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法官助理制度的障碍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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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的现状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但社会的发展步伐要求法院不断对自身进行改造,法官职业化是法治国家对法官队伍建设的唯一选择,司法职业化寄托了法律人崇高的职业理想,职业化进程总要有具体落实的立足点,建立一支主要从事审前程序的法官助理队伍可以成为司法改革的有力措施,是职业化进程的重要步骤。
  一、司法公正所面临的挑战一基层法院法官所面临的工作干扰与压力
  基层法官在整个法官队伍中的比重,其工作业绩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都是无需再讨论的问题,其人员组成问题、学历、职业素质所存在的问题也在整个法院队伍中存在共性,不过整个法院队伍所存在的问题,在基层表现的尤为突出,我们以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的处理来表现基层法院法官的工作状况,其中隐藏在表象下的问题是重点关注的。
  1、首先进行人员组成、教育背景调查
  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该院有正式干警即具有正式编制的人员125人,除约20名左右的聘用制法警和聘用制书记员外,其余的100名左右的人员大都具有审判资格,可以被称为法官,法官的主要来源是:军队复转人员、其他机关的干部和社会吸收录用人员以及少数高等法律院校的毕业生。没有审判资格的人员中部分是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老同志和刚进入法院的年青同志。目前全院在审判(执行)一线办案的人员,不含书记员共73人。这73人就是威坐与法庭之上,可以直接绝对纠纷处理结果的人。首先还是想对这73人的学历状况、工作经历进行一个简单的总体上的概况。其中第一学历为法律本科毕业的6人,其他人员除少部分为非法律本科外,均通过党校、电大、职大等形式获得法律本科文凭。这66人中绝大部分在成为审判人员中之前有多年书记员的工作经历,这段书记员的工作经历是其获得法律知识、掌握法院工作技能的主要途径,而对这66人进行言传身教的老一代审判人员中真正具备丰富法律知识、完备法律思维的人更是稀少。这66名法官在进入法院前,或为复转军人,或为工人、会计等等,现在他们都被称为法官。笔者在这里无意对任何人进行贬低,这些基层法官大都具有良好的个人品格,只想说明以法官职业标准来衡量,至少这些法官所接受的职业技能、职业素养的教育是不充分的。
  2、对某一案件的具体处理过程
  这里的案件处理过程经过了笔者的抽象,因为需要揭示的是法院工作表象下的状况,所反映的情况缺少数据支撑,应为这些数据是无法准确获得的。
  (1)、“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找人”
  这种情况存在于多少案件中,具体比例是多少,很难有人能说清楚,只有每个案件承办人心中有一个具体数额。当事人普遍对法院工作抱有神秘感,加上受社会对法院不佳评价的影响,只要找到渠道,当事人都希望通过熟人关系对法官判案产生影响,即使是双方权利、义务非常明确的简单案件。当事人的这种行为符合了中国目前人情社会“熟人好办事”普遍心理。当事人通常通过中间人对法官施加影响,这个中间人可能是法官的亲友、同事,甚至是领导。
  (2)、法官所面临的部分干扰
  从承办人角度讲,首先其自身的职业素养也不足以促使其对这种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产生抵触心理,法院的工作环境,人情社会的大背景也让他对此习以为常。对于当事人的宴请、馈赠,在不存在被查处追责,保证自身职业安全的情况下,承办法官碍于同事、亲友的情面,做个顺水人情,收受一些不存在风险的贿赂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的。
  笔者所在法院的法官每年收入一般不超过4万元,每月基本工资为2000多元,这样的工资水平要在当地购房,至少需要一个法官十年的全部收入,而法官的日常生活支出也会占据法官收入很大一部分,因此一年—百多件案件中只要小部分案件,2、30件,有一个案件1、2000元的贿赂,那么对于这些收入水平不高的基层法官,这些不法所得会是很有吸引力的。
  (3)、法官面对干扰的应对
  上述说情打招呼,甚至是宴请、钱物对于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是切实存在的,但通常不会突破法律所规定的限度,其对案件处理所产生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形: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给予相熟的一方当事人一定照顾是社会正常人都会做的(非职业法官所为);通过大力调解达成一方乃至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协议,对于相熟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调查等申请给予积极回应;迟延判决等等,这些情形是法官对干扰司法公正行为的正常或者是通常回应。但也存在超出法律规定限度裁判的案件,具体原因可能是请托人工作力度较大、领导特别关心、承办人自身职业素养太低等等情况。在被上级法院发改的案件中,很多案件存在较为明显的常识性错误,这些错误绝非司法能力所致,案件受到了不公正的干扰才是真实原因。
  当然在笔者所在基层法院中,也存在相对较为清廉和原则性相对较强的法官,他们职业技能较高,尽可能不接受吃请和贿赂,竭尽所能公正司法,但这样的人是少数,且时常身不由己。
  从上述分析情况看,文章开头所提到的“半神”一样的法官在中国基本不存在,造成法院的现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深层次的制度问题,具体工作方式问题,人员素质问题,历史遗留等等,但目前法院传统的案件承办人制度是上述状况的得以形成的一个重要条件。
  
  二、法院传统的案件承办人制度是造成现状的重要制度因素,是职业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案件承办人制度、即主审法官负责制是法院目前最基本的工作模式,这种以案件承办人为基础,辅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监督管理的运作模式是法院工作的最基本形式。这种工作模式下,承办人包办了诉讼过程中的几乎所有事务,面对日益增加的案件数量,法院中越来越多的人走上审判岗位,得以扮演着以下三种身份:法律人、行政人、社会人。作为法律人,他衣着法袍,端坐于法庭,是为司法裁决者,作为行政人,他仅有办事员的行政级别,时时请示汇报,服从管理,接受领导,作为社会人,他,有着任何普通X--样的物质方面的困扰,打理着方方面面的人情世故。肖扬院长曾指出,现行法院制度存在的问题为三个方面:一是司法权利地方化。二是审判活动行政化,三是法官职业大众化。审判权作为法院最核心的权力,在法院内部也是最大众化的,大部分被称为法官的人其实是法院这个机关单位中普通的工作人员,除了以审理案件的形式解决社会矛盾之外,其实与一般的公务员并无区别。而这个被称为法官的群体中的大部分人其实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培训,他们或来自军队,或来自工厂,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具备的法律思想在他们身上并无反映。这种人员组成上的非专业化加剧了中国司法权的行政化和平民化,这种平民化的司法体制日益表现出其与社会经济发展不适应的地方。具体表现在:
  (1)、审判效率低下。每个法官负责所承办案件的几乎所有事务,从裁判到文书送达,事无巨细都是其职责范畴,我国目前拥有20多万法官,是世界上法官数量最多,比例最大,而办案质量和效率却不太高的国家,
  (2)、司法公正难以保证,法律赋予其公正司法的义务时,并没有为其 提供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职业保障和制度支持,其审判行为时时受到来自亲友、同事、领导等方方面面的干扰与诱惑,
  (3)、职业精神贫乏,公正的司法要求法官具有高于社会其他职业群体的道德水准,但中国的法官一般公务人员的本质决定着他们难以形成自己的职业荣誉感和职业操守。
  但司法权有自身运行的规律,法院职业化进程是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法治化进程的必要步骤,从法院现状看,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但职业化的实质性步伐必须迈开,法官助理主持的审前程序是可供选择的抓手。法官助理制度是对法院传统案件承办人制度的部分否定。是法官职业化的重要步骤。
  
  三、法官助理队伍迟迟不能建立的原因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颁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要使法院内部进一步专业化,将包括法官定编、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单列和分类管理制度作为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其核心就是通过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对现有法院队伍进行分流,实现法官的“精英化”。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首次鲜明地提出法官职业化命题,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正式在全国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但这一改革措施在实践中进展不大,许多地方按兵不动,即使是已经推行此项改革试点的法院,改革的内容和结果与最初的设想相比大多是走样变形的,现在还没有信息反馈哪个法院已确实建立了法官助理制度,该制度现在个别法院处于试行阶段。所以会出现如此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作如下简要的分析:
  1 谁去做法官助理成为问题,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必然伴随着法官精英化的实现。了解法院工作的人都知道,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一线队伍是刑事、民一、民二、行政这几个庭,而其他法院内部部门,比如:办公室、行政装备科、法警队、监察室、政治处等完全不涉及审判业务的部门,此外执行局也承担了及其繁重执行案件的处理,上述部门的人员大都具有审判资格。我们国家法院系统过去和现在对法官的管理一直是采用与其他行政系统相同的办事员式行政管理模式,我们知道基层法院的法官大都是没有行政级别的,进入法院之后,只要职级是一样的,必然享受一样的工作待遇,要求干基本一样的工作,轮岗就成为法院系统内部必然的选择,于是法警队的队长有可能成为民庭的某个庭长,而行政装备科的人可能曾是刑庭的资深法官。于是在这样一个大环境里,大家都是法官,大家级别都是一样的,当主审法官只能由少数同事担任时,因为可以竞争上岗和高行政职级的庭长、副庭长的存在,谁任主审法官的问题相对还不难解决,但剩下的同志谁会愿意因此失去法院工作中核心的审判权,谁会去给别的同事做助理,就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强力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将使目前法院内部大部分同志的利益受损,该制度实施的难度就可想而知了。
  2 谁去做主审法官也成为问题。成为主审法官后将在相同的工作时间内进行多于以往几倍的法律判断,这无疑提高了对法官业务能力的要求。而基层法院法官的整体素质就成为问题,在目前的基层法院有多少具有审判资格的工作人员有能力胜任这样的工作,以前一年的时间内要进行50次左右法律判断和事实认定,现在每年要进行200甚至更多次这样的行为,而且要处理完如此众多的案件,必然要求在庭审中当庭宣判相当数量的案件,这实在是对现有审判队伍的极大考验。
  3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后的很多技术性问题也难以解决,比如一个主审法官配备几个法官助理、几个书记员能最有效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在目前还需要经历一个摸索的过程。当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在行政级别相差不大或者相同的情况下拉开了工资福利待遇的距离是否能够在中国目前的工资制度中实行。法官助理和主审法官如何衔接各自的工作,当案件的处理出现问题影响案件的处理时如何在法官助理和主审法官之间分担责任等,这些问题都是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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