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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法自实施以来,人们对其的态度褒贬不一,但是关于行政诉讼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大家却基本持认同态度。本文通过对行政诉讼的功能入手,细致描述了行政诉讼的功能及存在的弊端,提出关于进一步改进行政诉讼法的建议并针对我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草案进行简要的分析,并在文章最后提出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诉讼;功能;有限性
行政诉讼的功能究竟为何,对于行政诉讼法而言,处于提纲挈领的位置。了解行政诉讼法的功能是什么,从而把握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及其功能的定位,对于进一步解释、适用行政诉讼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行政诉讼的功能
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功能,各国立法不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表明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何在,但是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否等同于行政诉讼的功能,学界存在争议。关于行政诉讼的目的学界主要将其分为解决纠纷说(一元说)、解决纠纷和权利救济说(二元说)以及解决纠纷、权利救济和监督行政说(三元说)。个人认为,三元说较为全面的阐释了行政诉讼的功能。
1.解决纠纷功能
行政诉讼制度首先是一种诉讼制度,是其内容为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制度,所以,行政诉讼的首要功能也是必不可少的功能就是解决纠纷的功能。
2.监督功能
在行政诉讼的审判中,其核心问题就是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可以说整场诉讼都是围绕这一点而展开的,有时甚至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更加重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监督,这就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监督功能。
3.救济功能
行政诉讼,正如前文所述,是人们口中常说的“民告官”之诉。通过文字,我们可以得出这场诉讼之间的当事人地位并不平等。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某些不法机关侵害、保障人权,行政诉讼应运而生。
二、行政诉讼功能的有限性
在介绍行政诉讼功能的有限性之前,我们需要在注意的是我国行政诉讼采取职权主义模式,行政诉讼功能定位为以客观诉讼为主、主观诉讼为辅。
1.过分强调监督功能
强调行政诉讼中法院的监督作用本身并无可厚非,但是鉴于我国目前司法权弱于行政权,司法财政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的境况时,法院究竟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个人认为,过分强调法院的监督作用本身就是一种不合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有多种,人民法院的任务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客观的审判,听取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将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责任全部交由人民法院的话,人民法院的负担未免过重,反而不利于行政行为的监督。
2.诉讼范围受限
我国行政诉讼范围仅接受由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排除了内部行政行为、國家行为以及抽象行政行为等,这就大大限制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诉范围。虽然最新的行政诉讼法草案中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对于原告资格的限制以及由行政机关人员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定性的问题还存在争议。因而,行政诉讼的范围还是存在限制条件的。
3.救济功能难以实现
行政诉讼调整的并非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双方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地位也并不一致。对此,有些学者认为只有承认行政诉讼双方之间的不平等,才能在立法上给予公民更多的保护。个人认为,承认公民与行政机关存在地位上的差别在短期内确实能做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功能,但是,长久以往不曾改变的话,公民就会一直处于劣势地位,其权利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三、行政诉讼的相关建议
1.准确定位行政诉判关系
行政诉讼虽然也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但是行政诉讼也存在维持判决等表现为行政诉判关系不一致的类似情形。行政诉讼和行政判决之间究竟能否存在不一致,本人认为这是不被允许的。因为,诉讼就是因当事人的诉求而进行的,若诉讼与判决并不一致,这是忽视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表现。
2.保护原告诉权
我们已经承认在在行政诉讼中原被告之间的地位存在不平等,为了更好地保护原告的权益,应在尊重原告诉求的基础上对判决的方式进行部分修改。在行政诉讼中的判决方式主要是维持、撤销、变更、确认和驳回原告诉求的判决。在这之中,确认判决的地位较为尴尬。既然已然违法,已然侵犯到了原告的权益,仅仅是通过行政赔偿的手段并不能使原告得到应有的补偿。此时,确认违法的判决形式个人认为可以删除。
3.确保法院的独立性
行政诉讼,是由法院对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但是法院本身不独立,受制于当地政府,获得公正审判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难乎其难。因此,确保法院的独立性是完善行政诉讼的前提,跨区域审理虽能解决部分争议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但是对于绝大多数案件的解决还是存在不足的,将法院的财政划由省级政府管理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行政诉讼的功能包括解决纠纷、监督以及救济这三个功能,在实践中大多强调监督功能,注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导致行政诉讼在实践中出现较多矛盾。要解决这些矛盾还需不断地改进立法,同时,对待官民之间地位的看法也有待改进。既然我们国家强调一切权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话,最根本的一点就必须改正。
关键词:行政诉讼;功能;有限性
行政诉讼的功能究竟为何,对于行政诉讼法而言,处于提纲挈领的位置。了解行政诉讼法的功能是什么,从而把握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及其功能的定位,对于进一步解释、适用行政诉讼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行政诉讼的功能
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功能,各国立法不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表明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何在,但是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否等同于行政诉讼的功能,学界存在争议。关于行政诉讼的目的学界主要将其分为解决纠纷说(一元说)、解决纠纷和权利救济说(二元说)以及解决纠纷、权利救济和监督行政说(三元说)。个人认为,三元说较为全面的阐释了行政诉讼的功能。
1.解决纠纷功能
行政诉讼制度首先是一种诉讼制度,是其内容为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制度,所以,行政诉讼的首要功能也是必不可少的功能就是解决纠纷的功能。
2.监督功能
在行政诉讼的审判中,其核心问题就是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可以说整场诉讼都是围绕这一点而展开的,有时甚至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更加重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监督,这就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监督功能。
3.救济功能
行政诉讼,正如前文所述,是人们口中常说的“民告官”之诉。通过文字,我们可以得出这场诉讼之间的当事人地位并不平等。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某些不法机关侵害、保障人权,行政诉讼应运而生。
二、行政诉讼功能的有限性
在介绍行政诉讼功能的有限性之前,我们需要在注意的是我国行政诉讼采取职权主义模式,行政诉讼功能定位为以客观诉讼为主、主观诉讼为辅。
1.过分强调监督功能
强调行政诉讼中法院的监督作用本身并无可厚非,但是鉴于我国目前司法权弱于行政权,司法财政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的境况时,法院究竟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个人认为,过分强调法院的监督作用本身就是一种不合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有多种,人民法院的任务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客观的审判,听取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将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责任全部交由人民法院的话,人民法院的负担未免过重,反而不利于行政行为的监督。
2.诉讼范围受限
我国行政诉讼范围仅接受由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排除了内部行政行为、國家行为以及抽象行政行为等,这就大大限制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诉范围。虽然最新的行政诉讼法草案中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对于原告资格的限制以及由行政机关人员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定性的问题还存在争议。因而,行政诉讼的范围还是存在限制条件的。
3.救济功能难以实现
行政诉讼调整的并非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双方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地位也并不一致。对此,有些学者认为只有承认行政诉讼双方之间的不平等,才能在立法上给予公民更多的保护。个人认为,承认公民与行政机关存在地位上的差别在短期内确实能做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功能,但是,长久以往不曾改变的话,公民就会一直处于劣势地位,其权利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三、行政诉讼的相关建议
1.准确定位行政诉判关系
行政诉讼虽然也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但是行政诉讼也存在维持判决等表现为行政诉判关系不一致的类似情形。行政诉讼和行政判决之间究竟能否存在不一致,本人认为这是不被允许的。因为,诉讼就是因当事人的诉求而进行的,若诉讼与判决并不一致,这是忽视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表现。
2.保护原告诉权
我们已经承认在在行政诉讼中原被告之间的地位存在不平等,为了更好地保护原告的权益,应在尊重原告诉求的基础上对判决的方式进行部分修改。在行政诉讼中的判决方式主要是维持、撤销、变更、确认和驳回原告诉求的判决。在这之中,确认判决的地位较为尴尬。既然已然违法,已然侵犯到了原告的权益,仅仅是通过行政赔偿的手段并不能使原告得到应有的补偿。此时,确认违法的判决形式个人认为可以删除。
3.确保法院的独立性
行政诉讼,是由法院对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但是法院本身不独立,受制于当地政府,获得公正审判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难乎其难。因此,确保法院的独立性是完善行政诉讼的前提,跨区域审理虽能解决部分争议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但是对于绝大多数案件的解决还是存在不足的,将法院的财政划由省级政府管理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行政诉讼的功能包括解决纠纷、监督以及救济这三个功能,在实践中大多强调监督功能,注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导致行政诉讼在实践中出现较多矛盾。要解决这些矛盾还需不断地改进立法,同时,对待官民之间地位的看法也有待改进。既然我们国家强调一切权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话,最根本的一点就必须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