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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政府,就是严格按照法治原则运作的政府。就是把行政权力自觉限制在法定范围内、坚持依法办事的政府,就是把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作为归宿的政府。
实现社会和谐,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重点要在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行政执法、依法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上下工夫。
重和谐是中华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更加和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这反映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执政规律、执政能力和执政方略的新认识,为我们紧紧抓住和用好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同时也为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明了方向。
法治政府是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
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了一系列的精辟论述。这些论述集中到一点,就是只有实行“法治”,国家才能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党的十五大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这一治国方略载入宪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本质上在于维护和实现人民权利,而人民权利的维护和实现,有赖于政府权力的正当存在和依法行使。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键在于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只有建设法治政府,才能建成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坚持依法行政,应当成为政府执政为民、履行职责的基本准则。坚持依法行政,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于1999年7月召开了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并于同年11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就是要建设法治政府。随后,国务院制定并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正式以国务院文件形式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政府,就是严格按照法治原则运作的政府,就是把行政权力自觉限制在法定范围内、坚持依法办事的政府,就是把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作为归宿的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既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政府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关键构成要素,是实现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前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本在发展,关键在法治。在各项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必须大力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切实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政府承担着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现社会和谐,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重点要在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行政执法、依法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上下工夫。
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是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
法治首先是指“良法之治”。按照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法治包含两重涵义:一是法律得到普遍遵守,二是大家所遵守的应该是良好的法律。因此,高质量的法律是实行法治的基础和前提。
改革开放28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立法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比如,一些现行法律、法规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受到当时客观条件和认识水平的限制,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大都与立法质量还不够高有很大关系。鉴于此,《纲要》就如何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
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作为政府立法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都是也必须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归根到底,要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起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必须把是否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否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是否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和利益,是否做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否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作为衡量政府立法质量高低的标准。
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必须研究和把握规律。起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分配的力度,努力缩小不同区域、农村与城市、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差距。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促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要正确处理加强管理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律的关系,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功能,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自我规范。要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更加重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正确处理立足现实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对现实中合理的、符合改革方向的制度和措施要通过立法予以肯定,对那些不合理、不符合改革方向、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制度和措施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使政府立法不断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始终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必须坚持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近年来,国务院及其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严格按照立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力推进立法公开、不断扩大公众参与度,政府立法公开和公众参与已经成为普遍实践,贯穿从立项到起草的全过程。《纲要》发布以来,国务院法制办在报纸和网站上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多部行政法规草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一些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公布了数百件规章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许多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组织了上千次立法听证会、论证会,许多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还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立法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政府提出立法项目建议。许多地方和国务院部门开展了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后评估工作。通过改进工作方法, 创新工作机制,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显增强。
严格行政执法,是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不但要求具有良好的法律法规,而且要求法律法规得到正确执行。我国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所有行政法规、规章都是由政府负责执行的。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和经常性的管理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能否得到正确执行,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建设的成败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大局。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逐步健全,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保证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在行政执法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比如,上下级执法部门执法权划分不够明确,造成重复执法、交叉执法、多头执法,执法力量分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严重。近几年来,违法征地、拆迁等引起的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信访和集体上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这大多与行政机关不严格依法办事有关。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有鉴于此,《纲要》规定要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首先要求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为了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国务院于1997年批准北京市宣武区首先开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目前已批准了82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2002年8月,国务院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授权各省级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截至目前,24个省、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批准了200多个城市开展这项工作。有些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事项,已由城市管理扩展到文化、旅游、矿山安全等领域。从总体上看,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较好地解决了多头执法、相互扯皮、执法扰民等问题。2003年,国务院又批准重庆、深圳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一些地方还开始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关键是要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贯彻落实《纲要》的一项重要举措,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7月印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各地方、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该意见的贯彻落实,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一通过一年多的努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基本理清了执法依据,修订、废止了一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执法依据,在一定程度上理顺了执法关系,被群众誉为厘清了行政机关的“权力清单”;明确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职权,撤销了一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执法主体,清理了大量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创新了评议考核机制,强化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通过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逐年下降,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今明两年,各地方、各部门将继续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贯彻落实《纲要》、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任务之一,进一步采取措施大力推动这项工作。
依法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是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决不是无差别的社会,更不是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随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呈现出多发性、多样性的状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不在于有无社会矛盾或者矛盾的大小,而在于能否及时发现社会矛盾,是否善于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政府负有第一位的责任。为此,《纲要》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各级政府按照《纲要》要求,积极探索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的新路子。2005年,国务院为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修订了《信访条例》,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该条例,大力加强信访工作,有效地化解了大量人民内部矛盾。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加强了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并正在抓紧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也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质量的新方法,有的建立了行政复议听证、案卷公开查阅和工作人员资格制度,有的开发了行政复议网上申请系统,方便人民群众及时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自1999年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50余万件,作出撤销、变更决定的8万多件,纠正了一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要求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要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结合起来,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及早发现矛盾,及时进行调处。《纲要》发布以来,各地方积极研究建立有效预防和化解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情况的矛盾与纠纷的新机制,制定了100多件有关规定,建立了案件处理情况周报、办理结果反馈等制度,有效地推进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对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产生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按照《纲要》要求和国务院的部署,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取得了重要进展。我相信,只要我们进一步加大力度,扎实工作,不断推进,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社会也将变得更加和谐。
实现社会和谐,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重点要在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行政执法、依法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上下工夫。
重和谐是中华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更加和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这反映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执政规律、执政能力和执政方略的新认识,为我们紧紧抓住和用好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同时也为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明了方向。
法治政府是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
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了一系列的精辟论述。这些论述集中到一点,就是只有实行“法治”,国家才能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党的十五大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这一治国方略载入宪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本质上在于维护和实现人民权利,而人民权利的维护和实现,有赖于政府权力的正当存在和依法行使。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键在于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只有建设法治政府,才能建成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坚持依法行政,应当成为政府执政为民、履行职责的基本准则。坚持依法行政,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于1999年7月召开了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并于同年11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就是要建设法治政府。随后,国务院制定并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正式以国务院文件形式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政府,就是严格按照法治原则运作的政府,就是把行政权力自觉限制在法定范围内、坚持依法办事的政府,就是把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作为归宿的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既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政府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关键构成要素,是实现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前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本在发展,关键在法治。在各项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必须大力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切实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政府承担着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现社会和谐,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重点要在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行政执法、依法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上下工夫。
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是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
法治首先是指“良法之治”。按照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法治包含两重涵义:一是法律得到普遍遵守,二是大家所遵守的应该是良好的法律。因此,高质量的法律是实行法治的基础和前提。
改革开放28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立法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比如,一些现行法律、法规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受到当时客观条件和认识水平的限制,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大都与立法质量还不够高有很大关系。鉴于此,《纲要》就如何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
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作为政府立法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都是也必须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归根到底,要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起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必须把是否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否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是否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和利益,是否做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否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作为衡量政府立法质量高低的标准。
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必须研究和把握规律。起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分配的力度,努力缩小不同区域、农村与城市、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差距。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促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要正确处理加强管理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律的关系,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功能,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自我规范。要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更加重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正确处理立足现实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对现实中合理的、符合改革方向的制度和措施要通过立法予以肯定,对那些不合理、不符合改革方向、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制度和措施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使政府立法不断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始终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必须坚持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近年来,国务院及其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严格按照立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力推进立法公开、不断扩大公众参与度,政府立法公开和公众参与已经成为普遍实践,贯穿从立项到起草的全过程。《纲要》发布以来,国务院法制办在报纸和网站上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多部行政法规草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一些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公布了数百件规章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许多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组织了上千次立法听证会、论证会,许多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还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立法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政府提出立法项目建议。许多地方和国务院部门开展了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后评估工作。通过改进工作方法, 创新工作机制,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显增强。
严格行政执法,是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不但要求具有良好的法律法规,而且要求法律法规得到正确执行。我国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所有行政法规、规章都是由政府负责执行的。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和经常性的管理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能否得到正确执行,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建设的成败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大局。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逐步健全,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保证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在行政执法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比如,上下级执法部门执法权划分不够明确,造成重复执法、交叉执法、多头执法,执法力量分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严重。近几年来,违法征地、拆迁等引起的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信访和集体上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这大多与行政机关不严格依法办事有关。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有鉴于此,《纲要》规定要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首先要求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为了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国务院于1997年批准北京市宣武区首先开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目前已批准了82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2002年8月,国务院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授权各省级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截至目前,24个省、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批准了200多个城市开展这项工作。有些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事项,已由城市管理扩展到文化、旅游、矿山安全等领域。从总体上看,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较好地解决了多头执法、相互扯皮、执法扰民等问题。2003年,国务院又批准重庆、深圳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一些地方还开始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关键是要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贯彻落实《纲要》的一项重要举措,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7月印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各地方、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该意见的贯彻落实,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一通过一年多的努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基本理清了执法依据,修订、废止了一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执法依据,在一定程度上理顺了执法关系,被群众誉为厘清了行政机关的“权力清单”;明确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职权,撤销了一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执法主体,清理了大量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创新了评议考核机制,强化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通过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逐年下降,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今明两年,各地方、各部门将继续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贯彻落实《纲要》、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任务之一,进一步采取措施大力推动这项工作。
依法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是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决不是无差别的社会,更不是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随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呈现出多发性、多样性的状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不在于有无社会矛盾或者矛盾的大小,而在于能否及时发现社会矛盾,是否善于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政府负有第一位的责任。为此,《纲要》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各级政府按照《纲要》要求,积极探索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的新路子。2005年,国务院为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修订了《信访条例》,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该条例,大力加强信访工作,有效地化解了大量人民内部矛盾。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加强了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并正在抓紧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也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质量的新方法,有的建立了行政复议听证、案卷公开查阅和工作人员资格制度,有的开发了行政复议网上申请系统,方便人民群众及时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自1999年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50余万件,作出撤销、变更决定的8万多件,纠正了一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要求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要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结合起来,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及早发现矛盾,及时进行调处。《纲要》发布以来,各地方积极研究建立有效预防和化解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情况的矛盾与纠纷的新机制,制定了100多件有关规定,建立了案件处理情况周报、办理结果反馈等制度,有效地推进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对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产生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按照《纲要》要求和国务院的部署,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取得了重要进展。我相信,只要我们进一步加大力度,扎实工作,不断推进,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社会也将变得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