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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管府制是隋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开皇、仁寿中,适应着南、北两地区的统一局面,总管府制得以全面推行。总数达36个的总管府分别统辖若干个州级行政区,成为地方上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能是既管民事,又理军政,属于地方集权的管理模式。总管兼任驻在州的剌史之职,并以驻在州的全名作为该总管府的专名,此乃隋时这种地方行政制度的显明特征。隋朝总管府制废止于大业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