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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条在有害场所停留(1)少年儿童和青年停留在危害其道德或使他们产生放纵行为的场所,有关部门或单位必须向青少年福利局报告。(2)在当时、当地如果不能立即消除对他们的直接危害时,则必须敦促他们离开该地。必要时,应把他们交给监护人,如找不到监护人时,则必须交给青少年福利局保护。(3)本法所说的少年儿童是指未满十四岁者;满十四岁,但不到十八岁的为青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