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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理念的基本问题
1、平等理念的内涵
近现代平等观的要旨在于,人在人种、性别、出生、天资以及能力等方面客观地存在某些先天性的差别,要消灭这些差别,实现绝对均质化,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但是,作为抽象的人或曰一般意义上的人,作为独立的、自由的人格主体,都具有人格的尊严,在自由人格的形成这一点上必须享有平等的权利。近现代的民主国家大都已经将这项权利宪法化,这在近代宪法规范上一般被表述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或在"法律上平等"。在近现代的宪法学上,一般认为,平等有这样几种形式:形式的平等、结果的平等和实质的平等。
形式的平等又称"机会平等",是近代宪法所确立的平等原则它不考虑人们之间在法律统一适用上的差别。它要求在各种社会生活和活动中,每个公民的出发点都是一样的。社会成员在解决如何拥有作为一种资源的机会问题时应遵循这样的原则:平等的应当予以平等的对待,不平等的应当予以不平等的对待。形式上的平等意在反对封建的以身份、地位等为基础的特权,要求人们自由竞争,保障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起点上的平等。
而"实质上的平等",正好协调了二者的矛盾,弥补了它们的缺陷。实质的平等是现代宪法对形式上的平等原理进行修正和补足的原理,指的为了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性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和权利实现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进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
二、性别平等的现状
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女性在社会诸多领域日渐实现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和平等的参与机会,性别平等问题也就引起很多人的高度重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在国家制度层面的表现
妇女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半边天",其社会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然而,我国依然存在着制度上的不平等,某些制度仍有其一定的倾向性,对女性不利。如规定男性60岁退休,女性55岁退休,5年工作时龄的差距似乎是对女性的特殊照顾,然而它反映出社会对男性和女性角色的不同期待,认为男性可以比女性作出更大的社会贡献,而女性却被过早地剥夺了继续发展的权力和机会。
2、平等在思想层面的发展与表现
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女性是柔弱、低下的代名词,男人是女人的天和神,而且女性自己也似乎早已认同了诸如"男尊女卑"、"男外女内"等看似"天经地义"的事实,她们生来便是男人的附属品和踏脚石,面对男人她们只需要服从,只应该默默付出,不求回报。虽然21世纪的今天,中国早已推翻封建制度并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然而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和封建思想却并没有被清除,现实生活中人们或多或少的都受到它们的影响而不自知。问题一定程度上也出现在女性自身上,几千年的"寄养生活"养成了她们这样一种心态:易于满足。一旦取得某种成就就会停止不前,她们会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到家庭和孩子身上,可以说传统的"女人"观念已经根深蒂固地根植于她们的生活观念中。
3、平等在经济发展层面的表现
经济的发展并不简单地等于女性的发展,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女性的发展总是滞后于男性,女性常常被作为社会发展中的"问题"提出来,甚至被认为是发展中的"包袱",或者是发展的必然代价。如市场资源分配中的性别倾向让男性处于强势地位,以致市场重心明显地向男性倾斜,而女性在市场资源分配中的弱势地位使其在社会分层中整体下滑。表现在现实生活中,男性较容易在市场经济中取得事业的成功并由此获得较高的社会评价,而女性则很少有成功的例子,偶尔出现也会立即被冠以"女强人"的称号,这本身也是一种不平等。
三、如何在宪法中实现性别平等理念
1、在政治权利方面,提高女性参政比例,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当中,提高女性参政数量;1)党和国家的重视是加快女性参政步伐的前提。女性参政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迫切要求;党和国家要继续制定和完善有关女性参政的政策和措施,继续执行性别比列政策,形成长期有效的用人机制,营造一个宽松女性从政环境。2)社会的支持是加快女性从政步伐的保障。加快妇女参政是一个系统工程,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特别是党的各级宣传部门、组织部门和各级妇联组织工作对推动妇女参政起着关键性作用。
2、婚姻家庭方面,婚姻的从夫居制(尤其是在农村),女儿在财产继承权上存在着与儿子实际上的不平等(法律上是平等的)。尽管主流意识形态主张男女平等,但是在婚姻家庭领域,许多公民还是持有男权制的态度和行为,风俗习惯的力量往往大于制度的力量;因此,要从制度上保障女性的合法权利;
(1)完善侵犯妇女平等就业的救济措施
我国法律对于女性就业平等权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实现,其根源在于缺乏保护权利的有效救济方式。西方有句法律谚语:没有救济即没有权利。只有存在有效的救济,才能使权利得以实现。因此,我国应通过立法完善救济措施,一方面为受害人提供最完善的救济途径,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首先,对于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作出相关的规定,规定罚款金额的下限,并且该数额应当能对用人单位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其次,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英美等一些西方国家由于女权主义运动的推动以及平等思潮的影响,关于性别歧视方面的法律制度就比较完善,受到歧视的女性通常可以通过诉讼获得高额赔偿,使两性平等的法律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可诉性,高达亿元的赔偿金额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实行歧视行为的单位起到威慑作用,有利于促进女性平等就业。而在我国,则很难对就业中的歧视行为追究赔偿责任。因此,为了惩戒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
(2)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加大保护力度
虽然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很多保护女性的措施,但由于保护女性就业机构设置不健全等原因,使我国监督和实施劳动立法的环节相对薄弱,企业不遵守劳动法规定的行为往往受不到惩罚。而我国目前虽然有部分官方机构对保障妇女权益负有一定职责,也有一些非官方机构,但由于各部门职能分散,功能交叉,而非官方机构又缺乏足够的权威性,故保障力度与保障需求不相适应。因此我国也很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的、职能集中、具有较强权威性和专业性的专门性机构,一方面加强对性别歧视行为的监督和制裁,另一方面积极代表劳动者行使权利,以保护和促进两性就业机会平等。
参考文献:
[1]王振民:《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朱应平:《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胡锦光:《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
[4]蒋碧昆:《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作者简介:王瑾,女,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1、平等理念的内涵
近现代平等观的要旨在于,人在人种、性别、出生、天资以及能力等方面客观地存在某些先天性的差别,要消灭这些差别,实现绝对均质化,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但是,作为抽象的人或曰一般意义上的人,作为独立的、自由的人格主体,都具有人格的尊严,在自由人格的形成这一点上必须享有平等的权利。近现代的民主国家大都已经将这项权利宪法化,这在近代宪法规范上一般被表述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或在"法律上平等"。在近现代的宪法学上,一般认为,平等有这样几种形式:形式的平等、结果的平等和实质的平等。
形式的平等又称"机会平等",是近代宪法所确立的平等原则它不考虑人们之间在法律统一适用上的差别。它要求在各种社会生活和活动中,每个公民的出发点都是一样的。社会成员在解决如何拥有作为一种资源的机会问题时应遵循这样的原则:平等的应当予以平等的对待,不平等的应当予以不平等的对待。形式上的平等意在反对封建的以身份、地位等为基础的特权,要求人们自由竞争,保障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起点上的平等。
而"实质上的平等",正好协调了二者的矛盾,弥补了它们的缺陷。实质的平等是现代宪法对形式上的平等原理进行修正和补足的原理,指的为了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性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和权利实现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进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
二、性别平等的现状
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女性在社会诸多领域日渐实现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和平等的参与机会,性别平等问题也就引起很多人的高度重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在国家制度层面的表现
妇女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半边天",其社会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然而,我国依然存在着制度上的不平等,某些制度仍有其一定的倾向性,对女性不利。如规定男性60岁退休,女性55岁退休,5年工作时龄的差距似乎是对女性的特殊照顾,然而它反映出社会对男性和女性角色的不同期待,认为男性可以比女性作出更大的社会贡献,而女性却被过早地剥夺了继续发展的权力和机会。
2、平等在思想层面的发展与表现
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女性是柔弱、低下的代名词,男人是女人的天和神,而且女性自己也似乎早已认同了诸如"男尊女卑"、"男外女内"等看似"天经地义"的事实,她们生来便是男人的附属品和踏脚石,面对男人她们只需要服从,只应该默默付出,不求回报。虽然21世纪的今天,中国早已推翻封建制度并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然而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和封建思想却并没有被清除,现实生活中人们或多或少的都受到它们的影响而不自知。问题一定程度上也出现在女性自身上,几千年的"寄养生活"养成了她们这样一种心态:易于满足。一旦取得某种成就就会停止不前,她们会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到家庭和孩子身上,可以说传统的"女人"观念已经根深蒂固地根植于她们的生活观念中。
3、平等在经济发展层面的表现
经济的发展并不简单地等于女性的发展,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女性的发展总是滞后于男性,女性常常被作为社会发展中的"问题"提出来,甚至被认为是发展中的"包袱",或者是发展的必然代价。如市场资源分配中的性别倾向让男性处于强势地位,以致市场重心明显地向男性倾斜,而女性在市场资源分配中的弱势地位使其在社会分层中整体下滑。表现在现实生活中,男性较容易在市场经济中取得事业的成功并由此获得较高的社会评价,而女性则很少有成功的例子,偶尔出现也会立即被冠以"女强人"的称号,这本身也是一种不平等。
三、如何在宪法中实现性别平等理念
1、在政治权利方面,提高女性参政比例,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当中,提高女性参政数量;1)党和国家的重视是加快女性参政步伐的前提。女性参政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迫切要求;党和国家要继续制定和完善有关女性参政的政策和措施,继续执行性别比列政策,形成长期有效的用人机制,营造一个宽松女性从政环境。2)社会的支持是加快女性从政步伐的保障。加快妇女参政是一个系统工程,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特别是党的各级宣传部门、组织部门和各级妇联组织工作对推动妇女参政起着关键性作用。
2、婚姻家庭方面,婚姻的从夫居制(尤其是在农村),女儿在财产继承权上存在着与儿子实际上的不平等(法律上是平等的)。尽管主流意识形态主张男女平等,但是在婚姻家庭领域,许多公民还是持有男权制的态度和行为,风俗习惯的力量往往大于制度的力量;因此,要从制度上保障女性的合法权利;
(1)完善侵犯妇女平等就业的救济措施
我国法律对于女性就业平等权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实现,其根源在于缺乏保护权利的有效救济方式。西方有句法律谚语:没有救济即没有权利。只有存在有效的救济,才能使权利得以实现。因此,我国应通过立法完善救济措施,一方面为受害人提供最完善的救济途径,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首先,对于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作出相关的规定,规定罚款金额的下限,并且该数额应当能对用人单位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其次,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英美等一些西方国家由于女权主义运动的推动以及平等思潮的影响,关于性别歧视方面的法律制度就比较完善,受到歧视的女性通常可以通过诉讼获得高额赔偿,使两性平等的法律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可诉性,高达亿元的赔偿金额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实行歧视行为的单位起到威慑作用,有利于促进女性平等就业。而在我国,则很难对就业中的歧视行为追究赔偿责任。因此,为了惩戒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
(2)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加大保护力度
虽然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很多保护女性的措施,但由于保护女性就业机构设置不健全等原因,使我国监督和实施劳动立法的环节相对薄弱,企业不遵守劳动法规定的行为往往受不到惩罚。而我国目前虽然有部分官方机构对保障妇女权益负有一定职责,也有一些非官方机构,但由于各部门职能分散,功能交叉,而非官方机构又缺乏足够的权威性,故保障力度与保障需求不相适应。因此我国也很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的、职能集中、具有较强权威性和专业性的专门性机构,一方面加强对性别歧视行为的监督和制裁,另一方面积极代表劳动者行使权利,以保护和促进两性就业机会平等。
参考文献:
[1]王振民:《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朱应平:《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胡锦光:《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
[4]蒋碧昆:《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作者简介:王瑾,女,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