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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9日,北京某教育服务公司的财务人员和北京市门头沟法院的法官一起,到北京门头沟某投资公司查账,在法院的敦促下,北京门头沟某投资公司提供了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供北京某教育服务公司查阅。原来,这是一起股东权纠纷案件的强制执行程序。
北京门头沟某投资公司是1998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教育服务公司持有该公司25%的股东表决权。为了解该公司实收资本和经营情况,北京某教育服务公司多次要求查阅、复制自该公司成立至2007年的所有董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但均遭无理拒绝,后北京某教育服务公司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北京门头沟某投资公司提供1998年至2007年公司所有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判决生效后,北京门头沟某投资公司一直未提供公司资料供查询,北京某教育服务公司于2008年9月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才有了当年l。月9日这一幕。
北京某教育服务公司行使的就是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由窄变宽
随着现代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日渐分离,大多数股东实际上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使得股东在获得期待利益的过程中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其利益也必然陷入极大的风险中。这种情况对于在公司只占极少股权的小股东而言,尤为突出。因此,法律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为股东尤其是小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自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实施以来,股东知情权纠纷数量增长很快。
其实,修订前的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知情权,只不过仅限于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修订后的公司法第34条中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另外,公司法第98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但是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仅限于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并不包括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扩充,是具有实质意义的改变,是知情权走吓纸面、由虚到实的关键性一步。因为知隋权增加了一项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内容,就是平时听说的“查账权”。
帐薄知情权需要正当理由
虽然都属于财务方面,但对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与财务会计报告,法律的规定还是有一些差别。股东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查阅、复制,而对会计账簿只有查阅权无复制权。
同时,由于公司的会计账簿等文件往往记载着一定的商业秘密和商业隐私,不能无限制地公开等原因,公司法第34条还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作了一些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向公司递交书面的请求,并且向公司说明其目的合法性。如果公司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是,为限制公司动辄以股东目的不合法为借口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法律则又赋予了股东在此种情形下的救济权,即在公司拒绝查阅时,公司应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同时,如果股东认为拒绝查阅不当,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修改后国内首次司法确认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终审判决,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作出的。该案的判决对公司诉讼中如何保护小股东知情权具有一定示范作用。此后,类似的案件便层出不穷。但是正如前述指出,查阅财务账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的合理与否,最终往往要靠司法程序解决。
2008年初,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知情权案件中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未予支持,南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要求查阅的目的系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以确定其股权的价值及公司是否有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正常情况下,财务会计报告能明确反映公司财务变动情况,对此被告明确表示愿意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在法院释明知情权后,原告仍坚持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这与其查阅目的不一致,其请求的合理性值得怀疑。且原告系主动离开被告公司,并入股与被告公司有着相同经营范围且存在竞争的某电脑有限公司,出任法定代表人,虽然原告后来将某电脑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该公司另两名股东,并辞去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但该转股行为均在诉讼过程中完成,而某电脑有限公司的其余两名股东与原告存有亲属关系,原告还将商业用房无偿提供给天地电脑公司使用,鉴于此,被告公司怀疑原告查阅会计账簿会对被告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理由具有合理性。由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公司立即提供会计账薄供其查阅的诉讼请求,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可以看出,虽然股东的公司知情权是新公司法对股东权益保护的进一步措施,但公司知情权行使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是无任何限制的。
原始凭证知情权亟待明确
知情权包括查阅会计账簿这一点毫无争议,但是会计账簿是否包含原始会计凭证呢?就媒体报道,很多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得到允许,但是再进一步查阅原始凭证时,往往会遭到拒绝。
司法实践中,对原始凭证等用于制作会计账簿的各种会计文书是否可列入查阅范围,也存在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理由就是公司法第34条明确列举出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其中没有包括原始会计凭证,依照“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这一法律解释规则,原始会计凭证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查阅对象。有人还举出会计法的规定来支持这种观点。会计法第15条规定,“会计账薄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从这条规定看,会计账簿并不当然包括原始凭证。
但是也有人认为,股东知情权的核心之一就是股东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了解。尽管从理论上来说,公司的会计账簿是依照原始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而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就可以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财务状况,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公司做假账、隐瞒真实财务信息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果不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則公司完全可能拿出一份虚假的会计账簿来欺骗中小股东。如此,股东知情权将大打折扣,这就违背了立法者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很可能使新公司法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化为泡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宋毅法官认为,股东知情权的内容,最重要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因为只有公司的 财务账簿,包括记载公司实际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票据,才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2008年8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李先生等诉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股东知情权案中,判决被告提供会计账簿和原始会计凭证给原告查阅。2008年9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股东知情权案件。法院判决书判定查阅范围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未将原始会计凭证纳入。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出要对存在疑问的账目查看相关会计凭证,被执行人以判决书主文没有判明为由予以拒绝,执行法官突破了判决书主文的范围,将法律文书中说理部分内容运用到执行中,依据判决理由部分所述“原告如在查阅会计账簿时发生对账簿登载的内容存有重大疑问,被告则应出示相关的会计凭证供原告核对,以充分维护股东的知情权”,支持申请人查阅了相关会计凭证。
但是,实践中也有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麦某和何某是东莞市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但不参与公司经营。2008年2月底,麦某和何某向公司提交报告,要求查阅财务账册资料,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等,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理查账,其理由是公司未按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财务主管及财务人员擅自改变公司资金用途,公司开支未经二人签字确认等,该公司对此未作答复。麦某和何某遂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将财务账本提供给其查阅和审计。诉讼期间,某公司同意二人到公司财务部查阅公司账册资料,在查阅时,某公司只同意查阅总账和分账,而麦某和何某则要求进一步查阅会计凭证,双方无法协商。东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麦某与何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享有知情权,可查阅公司的财务账本等资料,公司对其查阅请求应该积极配合,对账本登载的内容存有重大疑问时,应出示相关的会计凭证等资料供核对。遂判决被告安排麦某、何某查阅公司的财务账本资料。被告公司不服,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中院二审认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是并未规定可以查阅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在内的会计凭证,原审的判决理由认为股东知情权的查阅对象包括会计凭证,突破了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显属不当,遂依法改判,限东莞市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安排麦某、何某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因此,有一些专家认为,从统一司法的角度出发,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尽早对此作出司法解释。
北京门头沟某投资公司是1998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教育服务公司持有该公司25%的股东表决权。为了解该公司实收资本和经营情况,北京某教育服务公司多次要求查阅、复制自该公司成立至2007年的所有董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但均遭无理拒绝,后北京某教育服务公司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北京门头沟某投资公司提供1998年至2007年公司所有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判决生效后,北京门头沟某投资公司一直未提供公司资料供查询,北京某教育服务公司于2008年9月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才有了当年l。月9日这一幕。
北京某教育服务公司行使的就是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由窄变宽
随着现代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日渐分离,大多数股东实际上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使得股东在获得期待利益的过程中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其利益也必然陷入极大的风险中。这种情况对于在公司只占极少股权的小股东而言,尤为突出。因此,法律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为股东尤其是小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自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实施以来,股东知情权纠纷数量增长很快。
其实,修订前的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知情权,只不过仅限于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修订后的公司法第34条中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另外,公司法第98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但是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仅限于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并不包括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扩充,是具有实质意义的改变,是知情权走吓纸面、由虚到实的关键性一步。因为知隋权增加了一项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内容,就是平时听说的“查账权”。
帐薄知情权需要正当理由
虽然都属于财务方面,但对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与财务会计报告,法律的规定还是有一些差别。股东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查阅、复制,而对会计账簿只有查阅权无复制权。
同时,由于公司的会计账簿等文件往往记载着一定的商业秘密和商业隐私,不能无限制地公开等原因,公司法第34条还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作了一些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向公司递交书面的请求,并且向公司说明其目的合法性。如果公司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是,为限制公司动辄以股东目的不合法为借口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法律则又赋予了股东在此种情形下的救济权,即在公司拒绝查阅时,公司应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同时,如果股东认为拒绝查阅不当,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修改后国内首次司法确认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终审判决,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作出的。该案的判决对公司诉讼中如何保护小股东知情权具有一定示范作用。此后,类似的案件便层出不穷。但是正如前述指出,查阅财务账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的合理与否,最终往往要靠司法程序解决。
2008年初,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知情权案件中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未予支持,南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要求查阅的目的系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以确定其股权的价值及公司是否有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正常情况下,财务会计报告能明确反映公司财务变动情况,对此被告明确表示愿意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在法院释明知情权后,原告仍坚持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这与其查阅目的不一致,其请求的合理性值得怀疑。且原告系主动离开被告公司,并入股与被告公司有着相同经营范围且存在竞争的某电脑有限公司,出任法定代表人,虽然原告后来将某电脑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该公司另两名股东,并辞去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但该转股行为均在诉讼过程中完成,而某电脑有限公司的其余两名股东与原告存有亲属关系,原告还将商业用房无偿提供给天地电脑公司使用,鉴于此,被告公司怀疑原告查阅会计账簿会对被告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理由具有合理性。由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公司立即提供会计账薄供其查阅的诉讼请求,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可以看出,虽然股东的公司知情权是新公司法对股东权益保护的进一步措施,但公司知情权行使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是无任何限制的。
原始凭证知情权亟待明确
知情权包括查阅会计账簿这一点毫无争议,但是会计账簿是否包含原始会计凭证呢?就媒体报道,很多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得到允许,但是再进一步查阅原始凭证时,往往会遭到拒绝。
司法实践中,对原始凭证等用于制作会计账簿的各种会计文书是否可列入查阅范围,也存在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理由就是公司法第34条明确列举出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其中没有包括原始会计凭证,依照“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这一法律解释规则,原始会计凭证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查阅对象。有人还举出会计法的规定来支持这种观点。会计法第15条规定,“会计账薄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从这条规定看,会计账簿并不当然包括原始凭证。
但是也有人认为,股东知情权的核心之一就是股东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了解。尽管从理论上来说,公司的会计账簿是依照原始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而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就可以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财务状况,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公司做假账、隐瞒真实财务信息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果不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則公司完全可能拿出一份虚假的会计账簿来欺骗中小股东。如此,股东知情权将大打折扣,这就违背了立法者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很可能使新公司法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化为泡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宋毅法官认为,股东知情权的内容,最重要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因为只有公司的 财务账簿,包括记载公司实际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票据,才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2008年8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李先生等诉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股东知情权案中,判决被告提供会计账簿和原始会计凭证给原告查阅。2008年9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股东知情权案件。法院判决书判定查阅范围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未将原始会计凭证纳入。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出要对存在疑问的账目查看相关会计凭证,被执行人以判决书主文没有判明为由予以拒绝,执行法官突破了判决书主文的范围,将法律文书中说理部分内容运用到执行中,依据判决理由部分所述“原告如在查阅会计账簿时发生对账簿登载的内容存有重大疑问,被告则应出示相关的会计凭证供原告核对,以充分维护股东的知情权”,支持申请人查阅了相关会计凭证。
但是,实践中也有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麦某和何某是东莞市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但不参与公司经营。2008年2月底,麦某和何某向公司提交报告,要求查阅财务账册资料,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等,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理查账,其理由是公司未按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财务主管及财务人员擅自改变公司资金用途,公司开支未经二人签字确认等,该公司对此未作答复。麦某和何某遂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将财务账本提供给其查阅和审计。诉讼期间,某公司同意二人到公司财务部查阅公司账册资料,在查阅时,某公司只同意查阅总账和分账,而麦某和何某则要求进一步查阅会计凭证,双方无法协商。东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麦某与何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享有知情权,可查阅公司的财务账本等资料,公司对其查阅请求应该积极配合,对账本登载的内容存有重大疑问时,应出示相关的会计凭证等资料供核对。遂判决被告安排麦某、何某查阅公司的财务账本资料。被告公司不服,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中院二审认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是并未规定可以查阅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在内的会计凭证,原审的判决理由认为股东知情权的查阅对象包括会计凭证,突破了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显属不当,遂依法改判,限东莞市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安排麦某、何某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因此,有一些专家认为,从统一司法的角度出发,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尽早对此作出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