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同时废止。根据这一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