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基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理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股东有权获得公司的费用补偿。补偿的对象不仅是胜诉股东,还应包括特定条件下的败诉股东。胜诉股东因诉讼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在公司因诉讼所获收益限度内获得全额补偿,败诉股东在特定条件下亦可就其因诉讼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用获得公司的补偿,其他合理费用则由法院酌情判断。我国公司法应明确规定原告股东有权获得公司的费用补偿,但不宜确立股东直接受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