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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保障《节能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