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律争端作为《联合国宪章》上的国际争端,国家对此有和平解决的义务。在分权的国际社会中,由于司法解决争端并非常态,从司法程序的先决问题(管辖权和受理可能性)这一侧面讨论法律争端没有必要也无意义。实体问题中法律和事实的对立是争端形成的源泉;其客观存在的证据仍然需要和实体问题区分考虑。在钓鱼岛问题上,争端存在有着充分的证据。日方单方否认并采取所谓"国内法措施",违反和平解决争端之义务,须承担国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