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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商业贿赂的治理已刻不容缓。本文通过对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行为的危害性、存在的原因及我国现阶段相关立法缺陷的分析,提出对规制商业贿赂的几点建议。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5-0008-02
在我国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更是如此,商业贿赂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治理商业贿赂、打击商业贿赂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律在商业贿赂的规制方面还存在很大缺陷,尽管有关部门对商业贿赂进行了相当力度的查处,但“电信商业贿赂案”和“朗讯案”的发生还是暴露了中国商业贿赂的严重问题。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商业贿赂主体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经营组织和个人,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
(二)主观方面。商业贿赂的目的和动机是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获取不正当利益,最终目的则是为争夺商业机会、掠夺商业资源、抢占市场或者获取高额利润等。
(三)客体。商业贿赂的客体即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四)客观方面。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通过秘密的方式,给予或者收受对方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优惠,或者附赠现金或物品等。给付的现金和实物方式,包括金钱贿赂、大额让利,以及假借赞助费、科研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给付金钱或报销各种费用的方式。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危害
商业贿赂的泛滥必将损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和法治经济秩序的建立,它的危害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破坏了正常的竞争机制。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
(二)破坏了资源的合理分配。商业贿赂的出现,使资源及劳动不合理的流向了行贿者一边,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技术、生产的进步。
(三)损害了公众利益。商业贿赂行为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使国家的利税大量流失。贿赂、回扣的存在,使国家应收入的利税通过不正常渠道变为“成本”、“费用”,流失为小团体或个人的不法收入。
(五)孳生了贪污腐败。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企业经理、采购人员、以及相关政府官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败坏商业风气,成为经济犯罪领域中一个突出问题。
三、商业贿赂长期存在的原因
(一)我国市场体系处在发育不成熟阶段。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管理经验不足,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支持、获得项目、获得特许、获得物资成为必要和可能。
(二)部分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现阶段,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利用其“独家”服务的优势,与供货方串通,大量获取回扣,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三)腐败现象的存在助长了商业贿赂之风。在国外市场经济运作方式不断地对中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今天,一些行业、部门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影响,营私舞弊,搞钱权交易,商业贿赂也适时而生。
四、我国商业贿赂的立法现状
商业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也一直很重视惩治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各种贿赂、贪污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就目前的情况看,涉及到商业贿赂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
(一)刑事立法方面。我国1997年3月修改了《刑法》,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加大了刑事处罚力度,规定对犯贿赂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目前缺陷主要是:《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商业贿赂罪的法定刑在附加刑的设置上都只有财产刑一种,使得司法实践中不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另外,对单位犯罪也没有设置相应的资格刑。
(二)行政立法方面。本文认为,为了有效打击商业贿赂,可综合考虑贿赂金额及危害后果等因素,采取更为灵活多样的行政处罚方式,如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相结合。
(三)经济立法方面。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经济法律法规中,都不同角度地对禁止商业贿赂做了规定。但经济立法方面的缺陷主要是规定过于原则性、概括化,可操作性差,导致了执法操作上的困难,对商业贿赂行为难以界定,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整治举步维艰。
五、如何规制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一种严重损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更有效地规制商业贿赂行为,通过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对其修改和完善,发挥现行法律的作用。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例加以整合,将实体性法律规范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统一在一部法律之中。
(二)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惩罚力度。在《刑法》中完善资格刑的处罚,如根据情节对单位处以限制经营范围、予以强制解散等,对个体可以并处禁止一定时期内从事经营活动或担任管理人员等。
(三)充分发挥执法机关的积极作用。通过长期的专项整治和行业整治,执法机关还应大力宣传商业贿赂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此外,广泛开展各类宣传讲座,通过对查处的商业贿赂的典型案例的曝光来告诫社会,以将可能发生的商业贿赂扼杀在萌芽状态中。
参考文献
[1]陈雷.从朗讯、德普案看如何加强查处跨国商业贿赂的国际司法合作[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04期.
[2]马松建.论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J].检察理论研究,总第24期.
[3]199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4]张兆松,杨勤法.商业贿赂罪初探[J].中外法学,1995年第2期.
[5]薛迎春.论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J].宁夏社会科学,2008年01期.
作者简介:
黄锐(1979—)武汉大学毕业,本科,民商法专业,十堰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5-0008-02
在我国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更是如此,商业贿赂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治理商业贿赂、打击商业贿赂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律在商业贿赂的规制方面还存在很大缺陷,尽管有关部门对商业贿赂进行了相当力度的查处,但“电信商业贿赂案”和“朗讯案”的发生还是暴露了中国商业贿赂的严重问题。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商业贿赂主体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经营组织和个人,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
(二)主观方面。商业贿赂的目的和动机是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获取不正当利益,最终目的则是为争夺商业机会、掠夺商业资源、抢占市场或者获取高额利润等。
(三)客体。商业贿赂的客体即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四)客观方面。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通过秘密的方式,给予或者收受对方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优惠,或者附赠现金或物品等。给付的现金和实物方式,包括金钱贿赂、大额让利,以及假借赞助费、科研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给付金钱或报销各种费用的方式。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危害
商业贿赂的泛滥必将损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和法治经济秩序的建立,它的危害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破坏了正常的竞争机制。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
(二)破坏了资源的合理分配。商业贿赂的出现,使资源及劳动不合理的流向了行贿者一边,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技术、生产的进步。
(三)损害了公众利益。商业贿赂行为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使国家的利税大量流失。贿赂、回扣的存在,使国家应收入的利税通过不正常渠道变为“成本”、“费用”,流失为小团体或个人的不法收入。
(五)孳生了贪污腐败。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企业经理、采购人员、以及相关政府官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败坏商业风气,成为经济犯罪领域中一个突出问题。
三、商业贿赂长期存在的原因
(一)我国市场体系处在发育不成熟阶段。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管理经验不足,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支持、获得项目、获得特许、获得物资成为必要和可能。
(二)部分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现阶段,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利用其“独家”服务的优势,与供货方串通,大量获取回扣,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三)腐败现象的存在助长了商业贿赂之风。在国外市场经济运作方式不断地对中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今天,一些行业、部门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影响,营私舞弊,搞钱权交易,商业贿赂也适时而生。
四、我国商业贿赂的立法现状
商业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也一直很重视惩治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各种贿赂、贪污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就目前的情况看,涉及到商业贿赂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
(一)刑事立法方面。我国1997年3月修改了《刑法》,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加大了刑事处罚力度,规定对犯贿赂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目前缺陷主要是:《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商业贿赂罪的法定刑在附加刑的设置上都只有财产刑一种,使得司法实践中不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另外,对单位犯罪也没有设置相应的资格刑。
(二)行政立法方面。本文认为,为了有效打击商业贿赂,可综合考虑贿赂金额及危害后果等因素,采取更为灵活多样的行政处罚方式,如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相结合。
(三)经济立法方面。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经济法律法规中,都不同角度地对禁止商业贿赂做了规定。但经济立法方面的缺陷主要是规定过于原则性、概括化,可操作性差,导致了执法操作上的困难,对商业贿赂行为难以界定,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整治举步维艰。
五、如何规制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一种严重损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更有效地规制商业贿赂行为,通过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对其修改和完善,发挥现行法律的作用。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例加以整合,将实体性法律规范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统一在一部法律之中。
(二)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惩罚力度。在《刑法》中完善资格刑的处罚,如根据情节对单位处以限制经营范围、予以强制解散等,对个体可以并处禁止一定时期内从事经营活动或担任管理人员等。
(三)充分发挥执法机关的积极作用。通过长期的专项整治和行业整治,执法机关还应大力宣传商业贿赂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此外,广泛开展各类宣传讲座,通过对查处的商业贿赂的典型案例的曝光来告诫社会,以将可能发生的商业贿赂扼杀在萌芽状态中。
参考文献
[1]陈雷.从朗讯、德普案看如何加强查处跨国商业贿赂的国际司法合作[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04期.
[2]马松建.论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J].检察理论研究,总第24期.
[3]199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4]张兆松,杨勤法.商业贿赂罪初探[J].中外法学,1995年第2期.
[5]薛迎春.论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J].宁夏社会科学,2008年01期.
作者简介:
黄锐(1979—)武汉大学毕业,本科,民商法专业,十堰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