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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刘珍珍在车祸中被一部拖拉机撞成重伤,面对行政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母亲张春艳无奈将逃逸的肇事司机告上法庭。由于肇事者使用的是假身份证,法庭审理进入僵局。在律师的建议下,张春艳向法官递交了状
告农机局的行政诉讼状……
车祸发生后,肇事者弃车逃逸;虽目击证人证明所弃车辆即肇事车,农机监理部门却对受害者请求合法扣车的要求置之不理,肇事者重新潜回事故现场将车偷偷开走并变卖,之后再度“失踪”。索赔无望,受害者一纸诉状将农机局告上法庭,要求农机局赔偿因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失。法律是否支持受害者的请求?
肇事逃逸,请求扣车遭拒
今年35岁的张春艳家住湖南省新晃县的一个偏僻小镇。由于常年多病,家庭负债累累。为改变家庭经济状况,丈夫到广东打工。三年前,张春艳的丈夫在一次工伤事故中不幸死亡。丈夫去世后,张春艳只得与独生女儿刘珍珍相依为命。
2006年9月18日下午,在中学读初一的刘珍珍放学回家途经离家还有几公里远的打砂场路段时,突然一辆拖拉机像脱缰的野马般猛地向刘珍珍扑来,刘珍珍躲避不及被撞倒在地,当场昏倒在血泊中。拖拉机驾驶员见势不妙,急忙驾车朝前逃跑。打砂场当时还有几位当地的民工在场,见状,他们一边安排人将刘珍珍背到附近的医院进行抢救,一边找人给刘珍珍的妈妈张春艳报信,另外三人在村民刘再兴的带领下,骑着自行车追赶逃跑的肇事拖拉机。肇事者宋军情急之下,将车熄火停在路中,随后跳下车慌不择路地逃向路旁的树林深处。
宋军以为可以一走了之,后面赶上来的刘再兴等三人却看清了肇事者正是三年前从江西过来打工的宋军。当初宋军从江西老家过来打工时身无分文,后来在附近的水泥厂打了两年时间的工后,才挣下了一笔钱。前不久,他刚从别人手上买了这辆没有手续和牌照的二手拖拉机。为了逃避缴纳规费,宋军买车后没有对车辆办理任何手续,这部拖拉机村民们再熟悉不过了。
留下两个人负责看护车辆,刘再兴返回去找到张春艳,两人匆忙看望了住进医院的刘珍珍,又紧急赶往县农机局的监理部门报案,要求农机局派员扣押肇事车辆及寻找肇事者宋军。
农机局马上派了两名农机监理员来到事故现场。出人意料的是,两人商量了一阵,居然说:“你说扣车就扣车吗?现在虽然有车在这里,但你凭什么证实它就是肇事车辆?如果扣错了谁负责?”尽管刘再兴等人出来作证说这车是他们通过追赶后,肇事者迫于无奈才跳车逃跑的。而且肇事者就是江西过来的打工仔宋军。两位工作人员却反复强调肇事者不在现场及肇事车辆不明为由拒绝扣车。做了简单的记录后,两人扬长而去。
再弃职责,车辆被卖人亦失踪
见农机监理工作人员对扣车的要求置之不理,张春艳非常着急。刘再兴于是一边劝说张春艳马上赶到医院照顾女儿,一边决定自己回村后请一辆拖拉机来将肇事的车辆拉到村里,由村民轮流看管。
就当刘再兴等人好不容易请来拖拉机赶到肇事现场时,大伙不禁大吃一惊:刚才还好好停在这里的肇事拖拉机居然不翼而飞!刘再兴叫上一位村民陪同张春艳再次赶到县农机局,向他们反映了拖拉机离奇失踪之事,张春艳再次请求局里派员到各公路口堵截失踪的拖拉机。仍是刚才受理这起事件的两位工作人员却认为,现在人、车都不见了踪影,更没有调查的意义,何况现在拖拉机的失踪到底是小偷偷走还是肇事者开走情况不明,于是再次拒绝了张春艳等人的要求。
无奈,刘再兴回到村里马上组织村民四处寻找宋军及肇事拖拉机的下落。几天后,终于在镇上一家废品收购站找到了宋军的肇事拖拉机。遗憾的是,拖拉机却被当作废品拆卸成一堆七零八碎的零部件,再也无法恢复。
原来,逃进树林深处的宋军见没人追进树林,就偷偷地潜回车旁路边的灌木丛里,当他偷听到农机局工作人员拒绝扣车时,不禁心花怒放;后来又看到刘再兴等人匆忙之中没有安排人守车,宋军“当机立断”地跳出灌木丛,把拖拉机开跑了。为防止刘再兴等人的追赶,宋军先把车开到一乡间岔路口躲起来,后来又趁着夜幕降临之机,将车开到邻镇一家废旧品收购站,作价2000元卖掉。第二天一大早,就携带卖车款踏上了返回江西的列车。
而此时,由于刘珍珍伤势严重,张春艳已经无法负担巨额的医药费用。为尽快找到肇事者宋军的下落,张春艳再次要求农机局尽快找回宋军,然而农机局依旧旧调重弹,再次拒绝了张春艳的请求。
索赔无望,状告农机局不作为
2006年12月8日,刘珍珍伤愈出院,经司法鉴定,刘珍珍的伤构成七级伤残。2007年3月8日,刘珍珍作为原告,张春艳作为她的法定监护人,一纸诉状将宋军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宋军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损失42000元。
法院受理后,查找到宋军原来留在打工的水泥厂的身份证复印件,于是法官又赶往宋军的居住地九江市某县,却发现宋军所持的身份证竟然是张假身份证,这里根本就没有宋军这个人。由于被告宋军没有查清,相关的证据难以核实,法院审理陷入僵局。事情弄到这种地步,张春艳欲哭无泪。就在张春艳绝望之际,她委托的代理律师作出了一个大胆决定:“状告农机局行政不作为!说不定能够获得赔偿!”在律师的支持下,2007年3月16日,张春艳带着女儿来到法院,向法官递交了状告农机局的行政诉讼状。
2007年4月19日,该起因行政不作为而引发的罕见行政索赔案在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珍珍及其法定监护人张春艳诉称:宋军的拖拉机肇事后,先是驾车逃逸,在众多村民的追赶下,宋军才不得已弃车而逃,使得肇事车辆被成功堵截。然而,在肇事者虽然逃逸,但肇事者身份及车辆经过目击者能够证明的情况下,被告农机局的工作人员却置原告方申请扣车的请求于不顾,导致肇事者重新潜回肇事现场将拖拉机开走并出卖,此事发生后,原告方要求农机局再次对偷开走的车辆进行堵截或者查明情况,但被告方依然放弃自己的法定职责,漠然置之。由于被告方的行政不作为,使得原告方最基本的将肇事车辆当作索赔款的要求都未能实现,因此,被告方应当承担因其行政不作为造成原告方的损失费42000元。
被告农机局辩称:伤害事故发生后,我局接到受害方的报案,立即派出了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处理,但由于肇事者已经逃离,由于原告方指认的拖拉机无牌无照,我们无法确认该辆拖拉机就是肇事的拖拉机,同时,事故发生现场与原告指认的肇事的拖拉机停放的现场不一致,原告方的证人与原告方系同组村民,他们的指认是否真实还需核实,对于不明的车辆,贸然扣押同样也是违法行为。同时,停放在现场的拖拉机被开走存在着三种情况:一是该拖拉机不是肇事车辆,被其合法车主开走了;二是该拖拉机是肇事车辆,也许是小偷偷走了;三是即便是肇事车辆,也即便是肇事者开走了拖拉机,我局也无人身强制权。
法庭审理中,法官传唤了证人刘再兴及废品收购站的邓某等人上庭作证,经过反复询问与核实,法庭终于查清了案件的事实真相,最后确认了本案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内容完全相符。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是处理本行政区内农机事故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机关具体负责农机事故的处理。该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还规定,农机监理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搜集证据。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农机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监理机关指定一方预付,待事故结案后按照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对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农机监理机关可以暂扣其事故机具,等付款额付清时予以归还。因此,被告作为农机事故的主管部门,在接到报案后,依法查清案情、正确、及时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责任者是其法定的职责。
本案证人刘再兴等人证实,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的身份已经明确,并且已将肇事车辆堵获,被告方接到报案并赶到现场后,应当从保护原告方合法权益出发,在原告方明确申请对车扣押的情况下,对肇事的拖拉机进行扣押,但被告却放弃查清案情的法定职责,以“肇事车辆不明,扣押无法进行”为由放弃调查与扣押,该行为系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由于该不作为,致使已被事故现场村民堵截下来的肇事车辆被肇事者潜回开走并变卖,使原告的权利无法实现,原告的这一损害结果与被告的不作为有因果关系。同时,在肇事车辆被偷开走后,被告再次放弃上路查车及调查的相关法定职责,再次拒绝了原告方的合法请求,因此被告农机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对原告的赔偿只能对其不扣押肇事拖拉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原告方申请扣押,是为了保证自己因拖拉机肇事造成的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追偿,当拖拉机的价值超过原告的损失时,被告应全额赔偿原告的损失,当拖拉机的价值不足原告的损失时,被告对原告的赔偿只应以拖拉机的价值为限。本案中的拖拉机经查明宋军的购买价为8000元,因肇事者购买时间不长,损耗不大,价值应仍认定为80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方通过法定程序再向肇事者宋军追偿。
2007年4月30日,湖南省新晃县法院作出判决:一、农机局赔偿原告刘珍珍损失8000元;二、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行政不作为而起的行政赔偿案。案件虽已尘埃落定,却值得相关部门警省,希望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引以为戒,认真履行好法律,行政法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卢劲杉
![](http://img1.qikan.com/qkimages/jcfy/jcfy200718/jcfy20071821-1-l.jpg)
车祸发生后,肇事者弃车逃逸;虽目击证人证明所弃车辆即肇事车,农机监理部门却对受害者请求合法扣车的要求置之不理,肇事者重新潜回事故现场将车偷偷开走并变卖,之后再度“失踪”。索赔无望,受害者一纸诉状将农机局告上法庭,要求农机局赔偿因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失。法律是否支持受害者的请求?
肇事逃逸,请求扣车遭拒
今年35岁的张春艳家住湖南省新晃县的一个偏僻小镇。由于常年多病,家庭负债累累。为改变家庭经济状况,丈夫到广东打工。三年前,张春艳的丈夫在一次工伤事故中不幸死亡。丈夫去世后,张春艳只得与独生女儿刘珍珍相依为命。
2006年9月18日下午,在中学读初一的刘珍珍放学回家途经离家还有几公里远的打砂场路段时,突然一辆拖拉机像脱缰的野马般猛地向刘珍珍扑来,刘珍珍躲避不及被撞倒在地,当场昏倒在血泊中。拖拉机驾驶员见势不妙,急忙驾车朝前逃跑。打砂场当时还有几位当地的民工在场,见状,他们一边安排人将刘珍珍背到附近的医院进行抢救,一边找人给刘珍珍的妈妈张春艳报信,另外三人在村民刘再兴的带领下,骑着自行车追赶逃跑的肇事拖拉机。肇事者宋军情急之下,将车熄火停在路中,随后跳下车慌不择路地逃向路旁的树林深处。
宋军以为可以一走了之,后面赶上来的刘再兴等三人却看清了肇事者正是三年前从江西过来打工的宋军。当初宋军从江西老家过来打工时身无分文,后来在附近的水泥厂打了两年时间的工后,才挣下了一笔钱。前不久,他刚从别人手上买了这辆没有手续和牌照的二手拖拉机。为了逃避缴纳规费,宋军买车后没有对车辆办理任何手续,这部拖拉机村民们再熟悉不过了。
留下两个人负责看护车辆,刘再兴返回去找到张春艳,两人匆忙看望了住进医院的刘珍珍,又紧急赶往县农机局的监理部门报案,要求农机局派员扣押肇事车辆及寻找肇事者宋军。
农机局马上派了两名农机监理员来到事故现场。出人意料的是,两人商量了一阵,居然说:“你说扣车就扣车吗?现在虽然有车在这里,但你凭什么证实它就是肇事车辆?如果扣错了谁负责?”尽管刘再兴等人出来作证说这车是他们通过追赶后,肇事者迫于无奈才跳车逃跑的。而且肇事者就是江西过来的打工仔宋军。两位工作人员却反复强调肇事者不在现场及肇事车辆不明为由拒绝扣车。做了简单的记录后,两人扬长而去。
再弃职责,车辆被卖人亦失踪
见农机监理工作人员对扣车的要求置之不理,张春艳非常着急。刘再兴于是一边劝说张春艳马上赶到医院照顾女儿,一边决定自己回村后请一辆拖拉机来将肇事的车辆拉到村里,由村民轮流看管。
就当刘再兴等人好不容易请来拖拉机赶到肇事现场时,大伙不禁大吃一惊:刚才还好好停在这里的肇事拖拉机居然不翼而飞!刘再兴叫上一位村民陪同张春艳再次赶到县农机局,向他们反映了拖拉机离奇失踪之事,张春艳再次请求局里派员到各公路口堵截失踪的拖拉机。仍是刚才受理这起事件的两位工作人员却认为,现在人、车都不见了踪影,更没有调查的意义,何况现在拖拉机的失踪到底是小偷偷走还是肇事者开走情况不明,于是再次拒绝了张春艳等人的要求。
无奈,刘再兴回到村里马上组织村民四处寻找宋军及肇事拖拉机的下落。几天后,终于在镇上一家废品收购站找到了宋军的肇事拖拉机。遗憾的是,拖拉机却被当作废品拆卸成一堆七零八碎的零部件,再也无法恢复。
原来,逃进树林深处的宋军见没人追进树林,就偷偷地潜回车旁路边的灌木丛里,当他偷听到农机局工作人员拒绝扣车时,不禁心花怒放;后来又看到刘再兴等人匆忙之中没有安排人守车,宋军“当机立断”地跳出灌木丛,把拖拉机开跑了。为防止刘再兴等人的追赶,宋军先把车开到一乡间岔路口躲起来,后来又趁着夜幕降临之机,将车开到邻镇一家废旧品收购站,作价2000元卖掉。第二天一大早,就携带卖车款踏上了返回江西的列车。
而此时,由于刘珍珍伤势严重,张春艳已经无法负担巨额的医药费用。为尽快找到肇事者宋军的下落,张春艳再次要求农机局尽快找回宋军,然而农机局依旧旧调重弹,再次拒绝了张春艳的请求。
索赔无望,状告农机局不作为
2006年12月8日,刘珍珍伤愈出院,经司法鉴定,刘珍珍的伤构成七级伤残。2007年3月8日,刘珍珍作为原告,张春艳作为她的法定监护人,一纸诉状将宋军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宋军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损失42000元。
法院受理后,查找到宋军原来留在打工的水泥厂的身份证复印件,于是法官又赶往宋军的居住地九江市某县,却发现宋军所持的身份证竟然是张假身份证,这里根本就没有宋军这个人。由于被告宋军没有查清,相关的证据难以核实,法院审理陷入僵局。事情弄到这种地步,张春艳欲哭无泪。就在张春艳绝望之际,她委托的代理律师作出了一个大胆决定:“状告农机局行政不作为!说不定能够获得赔偿!”在律师的支持下,2007年3月16日,张春艳带着女儿来到法院,向法官递交了状告农机局的行政诉讼状。
2007年4月19日,该起因行政不作为而引发的罕见行政索赔案在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珍珍及其法定监护人张春艳诉称:宋军的拖拉机肇事后,先是驾车逃逸,在众多村民的追赶下,宋军才不得已弃车而逃,使得肇事车辆被成功堵截。然而,在肇事者虽然逃逸,但肇事者身份及车辆经过目击者能够证明的情况下,被告农机局的工作人员却置原告方申请扣车的请求于不顾,导致肇事者重新潜回肇事现场将拖拉机开走并出卖,此事发生后,原告方要求农机局再次对偷开走的车辆进行堵截或者查明情况,但被告方依然放弃自己的法定职责,漠然置之。由于被告方的行政不作为,使得原告方最基本的将肇事车辆当作索赔款的要求都未能实现,因此,被告方应当承担因其行政不作为造成原告方的损失费42000元。
被告农机局辩称:伤害事故发生后,我局接到受害方的报案,立即派出了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处理,但由于肇事者已经逃离,由于原告方指认的拖拉机无牌无照,我们无法确认该辆拖拉机就是肇事的拖拉机,同时,事故发生现场与原告指认的肇事的拖拉机停放的现场不一致,原告方的证人与原告方系同组村民,他们的指认是否真实还需核实,对于不明的车辆,贸然扣押同样也是违法行为。同时,停放在现场的拖拉机被开走存在着三种情况:一是该拖拉机不是肇事车辆,被其合法车主开走了;二是该拖拉机是肇事车辆,也许是小偷偷走了;三是即便是肇事车辆,也即便是肇事者开走了拖拉机,我局也无人身强制权。
法庭审理中,法官传唤了证人刘再兴及废品收购站的邓某等人上庭作证,经过反复询问与核实,法庭终于查清了案件的事实真相,最后确认了本案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内容完全相符。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是处理本行政区内农机事故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机关具体负责农机事故的处理。该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还规定,农机监理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搜集证据。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农机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监理机关指定一方预付,待事故结案后按照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对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农机监理机关可以暂扣其事故机具,等付款额付清时予以归还。因此,被告作为农机事故的主管部门,在接到报案后,依法查清案情、正确、及时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责任者是其法定的职责。
本案证人刘再兴等人证实,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的身份已经明确,并且已将肇事车辆堵获,被告方接到报案并赶到现场后,应当从保护原告方合法权益出发,在原告方明确申请对车扣押的情况下,对肇事的拖拉机进行扣押,但被告却放弃查清案情的法定职责,以“肇事车辆不明,扣押无法进行”为由放弃调查与扣押,该行为系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由于该不作为,致使已被事故现场村民堵截下来的肇事车辆被肇事者潜回开走并变卖,使原告的权利无法实现,原告的这一损害结果与被告的不作为有因果关系。同时,在肇事车辆被偷开走后,被告再次放弃上路查车及调查的相关法定职责,再次拒绝了原告方的合法请求,因此被告农机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对原告的赔偿只能对其不扣押肇事拖拉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原告方申请扣押,是为了保证自己因拖拉机肇事造成的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追偿,当拖拉机的价值超过原告的损失时,被告应全额赔偿原告的损失,当拖拉机的价值不足原告的损失时,被告对原告的赔偿只应以拖拉机的价值为限。本案中的拖拉机经查明宋军的购买价为8000元,因肇事者购买时间不长,损耗不大,价值应仍认定为80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方通过法定程序再向肇事者宋军追偿。
2007年4月30日,湖南省新晃县法院作出判决:一、农机局赔偿原告刘珍珍损失8000元;二、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行政不作为而起的行政赔偿案。案件虽已尘埃落定,却值得相关部门警省,希望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引以为戒,认真履行好法律,行政法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卢劲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