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职学生“预就业”实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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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预就业”实习成为一种全新的实践教学方式。“预就业”实习一般是在学生离校的前一年,把毕业生组织到用人单位边顶岗实习、边完成毕业设计、边接受用人单位的考察。“预就业”实习解决了毕业生就业的盲目性、流动性问题,使学生更加了解企业,增长了知识和技能,同时“预就业”实习也节约了企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深受用人单位的欢迎。
  
  “预就业”实习学生的人身意外伤害状况
  
  “预就业”实习制度虽然具有各种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就是学生在“预就业”实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由于学生实践经验不足,操作技能生疏,某些学校及用人单位对学生缺少基本的安全教育和指导,导致学生在“预就业”实习过程中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这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也成为高职院校组织实习过程中最棘手的问题。
  
  现阶段对“预就业”实习期间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及法律依据
  
  对学生“预就业”实习目前没有专门的法规进行规范,没有处理学生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的明确依据,更没有对实习学生人身权益进行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
  相反,在现行法规或司法解释中,对实习学生人身权益保护不力的一些间接规定却比较多。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实习学生或者“预就业”实习学生被认定不具备劳动者的条件。既然不是劳动者,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的时候就无法像普通劳动者那样申请工伤认定,致使很多学生无法得到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就把在校学生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其次,各省、市出台的关于工伤方面的规定也把大学生实习排除在外,如吉林省的《关于处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就认为,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遭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再次,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出台了不利于学生意外伤害保护的规定,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对象。”这些法规、解释对“预就业”实习学生是相当不利的。因为实习学生的意外伤害如果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话,只能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进行处理,那么只要劳动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自己就要承担相应责任。而“预就业”实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多数情况下都是由于学生技能不过关、经验不足造成的,一旦把“预就业”实习学生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则意味着学生要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对学生十分不利,也十分不公。反之,意外伤害事故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则不管学生有无过错,即使学生违规操作,学生也可以得到全额的赔偿,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的保护一样。正由于这些不利的规定、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实习中受意外伤害的学生维权艰难。据调查,在实习过程中受到过不同程度伤害的学生,最终决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仅占13.9%,而86.1%都因种种原因放弃了自己的权利。①因此,现阶段对“预就业”实习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及司法实践都不能令人满意。各界也广泛呼吁要加强对实习学生人身权益的保护。
  
  “预就业”实习学生人身权益保护与意外伤害事故的防范
  
  保护“预就业”实习学生的人身权益,有效预防及处理意外伤害事故,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完善学生“预就业”实习立法我国应尽快制定大学生“预就业”实习条例,通过专门立法来规范“预就业”实习活动,如规定最低报酬标准、意外伤害赔偿、教育培训等各项内容。在“预就业”实习单独立法之前,可以采用以下措施:第一,由教育部出台规章,扩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学生“预就业”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事故参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这种方法较容易操作,但在实践中较难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有可能流于形式。第二,由教育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或司法部门协商,请求出台相关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以扩大《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鉴于“预就业”实习的特殊性,学生实习时间较长,至少半年甚至接近一年,学生完全与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一样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实习单位的生产业务,已经与一般劳动者无异,建议明确“预就业”实习的学生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这种方法需要多部门进行协调,程序较为复杂,但效果会比较好,有利于实施。当然,从长远看,随着“预就业”实习人数越来越多,对学生实习进行专门立法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强烈,立法部门应当顺应潮流,尽早出台相关法规,保护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实习期间学生人身意外伤害提供法律保护。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管理,提供政策支持首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职学生“预就业”实习的管理,建立科学的包括“预就业”实习教学计划安排、用人单位选择、实习过程指导、实习考核、实习安全防护、实习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在内的“预就业”实习管理体系。其次,主管部门应为高职学生的“预就业”实习提供政策支持,如为实习学生设立意外伤害保险,让学生在“预就业”实习过程中享有意外伤害保险的保护,如同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享有工伤保险保护一样,平等地尊重生命和健康。我国的部分地区,如武汉②、青岛③等已经制定了相关政策,强制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建立起实习学生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保障实习学生的人身权益。
  高职院校提高法律意识,保障学生及学校的合法权益高职院校应当在以下环节注意保障“预就业”实习学生的权益。第一,学校、实习学生、用人单位三方应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完善的实习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法律对实习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因此,学校应当与用人单位在实习协议中明确意外伤害责任分担原则。用人单位一般都要求仅对实习学生非因自身过错,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伤害负责,这与用人单位对正式劳动者承担的法定义务有天壤之别。如前文所述,工伤认定不考虑劳动者自身过错,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实习学生却要对自身的主观过错负责,这将导致学生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因为大多数情况,造成意外伤害的学生自身也有过错,一旦签订了这样的实习协议,用人单位很容易免责。很多高职院校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再加上现阶段寻找“预就业”实习单位时所处的弱势地位,往往被迫接受这样的条款,致使学生权益受到损害。鉴于学生在“预就业”实习期间主要由用人单位管理,建议高职院校在订立“预就业”实习协议时应当把握责任分担的底线,一定要主张“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由用人单位负责”。第二,一旦发生实习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应当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充分阐述学生“预就业”实习的特点,争取在司法实践中取得法院的支持,判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把实习阶段的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发生的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④从而充分保障了学生及学校的合法权益。
  高职院校应完善“预就业”实习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就业”实习制度首先,学校应设置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和协调实习学生的各项管理工作,加强实习管理的制度建设,如建立健全实习管理档案制度、建立实习管理教师巡回检查制度等;其次,学校应当建立用人单位评估体系,从用人单位的资本状况、人事管理制度、企业信用、生产安全等多方面对用人单位进行评估,选择规范的单位安排学生“预就业”实习。
  强化对学生进行技能及安全教育减少意外伤害事故需要切实加强岗前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这是用人单位与学校的共同责任。就学校而言,首先要建立一个持续而又系统的学生安全教育计划并坚持实施,对于特殊设备与有特殊安全要求的实习环境,还需要有针对性地增加相应的安全教育内容。其次,学生在进入企业顶岗实习前,学校应详细说明实习要求和纪律,使学生在实习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劳动安全规定,避免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带来自身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危险。对用人单位而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并根据需要推荐和安排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为学生实习提供安全的实习条件和环境。
  学生自身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学生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实习生应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从根本上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总之,随着“预就业”实习制度的大范围实施,对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迫切需要法律和政策的支持。为了构建和谐的实习关系,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尽快制定相关的实习法规;高职院校要加强“预就业”实习的制度建设和管理,提高法律意识;用人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为“预就业”实习学生提供应有的人身保护。当然,要从根本上减少意外伤害事故,还有赖于学生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对“预就业”实习学生多给予人文关怀,妥善处理“预就业”实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注释:
  ①卢国伟,常佰军:《大学生实习打工受伤遭遇维权尴尬》,《工人日报》2008年9月15日(第6版)
  ②邹永宁:《武汉中职生实习有意外伤害保险》,《中国教育报》2008年2月19日(第2版)
  ③《青岛实习生将有意外伤害保险》,见青岛开发区人才网http://www.qkhr.com/news/news.asp?id=5716
  ④《广大药厂事件》,《新京报》2005年12月25日(A10版)
  
  作者简介:
  朱建(1978—),男,江苏南通人,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社科部讲师,主要从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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