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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第一条,即:“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乙单位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