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代理人擅改保险合同需承担损失
[案例]
李先生于2002年12月投保某保险公司投资保障类保险,在填写保单时他考虑自己的年龄后选择了10年的保险期限。后来代理人出于对客户后期投资便利性的善意考虑,在未通知客户且末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保单保险期限改为25年并交了保单。后来李先生发现保险期限被更改,但此时已过了10退保的犹豫期,于是他以合同保险期限并非投保时自己的真实意愿为由提出投诉,要求变更保险期限为10年,如不能变更则要以代理人欺诈为由全额退保。
点评
投保时投保人选择的保险期限确实为10年,是代理人擅自修改为25年,并且没有征得客户的同意。同时保险期限属于该合同的不可变更事项,无法变更。保险公司应当为该客户办理正常退保。
案例中,代理人修改保险期限的动机是善意的,不是以牟取个人利益为前提,因此对其行为没有定性为误导或欺诈。
由于其未取得投保人的同意擅自修改保单内容,已超越了其代理权限的范围,违背了投保人投保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合同法》及《保险法》中有关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循公平自愿和意思自治的原则,所以代理人应自行承担客户退保产生的全部损失。
切莫忽视身故受益人的指定
[案例]
张先生是一家小超市的老板,1999年,他为自己投保了20万元长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女儿张小姐为受益人。2003年,张先生因车祸身故,保险公司经过核实后决定赔付20万元保险金。张先生生前欠其供货商刘先生10万元的债务,刘先生知道保险公司决定赔付张先生家人20万元保险金后立即上门讨债,要求张小姐一同到保险公司,将这笔保险金用以偿还张先生生前所欠的10万元债务。
点评
一般来说,保险金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凡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就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应列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也不应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张先生既是该份保险的投保人,也是该份保险的被保险人,指定其女儿为受益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笔保险金应当属于指定受益人,即张先生女儿张小姐的个人财产,不应用来清偿张先生本人的生前债务和缴纳税款。
同时,根据《保险法》第63条规定,以下3种情况保险金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如果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那么,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的遗产应当用来偿还被保险人应缴纳的税款和生前债务,并且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如果张先生生前没有填写投保书中受益人一栏,那么张先生所留下的这笔保险金就须用来偿还债务。这个案例提醒投保人,切莫忽视受益人的指定。
[案例]
李先生于2002年12月投保某保险公司投资保障类保险,在填写保单时他考虑自己的年龄后选择了10年的保险期限。后来代理人出于对客户后期投资便利性的善意考虑,在未通知客户且末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保单保险期限改为25年并交了保单。后来李先生发现保险期限被更改,但此时已过了10退保的犹豫期,于是他以合同保险期限并非投保时自己的真实意愿为由提出投诉,要求变更保险期限为10年,如不能变更则要以代理人欺诈为由全额退保。
点评
投保时投保人选择的保险期限确实为10年,是代理人擅自修改为25年,并且没有征得客户的同意。同时保险期限属于该合同的不可变更事项,无法变更。保险公司应当为该客户办理正常退保。
案例中,代理人修改保险期限的动机是善意的,不是以牟取个人利益为前提,因此对其行为没有定性为误导或欺诈。
由于其未取得投保人的同意擅自修改保单内容,已超越了其代理权限的范围,违背了投保人投保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合同法》及《保险法》中有关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循公平自愿和意思自治的原则,所以代理人应自行承担客户退保产生的全部损失。
切莫忽视身故受益人的指定
[案例]
张先生是一家小超市的老板,1999年,他为自己投保了20万元长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女儿张小姐为受益人。2003年,张先生因车祸身故,保险公司经过核实后决定赔付20万元保险金。张先生生前欠其供货商刘先生10万元的债务,刘先生知道保险公司决定赔付张先生家人20万元保险金后立即上门讨债,要求张小姐一同到保险公司,将这笔保险金用以偿还张先生生前所欠的10万元债务。
点评
一般来说,保险金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凡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就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应列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也不应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张先生既是该份保险的投保人,也是该份保险的被保险人,指定其女儿为受益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笔保险金应当属于指定受益人,即张先生女儿张小姐的个人财产,不应用来清偿张先生本人的生前债务和缴纳税款。
同时,根据《保险法》第63条规定,以下3种情况保险金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如果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那么,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的遗产应当用来偿还被保险人应缴纳的税款和生前债务,并且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如果张先生生前没有填写投保书中受益人一栏,那么张先生所留下的这笔保险金就须用来偿还债务。这个案例提醒投保人,切莫忽视受益人的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