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特点及中国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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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中国进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中国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也越加频繁。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遭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其中,欧盟是对中国发起反傾销诉讼最早,也是最多的世贸组织成员。但同时,欧盟也是中国双边贸易中的第一大贸易伙伴。2011年,中欧贸易额达5672亿美元,创造了历史新高。因此,认真研究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特点,并为我国政府和企业提出有益的建议意义重大。文章首先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分析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原因,从我国出口产业结构和对反倾销的认识上分析我国屡遭欧盟反倾销调查的原因,并重点从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替代国的选择等方面论述欧盟对华反倾销过程中的不公平性,最后结合前文的分析和现实状况为我国政府和企业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 欧盟 反倾销 不公平性 市场经济地位 替代国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特点及中国对策
  2011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居世界第二位,出口贸易规模居世界第一。中国是欧盟最大的贸易伙伴,与欧盟之间的反倾销摩擦也最为频繁:从1995年起至2011年,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数量总计143起。欧盟与中国之间的反倾销争端一直是经济贸易领域及相关学术界的研究热点。本文将对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特点及中国对策,从欧盟和中国的角度进行多方面的分析。
  1.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
  1.1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1.1.1欧盟对华采取反倾销调查的经济原因
  经济压力是欧盟对华采取反倾销调查的重要原因之一。举2004年至2009年的这6年为例:2004年5月1日,欧盟吸收了塞浦路斯、马耳他及8个中东欧成员国,新增成员国虽经济增长率较高,但由于其经济总量占欧盟总体比例较小,仍不足以解决欧盟经济增长缓慢的难题,因此2004年至2006年欧盟成员国平均GDP增长率一直徘徊在4.50%左右,没有明显增长。而扩大带来的经济压力就体现在了欧盟对华反倾销的诉讼数量上:由2003年的3件,增长到了2006年的12件。2007年1月1日,欧盟又吸纳了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两个东欧国家,同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受其影响,欧盟成员国平均GDP增长率由2007年的4.66%降至2009年的-5.63%,期间欧盟对华反倾销诉讼数量居高不下。
  而在国际上,中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崛起及欧盟对华贸易逆差的上升也给欧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使欧盟必须考虑采取措施保护其内部市场及产业,以应对来自中国出口商品的冲击。
  目前,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调管理下,世界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欧盟要想进行贸易保护,就必须寻求一些表面上不违背WTO贸易规则的手段。反倾销措施涉及的商品数量大,价值高,能有效的排斥进口,因此具有较好的保护作用,加之程序简便易行又不违反相关法规,是欧盟实行贸易保护的理想手段。因此,欧盟对华反倾销,实际上是欧盟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表现。
  1.1.2欧盟对华采取反倾销调查的政治原因
  欧盟自成立以来经过了6次扩大,现拥有27个成员国,5亿人口,每次扩大及之后的调整都显示了其建立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协调发展,更加一体化的“大欧洲”的决心。目前,欧盟的经济一体化已初见成效,但政治一体化仍有待于完善。
  2007年3月22日,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发表了《全球化时代的欧盟》一文,断言:“全球化时代,世界力量对比的平衡变化很快。中国和印度正在崛起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大国。”“在新的大国崛起的同时,新的政治挑战和新的安全威胁也出现了。”由此可以看出欧盟对中国崛起的态度:“新的政治挑战和新的安全威胁”。他还在文章中指出:“持续的成功首先取决于政治,而非经济。”“从政治上说,只关注扩大或加深一体化的政策不会将欧盟联系起来。”因此,密切关注中国的崛起,仔细计算与中国双边关系的得失,认真策划对于中国发展的应对策略是欧盟对华政治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欧盟与中国在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双方在贸易交往之中难免带有政治偏见,使得欧盟对中国商品快速、大量流入内部市场的现象十分警惕和敏感。由此可见,欧盟对华反倾销是欧盟对华政治策略中的一个重要手段。
  1.2中国屡遭欧盟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1.2.1出口产业结构不合理,出口商品质低价廉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陆地面积位居世界第三位,是个地大物博的国家。因此,中国在劳动力和自然资源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出口产品多为劳动密集型和自然资源型。2010年的统计结果显示,中国的贸易量仅次于美国和德国,居世界第三位;GDP已超过日本,居世界第二位。然而,尽管中国是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中国与发达国家之间在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上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中国几乎没有在高科技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这种长期的技术水平差距,使得发达国家牢牢占据了大部分高新科技产业生产链的前端,即产品的创新与研发。因此,发达国家更加擅长出口机械、电子产品、技术设备等资本密集的高科技型产品。相比之下,中国出口的商品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也相对偏低,这就造成了合理的低成本、低价格,容易受到反倾销调查。举出口商品的工业附加值为例:工业附加值,即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占总体价值的比例。实力强劲的发达国家如美国,这个比例能达到50%;日本作为亚洲唯一的发达国家,比例能达到40%左右;而中国只有25%。
  再者,这种低附加值的出口商品,也正是欧盟中发达程度较低的成员国所生产的产品,这也导致了中国商品在欧盟受到排挤。例如,2004年加入欧盟的立陶宛、罗马尼亚,2007年加入的保加利亚,工业上均以纺织业和食品加工业等轻工业为主,且由于资源限制和支柱企业的缺乏,经济发展缓慢,失业率较高。这些成员国的国内市场极易受到来自中国出口商品的冲击,因此往往会向欧盟寻求贸易政策上的保护。
  1.2.2政府和企业对反倾销认识不足,缺乏应诉经验
  投资、贸易和消费是拉动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自加入WTO以来,国际贸易为中国的经济增长做出了越来越大的贡献,越来越多的外贸经营权也随之下方。进出口业务中潜在的巨额利润吸引了众多企业加入这一行业,然而相较于剧增的进出口企业数量,中国政府的相关管理措施却并不完备。单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目光短浅、唯利是图,致使出现了哪个出口商品生产成本低、利润空间大,众多企业就一哄而上的局面。市场中产品之间的替代性越来越强,参与竞争的商家越来越多,这就进一步导致各方低价竞销,为欧盟对华反倾销提供了便利。   在法律方面,中国现有的关于反倾销的法律有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及《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和《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这几部律法虽已初步形成了中国反倾销法体系,但其中一些条款的覆盖范围和具体可操作性仍有待提升。同时,中国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往往不能做到积极应诉,而这种不作为所导致的后果十分严重:WTO反倾销规则规定,如果调查方不能及时答复主理机关所发出的调查问卷,或是不配合调查员的工作提供有效的证据,就达成了“缺席判决”的条件。此时,主理机关便可只依据控诉一方所提供的资料,即“可获得的最佳资料”做出判决,可想而知,这样的判决结果肯定是不利于调查方的。
  2.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特点
  2.1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2.1.1反倾销调查数量多
  自2001年中国加入WTO到2006年,欧盟对华反倾销诉讼案件的数量呈现出曲折递增的态势,2006年更是达到了12件之多,尽管随后有所下降,也一直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并再次出现上升趋势。
  2.1.2涉案范围广,打击力度加大
  不仅是调查数量的增加,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打击力度也进行了加大,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产品范围越来越广泛,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举两个具体的例子:2009年8月13日,欧盟委员会正式立案,对中国出口的铝合金轮毂发起反倾销调查,而中国企业2008年全年在欧盟成员国的销售收入高达1.38亿元。到了今年2月,欧盟对中国出口的陶瓷厨具、餐具发起了反倾销调查,而2011年的统计结果显示,涉案金额已超过了7亿美元。不到三年的时间里,涉案金额从1.38亿涨到7亿,翻了近5倍。
  2.2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不公平性
  2.2.1认定市场经济地位中的不公平
  非市场经济,或者称之为国家控制经济,是反倾销调查及计算倾销幅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尽管欧盟理事会早于1998年承认了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但同时也认为中国仍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时期,要求中国单个企业主动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及其个别待遇,并为此专门设定了五条判定标准。
  (1)欧盟认定中国为“转型经济国家”的不公平性。尽管在中国与欧盟的反倾销争端中,“非市场经济”这一概念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世界贸易组织却从未明确提出过这一概念,即使是在欧盟反倾销法中,也并未明确定义何为“非市场经济”,更不要说这一概念的判定标准。欧盟理事会在其第519/94号文件中列出了一份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国曾在1978年被列入到这份名单中。笔者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地位的判定应该综合考虑一个国家的国际地位,文化背景及发展历程,经济方面的现有国情和未来发展潜力,而不是只列出一份名单作为评判依据。
  此后,尽管欧盟理事会于1998年承认了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但中国并没有就此升格市场经济国家的行列,而是被欧盟判定为“转型经济国家”。這个认定体现了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第一个不公平性。中国早在1992年中共四大上就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目标,后来,中国商务部委托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对中国市场经济化程度进行考察,考虑了指标的国际可比性并对政府行为规范化、经济主体自由化、生产要素市场化等指标进行评判,结果显示,到2001年,中国市场经济化程度已达到69%,已超过了市场经济的临界水平60%。从2001年至今已超过10年,这10年间,中国的市场经济化改造从未停止过,试问,为何欧盟至今仍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
  (2)判定中国企业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过程的不公平性。欧盟设定的五条判定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是:A.公司在价格和成本,包括投入、人工、产出、投资上的决策并不受到国家干预,而是依据市场预示做出的;B.公司具有一套清晰的按照国际财务标准,并经由审计的基本财务记录;C.转制并没有对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资金状况造成极大的扭曲,尤其是在资产的折旧、易货贸易、债务偿还等问题上;D.涉案公司有保障企业商业经营的法律确定性,破产法和财产法适用于企业;E.汇率随市场汇率的变化而变化。欧盟委员会会重点考察前三条,即非市场经济因素是否影响到了企业的改制、土地的租赁或是银行贷款等方面。
  举例分析第一条:市场供求是否能决定价格、成本、投入等,取决于企业在制定商业策略时是否受到国家干预或政府限制。根据欧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企业的性质(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企业是否具有国家投资,企业中国有股份的占比都是衡量企业是否独立经营的标准。然而,鉴于中国特殊的发展历程,国家控有大部分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权才是符合中国现有国情和未来发展的套路。中国开始改革开放至今不过30余年,即使已经在对上市公司的股权和治理结构的改造上取得了一定成就,这些改造也远未达到成熟阶段。即使是发达国家的某些企业也未必能符合上述五条苛刻的标准,更不要提发展中国家中国的企业。举2007年至2011年8月的反倾销案件为例,21起案件中涉案的成百上千家企业里,最终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成功的只有区区5家。
  2.2.2选择替代国及正常价值计算过程中的不公平
  在法律上,判定是否构成倾销的三个标准之一,便是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鉴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欧盟在计算来自中国的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时,采用了“替代国制度”,即在计算过程中引用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相关数据,而这个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替代国。由此可以看出,替代国的选择对于判定一个国家的出口商品是否触犯了反倾销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然而,欧盟却并没有给出具体而严格的选择替代国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标准。一个国家生产某种商品的过程中所使用的生产方法、原材料来源及价格,这种商品在国内市场上的供求状况,以及这个国家出口至欧盟的这种商品的数量等等都是欧盟在选择替代国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但相关机构在选择这些因素并规定其标准时却是可以根据具体案例不同进行变化的,实践中也就带有了强烈的随意性。这种制度给予了欧盟在反倾销争端中极大的优势,体现出了欧盟对华反倾销中的第二个不公平性。例如2010年发生的6起欧盟对华反倾销诉讼案,全部选用了美国作为替代国,而我国主要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劳动力成本不足美国的二十分之一,显然,这样的选择具有明显的歧视性。   即使替代国是明确的,欧盟委员会却并不透露用于计算正常价值的替代国的基础数据及计算过程,这就使得中国企业完全丧失了进行主动合理辩诉的机会,只能被动接受反倾销制裁。随后,如果企业没有成功地申请到“市场经济地位”或是“分别裁决”的待遇,就会受到欧盟“一国一税”的压迫。所谓的“一国一税”,是指欧委会使用应诉和非应诉公司共同平均所得出的价格作为出口价格去与正常价格进行比较,得出统一的倾销幅度,再进一步征收适用于所有中国企业的反倾销税。这样不管中国企业应诉与否,结果都不会改变,从而大大降低了中国企业的应诉的积极性。
  2.2.3实施调查过程中的不公平
  按照欧委会规定,如不满已选定的替代国,应诉企业及相关利益方可以在自立案起的十日内提出异议。对于中国的应诉企业来说,在十天的时间内既要搜集相关证据来推翻原有的替代国,又要进行精密而庞大的计算来寻找对己方来说合理而有利的新替代国,理论上来说是不可能完成的,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接受欧盟的提议。一旦立案,欧盟将对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和调查问卷及其答卷分别做出有限调查和全面调查,时限为两个月。问题是,申请表中提出的问题十分广泛,企业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准备所需要的数据、说辞等,而到了欧盟相关官员进行实地调查时,他们所提出的具体问题与申请表中的问题又少有联系,对企业来说难以预测。因此,中国企业在配合欧盟反倾销调查的过程中,往往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资金与时间,甚至不得不中断正常营业。在欧盟对温州打火机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核查时,带走了重达15公斤的凭证复印件,应诉企业的辛苦付出由此可见。然而,即使中国企业积极配合欧盟的相关调查工作,努力争取合理待遇,結果也往往不尽人意。无论是欧盟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诉讼的数量,还是在进行调查后胜诉,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几率,都超过了欧盟对待其他国家的正常水平,因而带有了强烈的暗示性,鼓励了更多欧盟企业对中国的出口商品发起反倾销诉讼。
  3. 中国针对欧盟反倾销的对策
  3.1中国政府应采取的政策
  3.1.1积极争取完全经济市场地位
  中国有超过13亿的人口,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因此,也可以说的上是世界上最大的市场。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是向世界开放了中国国内这个巨大的市场。十一年来,中国抓住了加入世贸组织所带来的机遇,同时也为世贸组织做出了不少的贡献。撇开中国庞大的出口额不谈,中国每年的进口额也相当可观,从2001年至2010年,中国进口年增速达到了20%左右。作为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中国在国际上的政治地位也在快速地提升。因此,笔者认为,中国政府应当在中国国际地位提高的同时,注重提升中国在世贸组织内部的地位,争取相关合理权益。中国在与欧盟的反倾销争端中频频失利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地位。要想改变这一现状,就要有效地利用中国世贸组织成员国这一身份。第一步,在解决与欧盟反倾销的争端时,要引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来争取陈述己方意见的机会,阻止对方歧视性措施以保护正当权益。第二步,在世贸组织反倾销法的修改与完善中积极发挥成员国的话语权,引导其健康发展和公平实施。第三步,搜集相关真实数据,积极同其他成员国建立友好关系,利用成员国身份要求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进行评定。
  3.1.2发挥政府监管作用,设立专门机制
  如果没有政府从中宏观调控,单个企业有时难免被利益驱使,做出违反市场规范的低价竞销行为。中国政府应严格贯彻落实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关于处罚低价出口竞销的暂行规定》,并赋予海关适当的监管权力,对出口商品的数量、质量及价格进行严格监控。同时,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鼓励出口公司遵守相关法规,并调整出口优惠政策,两方面共同进行正面约束。
  在反倾销的预警和应诉上,也要有效地使用一国政府在人力、物力、资金与信息获取等方面的能力。设立专门机构来收集欧盟对外反倾销的最新动态,并结合海关方面的反馈信息及时为中国国内相关企业做出预警。聘请专业人员分析收集到的信息以及过去的反倾销案例,总结经验教训,为企业提供指引。在反倾销的应诉上,即使是企业联合应诉,所需费用也过于庞大。政府不妨建立设立反倾销专用基金,为应诉企业提供资助,同时也鼓励了企业应诉积极性。
  3.1.3优化中国出口行业结构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货物贸易出口国,有“世界工厂”之美誉。但利用劳动密集型产品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价格低的特点迅速占领国际市场毕竟不是长久之道,十分容易遭受反倾销诉讼。要想进一步提升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和竞争力,在严格监控质量与价格同时,必须提升出口商品中的技术含量。但是前面也已提到,由于长期的科技技术水平差距,中国要想争夺生产链前端的位置并不容易。提升国家整体的科技水平是根本,也是耗时最长的步骤。笔者认为,首先要鼓励企业的自主创新,加强行业内部各企业的技术合作与信息交流。为此,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奖励机制,为实践性强,发展空间大的企业自主创新提供物质和精神奖励。
  3.2中国企业应采取的政策
  3.2.1规范自身生产和经营行为,提升法律意识
  经营范围里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应积极学习世贸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自身生产和经营行为。
  规范产品的质量和价格,不能只靠国家宏观手段监管,企业自身也要认识清楚,一旦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是采取恶性低价竞争策略,带来的财产和名誉上的双重损失要远大于所获取的利益。在这点上,企业不仅要有长远的目光,还要积极利用反倾销的“公共利益”原则。欧盟在进行公共利益调查时,不仅要考虑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还要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国内相关利益方的影响。其中,相关利益方中就包括了欧盟进口商及最终消费团体。如果企业能在提高产品质量同时维持较高的性价比,并采用适当的营销策略,如产品创新战略、差异化战略等,就可以在“公共利益”原则中“符合欧盟利益”这一点上对欧盟的反倾销调查进行回击。
  3.2.2事前提早准备,事后积极应诉   (1)企业事先应做好相应准备。即使政府能够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也不能做到事事考虑到单个企业的某些特殊情况。因此,企业首先要建立一套欧盟所要求的,符合國际财务标准,并经由审计的基本财务记录,清晰记录企业的经济活动。其次,利用政府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找出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频繁考察的项目或是使用的数据,并对这些项目和数据进行重点分析和计算,一旦遭遇反倾销调查,即可节省大量时间,从而提高了胜诉概论。再者,企业也要培养或是聘请专业的应诉人才,若是仓促应诉之下临时聘用律师,合作效率低不说,也难保其没有异心。
  (2)企业应积极应诉,加强行业内联合。争取到市场经济地位或是分别裁决待遇是重中之重,在这点上企业要积极与行业相关组织及政府专设机制合作。欧盟实行的“一国一税”政策,实际上是针对了某一行业,因此处于同一行业的企业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厉害关系,容易合作。当然,行业内部的相关组织也要注意协调控制,防止个别企业搭便车的行为。归根结底,企业积极应诉才是最关键的解决之道。撇开难以申请成功的市场经济地位不谈,分别裁决待遇一样可以挽回企业的部分损失。举2010年的瓷砖反倾销案为例,终裁结果反倾销税率为69.7%,与之相比,申请分别裁决待遇成功地企业所被征收的税率可低至26.3%,而这绝对不是个别状况。
  结语
  欧盟对华反倾销可以说是欧盟内部的政治力量、经济问题与寻求保护的企业这三者共同作用的结果。本文只简单分析了其中的政治原因——“中国威胁论”和经济原因——国内外宏观经济压力。欧盟对华反倾销最大的特点即其不公平性,在市场经济地位、替代国选择、正常价值计算等方面的不公正、不透明正是欧盟对华反倾销高成功率的重要原因。中国政府、相关行业组织及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联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来应对欧盟对华的反倾销打击。
  参考文献:
  [1] 赵晓霞:“欧盟对华反倾销不公平性的研究”,《经济问题》,2004年第10期.
  [2] 杨仕辉:“反倾销的国际比较、博弈与我国对策研究”,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3] 冯巨章:“中国反倾销应诉率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经济评论》2006年第5期.
  [4] 成坤:“解析欧盟对华反倾销‘分别待遇’制度”,《WTO经济导刊》,2006年第12期.
  (作者单位:日照市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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