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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刑法吸收了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来.该罪名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其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就更为明显.本文试图深刻的论证本罪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并驳斥了它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的理论,从实际出发论证了举证责任的履行,最后提出了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