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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由乡土社会向后乡土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作为最基层司法主体的人民法庭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实用主义的案件处理态度和工作方式,这表现在对立案持有的谨慎态度、对人民调解持有的重视态度、对诉讼调解的极度青睐、对离婚案件调解中的调离倾向、对"道赔"案件的巡回处理机制以及与乡镇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与基层法律工作者之间的融洽关系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