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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汇票主要在汇票要式性、汇票议付行地位、汇票无条件付款和汇票背书签章规则等方面与UCP600存在冲突。跟单信用证汇票在国内立法与国际惯例的法律适用上遭遇无法协调的困境。通过票据基础理论和国际惯例的分析,跟单信用证汇票不仅符合汇票要式性规定,议付行具有汇票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而且其实质上仍为无条件付款汇票,这就为跟单信用证汇票适用我国《票据法》的疑难问题提供了解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