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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工程已经发展成为国民产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要对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先是介绍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相关内容与要求,然后重点分析、讨论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若干问题,旨在促进我国建筑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1]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中图分类号:TU76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绝大多数是以《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和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为基础,并展开进一步的修订而形成的,且绝大部分于2002年开始颁布实施。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的规范,该规范将原质量验评标准同施工验收规范进行了有机的结合,标准依据从而实现了规范化、具体化。验收标准通过验收规范的具体操作而得以实现,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科学性。另外,新的验收规范做到了与时俱进,结合了近年来出现的新工艺、新的施工方法,对自身进行了大量内容的补充,从而不断缩小了规范与现实施工的差距。对新规范给予肯定的同时,也不可忽略其中的一些不足。本文将从设计余量、缺陷工程加固处理后的验收、语言的准确理解和掌握、对于“缺陷”的理解与处理等几个角度展开分析与探讨,找出新规范的不足,促进新规范的进一步的完善。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形成
建筑工程的建设是依靠施工完成,施工是指根据相关设计文件及设计图纸,在施工场地上开展的一系列建造活动,简而言之就是根据施工图纸完成建筑实体的构建。从某种角度分析,建筑工程的实体质量取决于建筑工程的施工。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每个工种、每个层次、每个工序的操作都有可能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造成重大的影响。所以,控制建筑工程的实体质量要从控制施工质量的角度入手。[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建筑工程质量控制中的一个最关键的部分,包括层次中间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这两个方面的验收,一个属于过程把关,另一个属于终端控制,二者结合可以很好地完成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从而保证工程的使用功能满足设计标准和实际需要,进而体现出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过程中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内容:一、应按照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及相应专业验收规范来开展验收工作;二、施工主体的自行检测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必要组成部分;三、建筑工程的施工应严格依据施工图纸及文件进行;四、验收工作小组应由各方负责人以及验收见证人共同组成且均具备相关的资格;五、对于隐蔽工程,则应该在隐蔽施工未进行前完成相关的验收工作;六、一般项目、主控制项目在质量验收过程中要有所区别、侧重;七、应该根据相关的规范做好建筑结构的安全检测。[3]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若干问题分析
3.1设计余量问题。
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指出:“经过检验,建筑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标准,但经过原设计单位精确核算,认为并不影响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情况,应予以验收。”通常情况下,规范标准在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方面给出了一个最低的限度,设计标准以这个最低限度为基础又有所提高,所以不能满足设计标准却又满足相应规范标准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二者并不矛盾。[4]
从上述验收规范不难看出,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标准时,吃设计余量是可以的,但前提条件是要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实际操作过程中,设计余量一般是基于以下几种情况才预留的,如不利载荷组合的出现、意外载荷的施加以及材料的匀质等,并不是考虑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标准而预留的。有些建筑工程一旦出现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标准的问题,第一个想到的办法便是吃设计余量,虽然这种情况在今后的建筑工程施工中还会出现,但国家标准验收规范中不应鼓励而且要给予一定的限制,防止这种情况的泛滥。
3.2缺陷工程加固处理后的验收问题
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指出:“经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虽然外观形态发生了改变但安全性和使用功能仍旧能够满足要求时,则可按照技术处理方案以及协商文件开展验收工作。”个人认为这条规定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因为部分问题工程,甚至是严重问题工程,常常通过加固处理的方法使自身达到基本的安全使用要求,工程质量也就可想而知了。国家验收规范中要制定一个最低限度,工程质量在这个限度之上则认为满足验收要求,工程质量在这个限度之下则认为不满足验收要求,对于那些不满足验收要求的情况也不给出具体的处理办法,这样做才是比较合理、可行的。[5]
3.3语言的准确理解和掌握问题
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偶尔也会出现语言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使得相关操作人员难以准确理解和掌握。“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满足安全使用”,上面两个描述不仅在文字上有所差别,而且在语意上也有所出入。第一句话的语意较为清楚,表达的意思是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二者都要得到满足;第二句的语意就有些模糊了,“满足安全使用”指的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还是仅指“满足安全使用”,两种可能性无法被快速、准确地理解。除此之外,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还提到“某些建筑工程存在永久性的缺陷,通过改变外形结构尺寸,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可以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依照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上述规范中对使用功能进行了主次的划分,但又没有明确指出哪些使用功能为主要使用功能,哪些使用功能为次要使用功能。如果规范中不对这个问题进行明确,那么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将主、次使用功能颠倒、错认也不是没有可能。再者,建筑工程本身即便存在主、次使用功能,如“非迫不得已”,最好不要保主舍次。另外,规范的描述中还存在“满足”和“基本满足”的问题。规范在描述工程加固处理时,有这样一句“使之能保证其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安全使用”其实已经将标准降低了,那么“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无疑是在降低标准的基础上再降一步。一般情况下,人们习惯性地将“基本”这个词理解为差不多达到,至于差多少则没有一个清晰的界限,所以说这个词是较为含糊的,规范中最好能够弃之不用。[6]
3.4对于“缺陷”的理解与处理问题
建筑工程验收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对于“缺陷”这个术语的定义是有所差别的,但二者对于“不合格”的定义是一致的。在缺陷处理方法选择方面,二者也是不尽相同的。建筑工程验收规范对3种不同类型的缺陷给出了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一、对于一般缺陷,可以通过翻修或者更换器具的办法处理;二、对于严重缺陷,则必须要采取特殊的技术方案对其加固处理;三、对于更为严重缺陷,则需要采取推到重建的办法处理。有些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认为建筑工程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不应该有严重缺陷存在的,并给出了严重缺陷出现时具体的解决办法:施工单位针对严重缺陷的实际情况制定技术处理方案,然后交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并处理,最后对被处理部位进行重新的检测验收。这种处理办法和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对严重缺陷的处理是有區别的。[7]
4.结语
通常情况下,建筑工程的施工涉及方方面面,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建设过程。想要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相关的验收规范,离不开各方责任主体的密切协作、通力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保证居住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赢得长久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柴红波. 浅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影响因素和控制方法[J]. 民营科技, 2011,(02) .
[2]马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有效路径分析[J]. 科技资讯, 2011,(14) .
[3]陈利权.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验收探究[J]. 旅游纵览(行业版), 2011,(06) .
[4]付大国. 试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1,(25) .
[5]魏华洁,王岩.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验收探讨[J]. 科技致富向导, 2011,(20) .
[6]方超. 浅析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质量控制的研究[J]. 科技创新导报, 2012,(02) .
[7]李鲲. 浅析建筑工程中施工质量的验收[J]. 城市建设. 2010,(30) .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中图分类号:TU76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绝大多数是以《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和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为基础,并展开进一步的修订而形成的,且绝大部分于2002年开始颁布实施。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的规范,该规范将原质量验评标准同施工验收规范进行了有机的结合,标准依据从而实现了规范化、具体化。验收标准通过验收规范的具体操作而得以实现,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科学性。另外,新的验收规范做到了与时俱进,结合了近年来出现的新工艺、新的施工方法,对自身进行了大量内容的补充,从而不断缩小了规范与现实施工的差距。对新规范给予肯定的同时,也不可忽略其中的一些不足。本文将从设计余量、缺陷工程加固处理后的验收、语言的准确理解和掌握、对于“缺陷”的理解与处理等几个角度展开分析与探讨,找出新规范的不足,促进新规范的进一步的完善。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形成
建筑工程的建设是依靠施工完成,施工是指根据相关设计文件及设计图纸,在施工场地上开展的一系列建造活动,简而言之就是根据施工图纸完成建筑实体的构建。从某种角度分析,建筑工程的实体质量取决于建筑工程的施工。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每个工种、每个层次、每个工序的操作都有可能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造成重大的影响。所以,控制建筑工程的实体质量要从控制施工质量的角度入手。[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建筑工程质量控制中的一个最关键的部分,包括层次中间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这两个方面的验收,一个属于过程把关,另一个属于终端控制,二者结合可以很好地完成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从而保证工程的使用功能满足设计标准和实际需要,进而体现出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过程中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内容:一、应按照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及相应专业验收规范来开展验收工作;二、施工主体的自行检测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必要组成部分;三、建筑工程的施工应严格依据施工图纸及文件进行;四、验收工作小组应由各方负责人以及验收见证人共同组成且均具备相关的资格;五、对于隐蔽工程,则应该在隐蔽施工未进行前完成相关的验收工作;六、一般项目、主控制项目在质量验收过程中要有所区别、侧重;七、应该根据相关的规范做好建筑结构的安全检测。[3]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若干问题分析
3.1设计余量问题。
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指出:“经过检验,建筑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标准,但经过原设计单位精确核算,认为并不影响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情况,应予以验收。”通常情况下,规范标准在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方面给出了一个最低的限度,设计标准以这个最低限度为基础又有所提高,所以不能满足设计标准却又满足相应规范标准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二者并不矛盾。[4]
从上述验收规范不难看出,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标准时,吃设计余量是可以的,但前提条件是要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实际操作过程中,设计余量一般是基于以下几种情况才预留的,如不利载荷组合的出现、意外载荷的施加以及材料的匀质等,并不是考虑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标准而预留的。有些建筑工程一旦出现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标准的问题,第一个想到的办法便是吃设计余量,虽然这种情况在今后的建筑工程施工中还会出现,但国家标准验收规范中不应鼓励而且要给予一定的限制,防止这种情况的泛滥。
3.2缺陷工程加固处理后的验收问题
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指出:“经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虽然外观形态发生了改变但安全性和使用功能仍旧能够满足要求时,则可按照技术处理方案以及协商文件开展验收工作。”个人认为这条规定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因为部分问题工程,甚至是严重问题工程,常常通过加固处理的方法使自身达到基本的安全使用要求,工程质量也就可想而知了。国家验收规范中要制定一个最低限度,工程质量在这个限度之上则认为满足验收要求,工程质量在这个限度之下则认为不满足验收要求,对于那些不满足验收要求的情况也不给出具体的处理办法,这样做才是比较合理、可行的。[5]
3.3语言的准确理解和掌握问题
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偶尔也会出现语言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使得相关操作人员难以准确理解和掌握。“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满足安全使用”,上面两个描述不仅在文字上有所差别,而且在语意上也有所出入。第一句话的语意较为清楚,表达的意思是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二者都要得到满足;第二句的语意就有些模糊了,“满足安全使用”指的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还是仅指“满足安全使用”,两种可能性无法被快速、准确地理解。除此之外,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还提到“某些建筑工程存在永久性的缺陷,通过改变外形结构尺寸,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可以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依照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上述规范中对使用功能进行了主次的划分,但又没有明确指出哪些使用功能为主要使用功能,哪些使用功能为次要使用功能。如果规范中不对这个问题进行明确,那么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将主、次使用功能颠倒、错认也不是没有可能。再者,建筑工程本身即便存在主、次使用功能,如“非迫不得已”,最好不要保主舍次。另外,规范的描述中还存在“满足”和“基本满足”的问题。规范在描述工程加固处理时,有这样一句“使之能保证其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安全使用”其实已经将标准降低了,那么“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无疑是在降低标准的基础上再降一步。一般情况下,人们习惯性地将“基本”这个词理解为差不多达到,至于差多少则没有一个清晰的界限,所以说这个词是较为含糊的,规范中最好能够弃之不用。[6]
3.4对于“缺陷”的理解与处理问题
建筑工程验收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对于“缺陷”这个术语的定义是有所差别的,但二者对于“不合格”的定义是一致的。在缺陷处理方法选择方面,二者也是不尽相同的。建筑工程验收规范对3种不同类型的缺陷给出了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一、对于一般缺陷,可以通过翻修或者更换器具的办法处理;二、对于严重缺陷,则必须要采取特殊的技术方案对其加固处理;三、对于更为严重缺陷,则需要采取推到重建的办法处理。有些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认为建筑工程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不应该有严重缺陷存在的,并给出了严重缺陷出现时具体的解决办法:施工单位针对严重缺陷的实际情况制定技术处理方案,然后交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并处理,最后对被处理部位进行重新的检测验收。这种处理办法和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对严重缺陷的处理是有區别的。[7]
4.结语
通常情况下,建筑工程的施工涉及方方面面,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建设过程。想要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相关的验收规范,离不开各方责任主体的密切协作、通力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保证居住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赢得长久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柴红波. 浅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影响因素和控制方法[J]. 民营科技, 2011,(02) .
[2]马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有效路径分析[J]. 科技资讯, 2011,(14) .
[3]陈利权.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验收探究[J]. 旅游纵览(行业版), 2011,(06) .
[4]付大国. 试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1,(25) .
[5]魏华洁,王岩.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验收探讨[J]. 科技致富向导, 2011,(20) .
[6]方超. 浅析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质量控制的研究[J]. 科技创新导报, 2012,(02) .
[7]李鲲. 浅析建筑工程中施工质量的验收[J]. 城市建设. 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