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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外资设立企业的审查批准制度仍可适用。但审查的条件要从现行法律规定的多项逐步减少,以符合WTO的基本原则和实现对现有成员国外资来中国的开放市场的承诺。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还应该在取消给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进一步简化外资设立企业的审批和登记环节、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经营特许项目的审批适用同一标准和主管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的企业数量有所控制的应当公开告示、健全行业协会逐步取代政府协调本行业内设立新企业的制度等方面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