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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医疗纠纷中特别提出"技术过失"的概念与我国国情有关.由于我国疆域辽阔、人口众多、医疗卫生资源相对匮乏、医疗保障制度正在筹建以及各项卫生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早在1987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制订时,卫生部即于1988年<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提出"尚有因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的技术过失,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有所不同,在实践中有加以区别的必要",并由此划分了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办法>实施15年中,鉴定为医疗技术事故的远比鉴定为医疗责任事故的数量多,其中尤其多见于基层医疗机构,客观上制约了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发展.2002年国务院在修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将医疗事故的"过失"定义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结合我国国情,应当理解为主要指责任上的过失,因此目前医疗纠纷中已经没有医疗技术事故的概念.但根据国际民事法律领域的有关规则,技术过失所致的医疗损害也属于侵权行为法的一部分,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