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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出口实木复合地板等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规定:2007年1月1日起,取消实木复合地板的出口退税(增值税、消费税)。对报关出口的实木复合地板,其原海关商品码为4412291090,商品码将扩展为:44122910901,商品名称“实木复合地板”,增值税退税率、消费税退税率均为零;对商品码为44122910902、商品名称为“其它非针叶木面多层板”,其增值税退税率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