主(实现了前文所论述的Liberty),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并未发生改变,社会的不平等依然存在,平等的天国并未在人世间实现。要实现完全的民主,就需要将民主从政治领域扩展到社会领域,在消除经济领域的不平等后完成社会解放、实现社会民主,最根本的方法就是消除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掉资本家阶级,消除阶级差别,实现共产主义。按照列宁的表述就是:“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当资本家的反抗已经彻底粉碎,当资本家已经消失,当阶级已经不存在的时候,只有在那个时候,国家才会消失,才有可能谈自由。只有在那个时候,真正完全的、没有任何禁止的民主才有可能,才会实现。”[14](P191)
再次,马克思主义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理论。马克思将共产主义社会分为两个阶段: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和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13](P314)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明确表示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将实现怎样具体的政治制度,在给保·拉法格的信中恩格斯也只是概括性地表示:“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12](P734),对于无产阶级共和国的具体组织形式也并未给出具体说明。
最后,人民共和国的具体实践形式有赖于科学社会主义实践的探索。中国共产党即是在这个假设前提下,将“人民民主”写入新中国宪法,作为国体的正式表述。更重要的是,人民民主本身包含较大的开放性,这为以后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可能性。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扩大民主主体的范围,完善了民主政治的具体内容,提高政策过程的开放性,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新形式。对于这些新现象,只有放置在这一理论脉络中才能更好地理解。
(二)协商性人民民主
任何政治理想都要落实到具体的政治实践中,转换成可执行的政策过程,人民民主必须有具体的运行模式。在当前人民民主实践中,最核心的内容是执政党通过各种方式将党和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转化的过程可以是封闭的,由执政党垄断信息的流通和政策的动议、制定、执行;也可以是开放的,通过增加信息输入的主体,扩大政策讨论的空间。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政策过程越来越具有开放性,出现了各种新的政治协商现象,人民民主的优越性得到了更好体现。例如,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适时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概念,将人民的外延予以扩大。或者挖掘中国革命历史中统一战线理论资源,将私营企业主纳入统战范围。或者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此抑制干部“四风”问题,重新确立群众路线的意义。在这种解释框架下,当前中国政治实践中出现的协商现象才得以展现其作为人民民主革新形态的本质属性。
各种类型的协商制度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前提下开展的。中国共产党一直强调要建设“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按照《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定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15],这些论述并未超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范围,但突出了民主的重要性,挖掘出了群众路线中存在的协商空间,提出了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等六个具体政治协商制度,其目的在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协商的形式并未脱离共产党的领导。《意见》对协商民主的意义和依靠的力量表述得很清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握正确方向,形成强大合力,确保有序高效开展。”那么按照概念建构的方法与原则,对于当前中国中央和地方层面出现的协商政治现象,将之定义为“协商性人民民主”(Consultative People’s Democracy)要比套用西方概念“Deliberative Democracy”更为恰当。采用这种概念建构方式,一方面能更好地遵循比较政治学上概念建构的逻辑要求,另一方面也更有利于建构具有中国本土色彩的政治学概念,促进中国政治学研究的概念、理论自觉,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自信。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立足于本土的协商性人民民主和西方语境的协商民主两者在理论逻辑、实践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参见表1)。这种实质差异性决定了两者的相似性只能是表面的。一个从人民民主出发,创造性地提出民主协商制度;另一个从自由民主出发,改善民主的形式主义弊端。两者在实践中的表象看似存在相似性,但理论发展逻辑和本质并不一样(参见图1)。
表1协商性人民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比较
协商性人民民主协商民主理论根源人民民主自由民主反思的问题人民民主的封闭性自由民主的形式主义目标取向完善人民民主、改善党的执政方式突出民主的参与维度具体制度政党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议会协商、陪审团协商、协商日权力格局自上而下,突出党组织自下而上,强调平等
图1协商性人民民主与协商性自由人民民主的发展逻辑与表面相似性
三、讨论:中国政治学话语
建构的实践取向经过三十多年的学术积累,我们已不再仅仅是译介西方政治学理论,而是将眼光转向了中国政治的实证研究领域,对当下出现的政治协商现象的研究即是这一实证主义研究趋势的典型代表。但对于中国政治的实证研究而言,隐含着“现象比附”的误区——以概念移植的方式,采用西方概念来解释中国现象。由于西方概念具有特定的语境和内涵,将其移植到中国语境会出现概念和实践无法契合的情况,然后就会出现削足适履的问题,或重构西方概念的内涵,或重新裁剪中国的政治现象,以期能放进西方概念的框架里,更甚者则是期待中国政治按照西方理论走向自由民主模式。
如果从文化心理上讲,之所以会出现以西方协商民主概念来对应中国政治协商现象,可能正如王绍光所说:中国政治学三十多年来的学术发展,在经历了“取经”、“效仿”、“自觉”的三个阶段后,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接轨心态”[16],有意无意地按照西方民主理论来分析、解释乃至歪曲本土的政治协商现象。这既是文化不自信的表现,也是我们在实证研究中对经验的归纳概括能力不足的表现。
如果不反思这种“接轨心态”,得到的结论就会出问题。一方面是对政治现象的观察会不准确,难以准确把握政治现象的实质;另一方面会得到某些带有偏见的结论。较为中立的观察者会尝试分析一党执政问题,以此探讨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如何重塑合法性。意识形态色彩强烈的则会带着自由民主的折射镜解读中国政治,直接预测一党执政何时会被多党竞争替代,中国何时进入自由民主时代。更长远的不良后果是,以这种思维方式理解中国政治现象,很难形成立足中国本土的政治学概念和理论体系。对于中国学者而言,面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的政治现象,解决问题的核心并不是陷入“套概念”的窠臼,以中国经验比附西方政治概念。从自由民主理论出发,无论将西方理论与中国经验嵌套得多么天衣无缝(事实上这也无法做到),都难以理解中国政治的实质,更难以建立起中国政治的概念理论体系。“只有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17]这种实践取向的概念理论建构方法存在三个支点——经验、理论、对话。
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需要“从最基本的事实中去寻找最强有力的分析概念”[18]。只有到最基本的事实中才能发现经验现象所带有的特征,才能保证理论建构过程符合经验世界。中国政治学概念理论体系建构不是凭空而起的,同样需要延续理论传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资源”,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形成的成果及其文化形态;二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这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分宝贵、不可多得的资源;三是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的资源,包括世界所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取得的积极成果。马克思主义的资源,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主体内容,也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最大增量,我们要做的是从这些理论资源中挖掘恰当的概念词汇,对其进行再发展。对于中国政治学研究而言,发掘执政党的执政理论资源,以执政理论资源分析政治现象,以政治现象丰富发展政治理论资源,将成为建构概念理论体系的重要一环。
立足本土经验的政治学概念归纳并不是要将中国政治学打造成封闭的小圈子,自说自话,不与外界交流。“强调民族性并不是要排斥其他国家的学术研究成果,而是要在比较、对照、批判、吸收、升华的基础上,使民族性更加符合当代中国和当今世界的发展要求,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解决好民族性问题,就有更强能力去解决世界性问题;把中国实践总结好,就有更强能力为解决世界性问题提供思路和办法。这是由特殊性到普遍性的发展规律。”[17]中国政治学概念理论体系的建構是开放的过程,寻找不同只是可比性的基础,目的在于发现其中的特殊性以进行比较[19]。通过经验归纳可以建构自身的理论体系,以此为基础实现与西方政治学理论的对话、交流和竞争,以创造性的方式把中国的经验与世界其他部分联系起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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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0519.
[18]黄宗智.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J].中国社会科学,2005,(1).
[19]Andrew J. Nathan.Is Chinese Culture Distinctive?[J].Journal of Asian Study,1993,(4).责任编辑:何敬文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1期
DOI:10.16029/j.cnki.1008-410X.2017.01.009
[关键词]协商民主;自由民主;协商性人民民主
中图分类号:D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7)01004806
自20世纪90年代引入协商民主理论,将中国政治实践中出现的协商现象定义为“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已成为被普遍认可的方式。国内学者已经不再反思协商民主概念的跨语境交流是否准确,反而“以异乎寻常的热情拥抱来自西方的这种新的民主理论,并很快在国内掀起了一股协商民主热”[1]。国外学者也使用“Deliberative Democracy”来表示当前中国政治中出现的协商现象,或将中国传统政治中的元素类比为西方协商民主[2]。客观地讲,在概念跨语境交流过程中,这种类似比附的方式的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激活本土经验,有利于实现本土经验(统战、政协、群众路线等经验)的总结推广。
但严格意义上,在中国人民民主语境下出现的政治协商现象与西方自由民主语境下出现的协商民主并非同一事物的两种表达,两者是不同的政体类型。如果认为中国的协商民主和西方协商民主存在“知音之感,那这纯粹是西方理论在中国出现的误读”[3]。在中国政治自觉意识薄弱时,以西方概念对应中国现象可算作权宜之计,但在构建中国政治学话语体系的自觉意识下,研究者更应成为萨托利所说的“具有自觉意识的思考者”[4],深刻认识到在中国特定语境出现的政治协商现象。应当明确,中国共产党提出的社會主义协商民主政治的立足点是人民民主,目标在于改善执政方式,完善人民民主形态,建立比协商性自由民主更为优越的协商性人民民主,其中的丰富内涵西方民主理论中的协商民主一词并不能完全体现。
一、协商民主的来源与特定内涵
词汇是思想的表征。通过考察“民主”思想史的发展,特别是考察“自由民主”(Liberal Democracy)的发展过程,更有利于阐释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前因后果,也更利于准确理解Deliberative的特定内涵。
(一)自由与民主的内涵转变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自由指代的对象并不一致。现代政治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就是价值观实现了从“城邦主义”到“个人主义”的转变,从“自由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转变成公民拥有独立于国家的各种公民权利。在私人领域内公民可自由决定行为方式,公权力不得恣意干涉;在政治空间内,公民通过选举政治代表维护自身的利益,经过这一转变,自由演变成“个人—国家”维度上的价值取向,从国家本位转换到个人本位,或者按照贡斯当的概念,是从“古代人的自由”转换成为“现代人的自由”[5](P40)。
现代人对自由的观念转变,实际上暗含了一个前提,即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之间存在严格的界限。他者(特别是国家公权力)无权对私人权利进行肆意干涉,“从这种意义上说,自由就意味着不被他人干涉。不受干涉的领域越大,我的自由也就越广”[6](P171)。这种政治判断同时也导致了一个后果:对于公共生活,公民是消极的,并不强求公民能够积极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更不再要求实现古典时期强调的公民对城邦的责任。
与自由一样,民主也经历了类似的转变,按照萨托利的说法,“古代与现代的民主观有多少差别,古代与现代的自由观就有多少差别”[7](P311)。古希腊时期,民主意味着城邦公民通过公民大会、五百人会议、公共辩论、公开演讲等方式,实质性地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对公共事务产生直接的影响。在古希腊城邦世界里,并不存在现代社会强调的“公私分离”、“个人自由”等问题,每个希腊平民都必须在城邦公共生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进入近代以来,现代自由侵入民主的历史改变了民主最原初的意义,民主从民众的统治演化成为保护公民自由、民主权利的政治设计,大规模的、实质性的公共政治参与反而成为特殊情况。特别是在密尔“代议制民主”、熊彼特“精英民主”的制度和理念框架下,民众对政治的重大参与仅仅局限在周期性的选举(Select)层面[8](P171176)。当这种观点发展到极致,程序意义上的最小化的民主(Procedural Minimum Democracy)就成了对民主的权威界定,至于公民是否在公共事务中充分发表自身的意见,公共政策是否反映民众真实利益诉求,反而成了民主内涵中可有可无的事情。换句话说,Democracy这个单词所具有的内涵已经被现代自由理论重新定义了,民主(Democracy)已经演变成了自由民主(Liberal Democracy)。
这一点也就是从古代人的自由走向现代人的自由,或者说从古代人的民主转变为现代人的民主所包含的代价。或者说,这一点也构成了协商性自由民主得以发展的逻辑前提。
(二)协商民主的兴起
“二战”以后,尽管自由民主理论携全球化趋势,逐渐演变为意识形态霸权,但它所具有的危险也给左翼政治理论以及民主理论内部留下了批判的空间,这里所论述的“协商民主”实际上可以看成是对自由民主的反思。甚至可以说,美国学者约瑟夫·M·比赛特(Joseph M. Bessette)提出协商民主的目的就在于反对美国宪法精英式、贵族式的解释以及把立法和公共政策解释为自利个体理性计算的结果,而不是就共同目标进行辩论、述理和说服的结果[9]。在协商民主理论看来,自由民主存在很多的理论和实践弊端需要纳入新的元素予以调整。
一是公民偏好的形成问题。自由民主理论认为公民偏好是在民主政治之外形成的,而协商民主从审议的角度来观察政治,认为偏好内在于民主政治之内,通过审议、公共协商,民众得以公开表达自己的意见,以此形成的民众偏好才是民众真正的偏好。二是非理性的问题。就协商民主而言,如果民主仅被视为通过投票来对偏好进行聚合的话,社会选择的问题是无法克服的。而审议能够揭示出不同的偏好排序和投票结果的各种可能性之间的关系,使参与者寻找相应的办法来规避多数循环问题。三是民主虚位问题。如果仅按照熊彼特精英主义民主的观点,将民主理解为选择统治者的过程,那么“民众统治”这一民主词源意义上的特点将被周期性的选举程序替代,每隔几年进行一次“选举狂欢”,民主反而失去了它所带有的公共参与属性。四是平等问题。自由民主更多的是形式平等,本身带有社会不平等的成分,甚至会加剧社会不平等的程度。而实现协商民主的前提条件即包含实质性的自愿平等[10](P231238)。 虽然自由民主与协商民主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本文论述的焦点,但通过上述简单分析可以发现,它在民主理论发展过程中有其特定的发生原因、批评对象和追求目标。一方面Deliberative可以看作是对Liberate的否定,力图克服自由民主所带有的弊端。另一方面,这种否定又不是简单地反对,不是要退回到自由民主之前的封建等级秩序,而是在既有的自由民主基础上,通过公共辩论、协商日等制度设计实现对自由民主的反思超越,特别是超越对民主形式主义的程序化定义,实现民主的实质性与程序性的一致[11](P3456)。换句话说,协商民主更恰当的方式应该翻译成为“协商性自由民主”——以自由民主为理论基础,实现对自由民主的革新。
二、建构协商性人民民主的尝试
如果说协商民主具有其特定的语境和内涵,那么当前中国实践中出现的政治协商现象也需要拓宽理论视野,将之放置在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于民主的观点中才能更好地理解。只有在这种理论脉络中,才能走出现象比附的窠臼,进入经验归纳的层次。也只有如此,才能理解这些政治协商现象应该定性为“协商性人民民主”的具体表现。
(一)马克思主义的实质民主观
与自由民主理论所强调的程序定义不同,马克思主义坚持民主的实质性定义。马克思主义不仅批判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性,同时还强调社会民主、实质民主的重要意义。另外,马克思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为中国共产党开创协商性人民民主提供了理论基础。
首先,马克思对自由民主(资产阶级民主)持批判态度。马克思从阶级分析入手,认为民主不是抽象的,实际上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手段。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实行民主制的真正目的并不是民主本身,而是想通过民主制来保障资产阶级的财产所有权,调配和发挥资产阶级的力量,保障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统治。他认为:“在历史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分级规定的,这直接宣告国家是有产阶级用来防御无产阶级的组织的”;自由民主所强调的“普选权”是资产阶级统治的方式,“有产阶级是直接通过普选权来统治的”[12](P173),即通过普选权所体现的形式意义上的平等掩饰了经济基础实质上的不平等。恩格斯对资产阶级共和国(理性王国)评价到:“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重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13](P356)
其次,马克思主义提出了社会民主的概念,认为社会民主高于政治民主。资产阶级革命打破了人的从属性,使人获得政治上的解放,即获得政治领域内的民主(实现了前文所论述的Liberty),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并未发生改变,社会的不平等依然存在,平等的天国并未在人世间实现。要实现完全的民主,就需要将民主从政治领域扩展到社会领域,在消除经济领域的不平等后完成社会解放、实现社会民主,最根本的方法就是消除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掉资本家阶级,消除阶级差别,实现共产主义。按照列宁的表述就是:“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当资本家的反抗已经彻底粉碎,当资本家已经消失,当阶级已经不存在的时候,只有在那个时候,国家才会消失,才有可能谈自由。只有在那个时候,真正完全的、没有任何禁止的民主才有可能,才会实现。”[14](P191)
再次,马克思主义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理论。马克思将共产主义社会分为两个阶段: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和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13](P314)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明确表示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将实现怎样具体的政治制度,在给保·拉法格的信中恩格斯也只是概括性地表示:“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12](P734),对于无产阶级共和国的具体组织形式也并未给出具体说明。
最后,人民共和国的具体实践形式有赖于科学社会主义实践的探索。中国共产党即是在这个假设前提下,将“人民民主”写入新中国宪法,作为国体的正式表述。更重要的是,人民民主本身包含较大的开放性,这为以后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可能性。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扩大民主主体的范围,完善了民主政治的具体内容,提高政策过程的开放性,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新形式。对于这些新现象,只有放置在这一理论脉络中才能更好地理解。
(二)协商性人民民主
任何政治理想都要落实到具体的政治实践中,转换成可执行的政策过程,人民民主必须有具体的运行模式。在当前人民民主实践中,最核心的内容是执政党通过各种方式将党和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转化的过程可以是封闭的,由执政党垄断信息的流通和政策的动议、制定、执行;也可以是开放的,通过增加信息输入的主体,扩大政策讨论的空间。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政策过程越来越具有开放性,出现了各种新的政治协商现象,人民民主的优越性得到了更好体现。例如,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适时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概念,将人民的外延予以扩大。或者挖掘中国革命历史中统一战线理论资源,将私营企业主纳入统战范围。或者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此抑制干部“四风”问题,重新确立群众路线的意义。在这种解释框架下,当前中国政治实践中出现的协商现象才得以展现其作为人民民主革新形态的本质属性。
各种类型的协商制度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前提下开展的。中国共产党一直强调要建设“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按照《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定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15],这些论述并未超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范围,但突出了民主的重要性,挖掘出了群众路线中存在的协商空间,提出了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等六个具体政治协商制度,其目的在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协商的形式并未脱离共产党的领导。《意见》对协商民主的意义和依靠的力量表述得很清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握正确方向,形成强大合力,确保有序高效开展。”那么按照概念建构的方法与原则,对于当前中国中央和地方层面出现的协商政治现象,将之定义为“协商性人民民主”(Consultative People’s Democracy)要比套用西方概念“Deliberative Democracy”更为恰当。采用这种概念建构方式,一方面能更好地遵循比较政治学上概念建构的逻辑要求,另一方面也更有利于建构具有中国本土色彩的政治学概念,促进中国政治学研究的概念、理论自觉,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自信。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立足于本土的协商性人民民主和西方语境的协商民主两者在理论逻辑、实践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参见表1)。这种实质差异性决定了两者的相似性只能是表面的。一个从人民民主出发,创造性地提出民主协商制度;另一个从自由民主出发,改善民主的形式主义弊端。两者在实践中的表象看似存在相似性,但理论发展逻辑和本质并不一样(参见图1)。
表1协商性人民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比较
协商性人民民主协商民主理论根源人民民主自由民主反思的问题人民民主的封闭性自由民主的形式主义目标取向完善人民民主、改善党的执政方式突出民主的参与维度具体制度政党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议会协商、陪审团协商、协商日权力格局自上而下,突出党组织自下而上,强调平等
图1协商性人民民主与协商性自由人民民主的发展逻辑与表面相似性
三、讨论:中国政治学话语
建构的实践取向经过三十多年的学术积累,我们已不再仅仅是译介西方政治学理论,而是将眼光转向了中国政治的实证研究领域,对当下出现的政治协商现象的研究即是这一实证主义研究趋势的典型代表。但对于中国政治的实证研究而言,隐含着“现象比附”的误区——以概念移植的方式,采用西方概念来解释中国现象。由于西方概念具有特定的语境和内涵,将其移植到中国语境会出现概念和实践无法契合的情况,然后就会出现削足适履的问题,或重构西方概念的内涵,或重新裁剪中国的政治现象,以期能放进西方概念的框架里,更甚者则是期待中国政治按照西方理论走向自由民主模式。
如果从文化心理上讲,之所以会出现以西方协商民主概念来对应中国政治协商现象,可能正如王绍光所说:中国政治学三十多年来的学术发展,在经历了“取经”、“效仿”、“自觉”的三个阶段后,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接轨心态”[16],有意无意地按照西方民主理论来分析、解释乃至歪曲本土的政治协商现象。这既是文化不自信的表现,也是我们在实证研究中对经验的归纳概括能力不足的表现。
如果不反思这种“接轨心态”,得到的结论就会出问题。一方面是对政治现象的观察会不准确,难以准确把握政治现象的实质;另一方面会得到某些带有偏见的结论。较为中立的观察者会尝试分析一党执政问题,以此探讨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如何重塑合法性。意识形态色彩强烈的则会带着自由民主的折射镜解读中国政治,直接预测一党执政何时会被多党竞争替代,中国何时进入自由民主时代。更长远的不良后果是,以这种思维方式理解中国政治现象,很难形成立足中国本土的政治学概念和理论体系。对于中国学者而言,面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的政治现象,解决问题的核心并不是陷入“套概念”的窠臼,以中国经验比附西方政治概念。从自由民主理论出发,无论将西方理论与中国经验嵌套得多么天衣无缝(事实上这也无法做到),都难以理解中国政治的实质,更难以建立起中国政治的概念理论体系。“只有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17]这种实践取向的概念理论建构方法存在三个支点——经验、理论、对话。
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需要“从最基本的事实中去寻找最强有力的分析概念”[18]。只有到最基本的事实中才能发现经验现象所带有的特征,才能保证理论建构过程符合经验世界。中国政治学概念理论体系建构不是凭空而起的,同样需要延续理论传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资源”,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形成的成果及其文化形态;二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这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分宝贵、不可多得的资源;三是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的资源,包括世界所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取得的积极成果。马克思主义的资源,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主体内容,也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最大增量,我们要做的是从这些理论资源中挖掘恰当的概念词汇,对其进行再发展。对于中国政治学研究而言,发掘执政党的执政理论资源,以执政理论资源分析政治现象,以政治现象丰富发展政治理论资源,将成为建构概念理论体系的重要一环。
立足本土经验的政治学概念归纳并不是要将中国政治学打造成封闭的小圈子,自说自话,不与外界交流。“强调民族性并不是要排斥其他国家的学术研究成果,而是要在比较、对照、批判、吸收、升华的基础上,使民族性更加符合当代中国和当今世界的发展要求,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解决好民族性问题,就有更强能力去解决世界性问题;把中国实践总结好,就有更强能力为解决世界性问题提供思路和办法。这是由特殊性到普遍性的发展规律。”[17]中国政治学概念理论体系的建構是开放的过程,寻找不同只是可比性的基础,目的在于发现其中的特殊性以进行比较[19]。通过经验归纳可以建构自身的理论体系,以此为基础实现与西方政治学理论的对话、交流和竞争,以创造性的方式把中国的经验与世界其他部分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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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黄宗智.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J].中国社会科学,2005,(1).
[19]Andrew J. Nathan.Is Chinese Culture Distinctive?[J].Journal of Asian Study,1993,(4).责任编辑:何敬文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1期
DOI:10.16029/j.cnki.1008-410X.2017.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