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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村委主任问:我是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某村村委主任。2000年,镇党委、政府到我村进行调查,并于2001年10月对原村干部李某的经济问题作出了结论。为了让村民明白真相、方便监督,2002年1月,村两委将镇政府处理意见的主要内容以通报形式印发给了全村村民,并在文后加盖了村两委的公章。之后,李某认为,村委会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为其恢复名誉,赔偿其受到的精神和经济损失。我村村委会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