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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拟共同出资成立一从事美容健身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拟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甲股东出资50万元,其中现金出资10万元,另以一所250平方米的房屋作价40万元出资;乙股东出资20万元,其中现金出资15万元,另以其从海南取得某公司名称和服务商标使用权的劳务作价5万元出资;丙股东以现金20万元作为出资;丁股东以现金10万元作为出资;各股东必须于1999年11月30日前将所认缴现金出资的60%存入公司临时帐户,其余现金出资和实物、劳务出资应于领取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