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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公务员法律责任的归属时,行政法学界不少学者持身份→行为性质→法律责任的观点.即公务员以个人还是国家机关代表人的身份名义进行活动,决定行为的不同性质,从而确定是个人责任或行政主体行政责任的不同归属.其理论缺陷在于无法解决:不以表明身份为前提的行为的责任归属;以及以公务员身份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时法律责任的真正承担者.而且以主观的身份决定客观的行为性质,颇有意志决定论之嫌,也有悖于常理.而以客观的行为性质判断行为人的真正身份.从而决定法律责任的性质与承担者,即行为性质→身份→法律责任是解决公务员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